財聯社7月2日訊(記者 曾楚楚 王平安)【引子】今日盤后,天賜材料(002709.SZ)公告,就“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民事起訴永太科技(002326.SZ)等。這是自今年2月初,天賜材料首次公告披露,對浙江研一、永太科技“將另案處理”后,天賜方面就液體鋰鹽“商業秘密”系列案件的再次公開曝光。
在兩家百億級上市公司,以及作為鋰業“新秀”的浙江研一之間,在幾名涉案當事人圍繞“商業秘密”的隱秘操作背后,還有多少鮮為人知的關鍵細節?這一系列案件又將對相關上市公司和企業帶來何種影響?這些投資者所希望了解的問題,或許即將迎來揭曉答案的時刻。
【1】時隔近5個月 天賜材料正式起訴永太科技
天賜材料今日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九江天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簡稱“九江天賜”)作為原告,就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涉案金額預期經濟損失8.87億元及律師費115萬元。涉案被告包括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太科技”)、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簡稱“永太高新”)等。原告認為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訴訟事項預計不會對公司當期損益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但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
據公告披露,被告一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為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三為何人寶、被告四為王國超、被告五為邵鴻鳴、被告六為上海樺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樺置”)、被告七為鄭飛龍、被告八為姜存華、被告九為李勝、被告十為浙江美陽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被告十一為汪婷、被告十二為盧珍珍。
記者獲悉,被告二永太高新為被告一永太科技的控股子公司,被告三為永太科技實控人之一,王國超為永太高新公司人員,邵鴻鳴為永太科技前董事。
公告還提到,原告九江天賜請求被告永太高新銷毀年產13.4萬噸液體鋰鹽產業化項目中利用原告技術秘密建設的生產產線設備及生產工藝資料。
天賜材料在公告中進一步披露,公司子公司九江天賜前總工程師李勝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違反保密義務,伙同被告人七鄭飛龍與被告一永太科技、被告三何人寶達成合作協議后,被告一至被告五將其通過收買的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的原告液體六氟磷酸鋰工藝技術資料運用于被告二永太高新年產13.4萬噸液體鋰鹽產業化項目中,該項目由被告四王國超、被告五邵鴻鳴具體負責,并由被告十浙江美陽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進行項目產線設計,并由被告六上海樺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由鄭飛龍、被告八姜存華與何人寶成立,實控人為何人寶)承接項目部分。
天賜材料在公告中提到,九江天賜認為,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被告一至被告十二應就其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的侵權行為情節惡劣,侵權規模巨大且獲益巨大,同時還存在毀壞、隱匿侵權證據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今年2月初,天賜材料曾公告,收到法院一審判決書,對“侵犯商業秘密”的兩名自然人被告處以有期徒刑和罰金。該公告同時披露,對浙江研一、永太科技等將另案處理。對此,永太科技方面此前曾回應稱:“未收到任何司法機關向本公司送達的關于該案件的立案通知,因此不清楚他們(天賜)公告中的‘另案處理’的表述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永太科技今日晚間公告稱,公司關注到《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告》披露了九江天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涉及該案的訴訟材料,且所研發的生產工藝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識產權,因此該訴訟案件不會對公司核心技術和自主研發能力產生影響。目前無法預計對公司本期及期后損益的影響,最終實際影響以實際發生訴訟案件的法院生效判決為準。公司將積極應訴,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緣起 約定400萬“費用”+“股權激勵”獲取關鍵技術
天賜與永太之間的糾紛,追根溯源,是緣于研一在四年多前安排的一場“會面”。這場會面的主角,正是前述一審判決的被告之一李勝。
據天賜材料內部人士告訴記者,2021年2月前后,當時還是九江天賜(九江天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天賜材料全資子公司)總工程師的李勝,接到了來自浙江研一(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實控人岳敏的“邀約”,浙江研一承諾以高額顧問費和高管職位,目的則是獲得液體雙氟磺酰亞胺鋰(簡稱“雙氟”)項目所需關鍵技術。面對誘人條件,李勝表示同意,并出于所謂“規避風險”考慮,以親屬名義和浙江研一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研究技術開發費用”為400萬元且可獲股權激勵。
浙江研一遂派張春暉與李勝對接“雙氟”項目,李勝將九江天賜的相關生產工藝技術資料提供給張,還給予技術支持、疑問解答。
和浙江研一“接洽”后,李勝于2021年5月從工作近四年的九江天賜離職,因簽訂了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李勝遂用化名參與浙江研一項目。離職前,李勝違反企業保密制度,私自將九江天賜生產液體雙氟、液體六氟磷酸鋰(簡稱“六氟”)等工藝技術資料發到個人電子郵箱或拷貝到U盤、移動硬盤。
作為浙江研一及其目前唯一股東深圳研一的實控人,曾任貝特瑞(835185.BJ)總經理、副董事長的岳敏,可稱鋰電行業資深人士,他亦深知液體鋰鹽產業化技術的商業價值。2021年時,正值新能源車產業爆發期,鋰鹽需求激增。據業內人士介紹,在技術層面上,固體鋰鹽生產工藝成熟,穩定性好,存儲和運輸方便;液體鋰鹽的制備技術門檻高,但有降本優勢,受限于運輸不便,適用場景主要是就近配套大型電池廠。
而據天賜材料今年2月初的公告,截至2023年10月12日(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及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的證明出具日),天賜材料是全國范圍內唯一擁有液體雙氟、液體六氟生產工業化(技術)的企業。即指九江天賜在上述技術領域具有“獨家性”。
公開信息方面,由于深圳研一還未上市,財聯社記者檢索到“江山發布”微信號2021年9月的文章,浙江研一年產1.5萬噸新型鋰鹽項目于當月正式簽約,位于浙江衢州江山市。另據項目環評信息,上述1.5萬噸產能包括六氟磷酸鋰產品年產5000噸、液體雙氟折純年產10000噸。
目前,據天賜材料今年2月初公告,浙江研一、岳敏、張春暉等“將另案處理”。
【3】延伸 中間人牽線 “技術轉讓費”出價1000萬元
隨著時間線的延伸,A股上市公司永太科技的相關人等開始牽涉其中。與研一“找到”李勝不同,永太科技方面的“入局”是在中間人的撮合之下。
據財聯社記者采訪了解到的案情信息,和李勝同時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法院一審判處罰金及有期徒刑的鄭飛龍,正是這個關鍵中間人。2021年底,彼時供職于一家有港股上市公司背景的“整體工廠解決方案供應商”的鄭飛龍,注意到永太科技要做液體六氟項目,便向永太科技的何人寶介紹了李勝。
此前的2021年10月,永太科技公告,調整子公司項目建設內容暨投建年產13.4萬噸液態鋰鹽產業化項目,將當年6月公告的年產2萬噸六氟磷酸鋰項目改為年產六氟溶液、雙氟溶液各6.7萬噸,實施主體仍是永太科技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簡稱“永太高新”),位于福建邵武市。
2022年2月,鄭飛龍和李勝均使用化名在永太科技子公司上海濃輝化工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濃輝”)會見何人寶等,此后,雙方達成合作,由李勝負責提供液體六氟技術資料,何人寶則允諾以1000萬元“技術轉讓費”。對此,李勝和鄭飛龍約定按比例分成。
2022年3月,鄭飛龍即從前述“整體工廠解決方案供應商”離職。需補充說明的是,這家“整體工廠解決方案供應商”的服務客戶便包括浙江研一,鄭飛龍也因研一項目得以結識李勝,二人成為“合作伙伴”。
一個月后的2022年4月,前文所述上海樺置成立,用于對接永太高新項目。財聯社記者通過天眼查發現,上海樺置年度報告的企業通信地址一欄,填的是上海市松江區沈磚公路6000號C3三層,而永太科技作為單一股東的上海濃輝的地址,則是高度相似的沈磚公路6000弄3號3層。而據記者的實地探訪,上海濃輝辦公場所其實正是位于沈磚公路6000號C3樓的三層,與上海樺置通信地址一致。此外,在天眼查所顯示的上海樺置的注冊地址,記者亦未找到其標牌及辦公場所。
如何查驗案涉液體六氟項目的技術來源?據天賜材料知情人士透露,永太高新該項目多個工藝技術與天賜材料技術的同一性鑒定已完成確認。所謂同一性鑒定,是指有關部門通過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涉及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與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進行比對和分析,以確定兩者是否具有同一性或實質性相似的過程。記者另悉,浙江研一液體雙氟等項目相關工藝技術與天賜材料技術的同一性鑒定也已完成確認。
知情人士還透露,目前有證據顯示,何人寶在2022年4月將一些文件傳至永太高新相關管理人員的手機上,其中一些PDF文件圖紙經技術還原后,被發現含有“九江天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圖標。
至2022年下半年,前述研一、永太項目陸續公開環評報告,天賜材料方面整理資料后發現,項目技術與自身技術高度趨同,隨即報案。到2023年下半年,李勝、鄭飛龍落入法網。
據天賜材料今年2月公告的一審判決,通過向浙江研一、永太科技提供九江天賜列為商業秘密的案涉工藝技術及資料,李勝獲取違法所得共計428.504萬元,鄭飛龍獲取違法所得共計116萬元。一審法院判處追繳二人全部違法所得,并判李勝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處罰金人民幣450萬元;鄭飛龍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天賜材料最新公告顯示,對于前述一審判決,李勝、鄭飛龍兩被告均提出上訴,該刑事案件處于二審審理階段。
【4】爭議 永太科技曾稱不存在“另案處理” 研一律師否認“故意犯罪”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在新浪財經的永太科技“股市匯”中,去年11月已有投資者詢問永太科技和上海樺置,以及天賜公司的糾紛何時結束,對后期股價是否會有影響。再搜索永太科技的交易所互動易平臺,未見相關問答。天賜材料今年2月公告將對永太科技“另案處理”后,亦未見永太方面的公開回應。
為此,財聯社記者近期曾向永太科技詢問,接聽電話的公司人士表示:“另案處理是法律專業術語,在正式的公告文件中不能濫用,否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們至今(指記者采訪時)從未收到任何司法機關向本公司送達的關于該案件的立案通知,因此不清楚他們(天賜)公告中的‘另案處理’的表述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我們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如發生訴訟或證實被誣陷,我們將依法采取必要的行動和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切實維護公司名譽和股東的利益。鑒于市場上可能存在關于此事項的不同傳言或未確認的信息,特別提醒投資者關注公司的正式公告,避免受到不實信息的誤導。”
浙江研一當前情況如何?財聯社記者從天賜材料相關人士處最新獲悉,其“訴浙江研一案”刑事一審已完成庭審,結果待法院宣判。浙江研一正尋求與天賜材料刑事和解。
目前,作為涉案商業秘密的“賣方”,李勝、鄭飛龍已一審判刑。一位不愿具名的知識產權領域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天賜材料公告的案件,在責任性質上不同于一般的知識產權糾紛或是民商事的經濟糾紛,而是涉及刑事犯罪。
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知識產權及商事法律服務領域深耕多年的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苗琦對財聯社記者稱,對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此前規定)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這個情況的量刑區間就會達到3-10年,同時還要處以罰金。最新規定則是,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4月24日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對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該司法解釋于今年4月26日起施行。
苗琦補充表示,使用(侵犯)商業秘密一方的公司,也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單位也可以是犯罪主體。
在索賠方面,天賜材料公告顯示,請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共同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人民幣8.87億元;請求判令永太高新銷毀年產13.4萬噸液體鋰鹽產業化項目中利用原告技術秘密建設的生產產線設備及生產工藝資料。
有知情人士補充道,一般侵權建設的產線被發現了就不會生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侵權產線生產獲利,也會被計算為違法所得額,可能面臨“生產越多賠越多”。如果侵權公司沒有投入實際生產或者說沒有產生利潤,則會根據技術許可使用費,讓第三方做一個評估,評估基準一方面看市場行情,一方面看侵權公司的產能和規模。
那么,產線現場情況如何?今年3月,財聯社記者前往福建邵武市的永太高新廠區。記者結合公開信息與廠區工作人員的介紹,該廠區分一、二兩個區域,13.4萬噸液體鋰鹽生產項目位于二廠區。整個工廠三面環山,管理嚴格,員工需從一號門進入一廠區,再刷臉進入二廠區。因而記者未能親見二廠區的生產情況。
(福建邵武市的永太高新廠區 圖片來源:財聯社記者攝)
不過,永太科技作為上市公司,對此已有動態信息披露。在其2021年10月的公告中,對13.4萬噸液體鋰鹽項目的評估是,滿產后年新增收入54億元,年新增凈利潤6.7億元。至2024年1月,永太科技又公告稱,6.7萬噸雙氟溶液項目具備了投料試生產條件,已于當月16日開始試生產。在永太科技2024年年報中,永太高新年產6.7萬噸液態六氟項目尚未建成投產。
在今年4月底永太科技披露的業績說明會紀要中,有投資者抱怨道:“邵武永太(高新)連續虧損兩年啦,應該雙氟也沒做出啥正向的貢獻,這樣的項目投資水平怎么會不拖拽股價一路走低?”公司方面的回復也承認,“受產品市場價格影響,盡管永太高新鋰電材料產品的產銷規模有所擴大,但仍未扭虧為盈。”
此外,對于浙江研一的1.5萬噸新型鋰鹽項目(即二期項目),前述“江山發布”微信號2021年9月的文章中,曾作出展望:“計劃于2022年7月完工并試生產,于2023年10月全部投產。項目建成后,預計可實現年銷售收入30億元,利潤7.5億元……”
深圳研一微信公眾號“研一新材”2023年4月曾發文稱,浙江研一的二期項目中,“六氟磷酸鋰產線已完成安裝及調試,目前已經進入試生產階段。”但對其液體雙氟折純年產10000噸產線的進展,財聯社記者未檢索到公開信息。
為此,今年3月某個工作日午后,財聯社記者來到浙江研一位于衢州江山的工廠所在地,觀察其二期項目生產情況。只見現場大門緊閉,未有人員、車輛往來,位于地塊中心的“辦公區”正對大門的樓層未見亮燈和人員活動。
(浙江研一位于衢州江山的二期工廠所在地 圖片來源:財聯社記者攝)
來到生產區,現場的液體雙氟裝置外的工程概況牌(見上圖)顯示:項目規劃為3萬噸/年雙氟(LiFSi)溶液(折純1萬噸/年),項目采用研一“自主開發的連續流反應工藝”,計劃于2023年10月投料試產。
記者在現場看到,此處廠房建設及設備安裝完成度較高,但建筑周邊雜草叢生,未見工人運行雙氟裝置,也沒有聽到機器設備運轉的聲音。對比之下,浙江研一的一期工廠(生產鋰電池專用特種水性粘結劑、電解液添加劑)則運轉正常,下午5時左右有員工和物流車輛進出。
自案發迄今,記者未見研一方面直接發聲,但在今年的4月2日,香港商報網刊載《浙江研一商業秘密糾紛案:探尋權益維護與行業和解之路》一文,文章稱援引浙江研一辯護律師胡勇平觀點,胡表示:本案“從浙江研一的本意來講,絕對不存在故意犯罪一說”。
胡勇平在上述文章中進一步解釋,“(研一)只是得知九江天賜前總工程師李勝因不滿待遇要離職,在招攬人才的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但在得知李勝提供的部分技術資料系九江天賜的商業秘密,可能被公安機關查處以后,主動終止了該項目,并主動向九江公安機關如實陳述了事情的過程,并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向九江天賜表達了歉意和賠償損失的意愿。”
該文章的部分表述,與財聯社記者實地探訪發現項目處于“停擺”狀態的情況相吻合。
對于研一方面律師的觀點,天賜材料相關人士表示:司法解釋上侵犯商業秘密罪認定分兩種情況,一是若行為人合法持有商業秘密,如天賜材料未作保密措施的情況下合法獲取技術后,非法披露給浙江研一,此時浙江研一若未將該技術投入實際生產獲利,則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二是若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如違反公司保密責任獲取技術,即便未投入實際生產,也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浙江研一在李勝從九江天賜離職前已開始接洽,除提出400萬技術費以外,還允諾其股權激勵。
就上述觀點爭鋒,財聯社記者致電胡勇平律師提出采訪請求,其表示,接受媒體采訪需征得當事人同意,截至發稿前未再回復。
財聯社記者還就該案聯系岳敏并發送郵件至深圳研一官方郵箱提出采訪請求。深圳研一法務部相關人士致電回復稱不便接受采訪:“因為很多事實它不是由我們去定性的,它只能由法院去定性。”其進一步表示,“我們現在也有通過這種渠道找天賜再去談判。”
【5】大勢 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情況增多
據了解,這已不是天賜材料首次就商業秘密(知識產權)被侵犯發起訴訟。此前,公司已有一次勝訴,還有另一案件正在審理中。天賜材料董事長徐金富曾公開直言:若鋰電材料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不到尊重,行業內卷將難以停止。
回顧產業發展,2011年前,全球六氟磷酸鋰技術主要由日本少數幾家企業壟斷,國內進口價高達100萬元/噸,且毛利率達80%。隨著中國企業的技術突破和產能釋放,2015年六氟磷酸鋰價格曾降至低點8.4萬元/噸。2020年下半年起,受新能源汽車銷量快速增長疊加供給端收緊的影響,其價格一路飆升至2022年初的59萬元/噸,這或是當時產業鏈爭相布局的原因。當下,據上海鋼聯7月2日的數據,六氟磷酸鋰市場均價報5.19萬元/噸。
產業波動期間,因專利訴訟涉及的賠償額也創下新高。如寧德時代與中創新航之間的“專利大戰”,自2021年至今的三年多時間里,寧德時代向中創新航累計索賠總額達數億元。
從司法趨勢看,今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及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所發布的9宗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里,兩宗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均涉及新能源車產業鏈。
當時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最具有威懾力的方式,是嚴格保護最直接的體現,也是知識產權民事、行政保護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解釋》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嚴格保護原則,降低入罪標準、增加入罪情形、規定從重處罰條款、提高罰金適用上限。
前述不愿具名的律師表示,客觀而言,鋰電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是一個行業現狀。“相關知識產權案件的頻發,以及從公開報道的案件類型來看,我們認為目前專利侵權案件居多,商業秘密案件較少,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較少。”而從案件規模來看,侵權項目存在的一個客觀情況是投入資金巨大,使近年來法院在按相應(標準)判認定的犯罪數額或判賠金額也在不斷刷新高度。
其表示,尤其對新能源板塊這類技術創新密集型的重點領域,也體現出了司法機關在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懲侵權行為的大趨勢。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今年4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舉行2025年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提到:去年全國法院在460件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同比增長44.2%。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中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金額達6.4億余元,該案入選了“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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