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規范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工作,近日,民政部出臺《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突出可操作性,圍繞年檢這一主題對其定義、內容、程序、審查方式、審查表彰、結論運用、工作銜接等系列問題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是補齊社會團體相關制度短板、規范社會團體年檢工作的有力舉措。為此,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聯合中國社會報社邀請專家圍繞《辦法》進行深度解讀,旨在幫助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社會團體負責人準確理解政策內涵、把握核心要求、明確落實路徑,將《辦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以規范促發展,持續推動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貢獻更多社會組織力量。
以年檢新規保障社會團體規范發展
藍煜昕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2024年9月,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等五部門發布《關于加強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旨在“針對當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突出問題,以規范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辦法》的出臺是在這一背景下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又一舉措。
年度檢查是引導社會團體規范發展的重要抓手
目前,我國對社會組織的行為規制通常包括法律監管、行政監管、社會監管、組織自律等方式。過去的經驗表明,社會團體出問題往往源于內部治理混亂和自律機制失效,而其互益性特征和信息披露不充分又導致社會監督不足,當司法介入時危害已產生,只能追懲、無法預防。在此背景下,社會團體的行政監管尤為必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的監管職責。加強和規范年度檢查是從入口監管走向日常監管,從身份管理走向行為管理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確保社會團體在法律框架內開展活動,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與此同時,年度檢查也是社會團體檢視自身健康發展的契機。對于社會團體自身而言,年檢是一次全面的“體檢”。通過年檢,社會團體能夠審視自身一年來的工作,發現內部管理、項目運作等方面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改進,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服務能力,增強社會公信力,吸引更多的資源和支持,實現可持續發展。
填補規則空白,提升綜合監管實效
在過去,社會團體年檢工作在實踐中存在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范、內容不明確等問題。各地登記管理機關在執行年檢時缺乏統一的操作指南,導致年檢效果參差不齊。《辦法》將年檢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明確了年檢的定義、適用范圍、管理體制、工作流程、審查標準等內容,填補了規則空白,使年檢工作有了更為具體、可遵循的依據,極大地提升了年檢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與此同時,社會團體的類型日益多樣、業務領域愈發廣泛,涉及社會團體的有關工作要求也在不斷規范,如加強黨建工作、完善綜合監管等。《辦法》將這些新要求納入制度設計,進一步加強登記管理機關與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提高綜合監管實效;將年檢結果與信用管理掛鉤,對年檢不合格的社會團體采取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措施,強化了年檢的威懾力,滿足了新形勢下對社會團體管理的需要。
正確理解年檢結論,“合格”不意味著萬事大吉
《辦法》延續相關制度安排,規定社會團體的年檢結論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情形。需要明確的是,年檢結論中的“合格”并不意味著社會團體就沒有任何問題,處于完美狀態。年檢主要側重于對社會團體基本合規性的審查,即檢查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是否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是否履行基本的登記和報告義務、是否遵循非營利宗旨等。一些社會團體可能在年檢時符合基本要求,但在日常運營中仍存在潛在問題,如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服務質量有待提高、創新能力不足等。因此,社會團體不能僅僅滿足于年檢合格,而應以此為契機,持續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升治理水平和服務能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年檢“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會團體,更要認真對待年檢中發現的問題,積極整改,以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與此同時,年檢主要基于社會團體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的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登記管理機關無法對所有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因此年檢有賴于社會團體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簡言之,年檢只是行政監管的一種方式,它不能取代社會團體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管。社會團體的規范有序和高質量發展還有賴于會員和社會的共同監督。
因地制宜制定細則,務求實效、避免增加負擔
《辦法》是社會團體管理領域的一項重要舉措,它對于加強社會團體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社會團體應充分認識年檢的重要性,積極配合年檢工作,以年檢為動力,不斷完善自身,為社會發展貢獻更大力量。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也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管,共同營造社會團體良好的發展環境。
與此同時,社會團體在會員規模、工作人員數量、活動領域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各地應秉持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務求實效的原則,重點審查那些規模和影響力較大的社會團體,對規模較小、活動相對簡單的基層社會團體則應力求精簡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上下一般粗”、給基層社會團體和登記管理機關自身造成額外負擔。《辦法》第十八條專門列出了授權條款,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本地區社會團體年檢實施細則。
(作者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長)
加強制度保障
推動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
沈永東
社會團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其規范有序發展離不開科學有效的制度保障。《辦法》的出臺是貫徹黨中央關于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落實事中事后監管的關鍵制度安排,不僅為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工作提供了明確依據和操作規范,也為推動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與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基礎。
《辦法》出臺的背景
制度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工作,強調要加強黨的領導、健全管理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管理方式從重準入輕監管向以監管促發展轉變。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要求“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為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
社會團體規范發展的現實迫切需要。截至2024年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總量約87.4萬家,其中社會團體約占44%,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部分社會團體暴露出的問題也日益凸顯:內部治理不規范,未按規定召開會員大會、財務混亂等問題頻出;信息公開不充分,部分組織“僵尸化”運行;違規風險加劇,未按要求接受年檢或年檢不合格,影響了其公信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原有的年檢制度則因程序滯后、標準模糊和懲戒乏力,難以適應監管需求,亟須通過制度更新加以規范和提升。因此,制定一部科學、合理、規范、可行的年檢制度,成為實現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與高質量發展的必要路徑。
民主協商與實地調研的制度基礎。《辦法》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治理原則,廣泛征求意見、凝聚共識。民政部先后多次征求各方意見,并就重點問題組織召開多場專家座談會、實務工作者交流會,聽取來自不同層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社會團體的意見建議,力求使《辦法》內容既符合黨中央精神,又貼合基層實際,在制度與實踐之間架起橋梁。
《辦法》的核心內容
《辦法》共21條,作為民政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明確了社會團體年檢的定義、總體要求、適用范圍,年檢的內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審查方式,年檢結論和相應情形,新發現問題的結論調整、后續相關工作和年檢結論運用等方面內容,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年度檢查制度體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年檢的程序與責任主體,同步推進黨建工作。《辦法》對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分別規定了明確的年檢程序。《辦法》還要求社會團體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年度工作報告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社會團體公章,規范年檢的責任主體及其知曉度。同時,規定社會團體提交年檢材料時,同步報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情況,落實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總體目標。
二是規范了年檢結論和相應情形,做到結論的得出有據可循。《辦法》規定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并分別明確了相應情形。在規范“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基礎上,《辦法》明確社會團體存在年檢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上年度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違背非營利宗旨開展活動,開展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等情形的,年檢結論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對于社會團體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在年檢結論作出前及時改正的,年檢結論可以確定為“合格”。
三是明確和規范了新發現問題的結論調整、后續相關工作和年檢結論運用,體現了靈活性與運用性。《辦法》明確年檢結論調整機制,規定作出年檢結論后,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社會團體最近兩個年檢年度內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且需要調整年檢結論的,可以對相應年度年檢結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辦法》還規定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將年檢結論通報相關單位,明確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年檢結論采取分類監管措施,并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行政處罰規定進行銜接,強化年檢結論應用。
《辦法》的創新點
《辦法》不僅是一項行政管理制度,更是一種現代治理理念的體現,其制度設計體現出諸多創新點:
一是實現制度建設從碎片化到系統性轉變。相較以往分散的年檢指導意見和地方探索,《辦法》系統化地構建了社會團體年檢的制度框架和結論標準,真正實現從經驗性操作向系統性制度轉變,夯實了依法監管基礎。
二是體現從監管向引導發展的治理理念轉變。年檢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社會團體發展,而是推動社會團體規范化發展。《辦法》通過年檢審查引導社會團體強化自我治理、自我規范,并設有結論調整的動態機制,體現了從“行政控制”到“治理賦能”的理念轉向。
三是強化與其他制度法規之間的協同性。《辦法》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形成良性銜接,與年度報告、等級評估、信用監管等形成閉環機制,為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撐。
四是注重引導社會團體樹立高質量發展目標。《辦法》通過引導社會團體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合法合規開展財務管理和開展業務活動等內容,為新時代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動能。
《辦法》的出臺,標志著社會團體監管工作向更高水平、更高質量邁進,中國特色社會組織建設邁上了新臺階。未來,隨著《辦法》的全面實施與持續優化,社會團體將進一步明晰自身職責定位、健全治理結構、規范運行機制、增強服務能力,實現從“快速發展”向“更高質量發展”的轉變。登記管理機關也將在《辦法》的指引下,提升監管效能,優化服務模式,助力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現代社會治理新格局。
制度穩則組織興,規范立則發展遠。年度檢查不只是一次合規審核,更是一次組織能力的全面體檢和高質量發展的深度評估。以年度檢查為抓手,以制度建設為引領,中國特色社會組織必將在高質量發展大道上行穩致遠。
(作者系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推動年檢制度革新與監管體系重構
提升社會團體治理效能
何國科
在我國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社會團體作為連接政府、市場與社會的重要中介力量,在行業自律規范、公益事業發展及社會治理創新等領域的作用日益凸顯。然而,隨著社會團體數量持續增長與職能范圍不斷拓展,傳統監管機制與新時代發展需求的矛盾逐漸顯現。民政部出臺的《辦法》,既是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關鍵舉措,也為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提供了制度框架。筆者結合實務經驗,就《辦法》構建的年檢制度創新點展開分析。
《辦法》出臺的實踐考量
自1998 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確立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制度以來,登記管理機關便依法對社會團體開展年度檢查工作。但長期以來,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的年檢工作普遍缺乏具體的制度依據,存在審查標準不統一、監管有效性不足、綜合監管未落實等問題。制定《辦法》,是補齊社會團體相關制度短板、規范社會團體年檢工作的有力舉措。
《辦法》的核心突破
針對既有監管體系的結構性矛盾,《辦法》從五個維度構建了更為科學的監管框架。
明確年檢結論時限,提升行政效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僅規定社會團體材料提交時限,未對登記管理機關的結論反饋設置時間節點,導致部分年檢結論延遲至年末,影響組織正常運營。《辦法》第七條明確要求登記管理機關原則上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結論審定并公布,通過時限約束優化行政流程,切實保障社會團體權益。
強化跨部門協同監管,破解碎片化困局。為解決綜合監管中的部門銜接障礙,《辦法》構建“審查—通報—移交” 閉環機制:年檢審查階段可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結論同步通報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涉嫌違法情形依法移交職能部門處理。該機制通過制度設計提升監管協同性,避免多頭管理與監管空白。
構建遞進式結論體系,平衡監管彈性與威懾力。《辦法》對年檢結論實施分層管理:未發現違規直接定為“合格”,兩年內可追溯調整結論,輕微違規且及時整改仍保留“合格”,視情節輕重判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這種動態化、容錯性的判定邏輯,既體現監管柔性,又通過追溯機制強化制度約束力。
分類規范特殊主體年檢程序,填補制度空白。針對脫鉤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及認定或者登記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的特殊性,《辦法》實施差異化監管:前兩類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材料,后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規定。該設計有效銜接改革實踐,解決了原有制度與現實需求的脫節問題。
細化不合格情形標準,統一監管裁量尺度。《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系統列舉“基本合格”與“不合格”情形,覆蓋法人資質、內部治理、分支機構管理及財務管理等關鍵領域。量化標準的建立,有助于遏制地方監管中的自由裁量權濫用,提升制度執行的一致性。
社會團體的適應性發展路徑
面對《辦法》構建的新型監管體系,社會團體需從自身建設出發,系統性提升合規運營能力。
構建內部學習機制,精準把握制度要義。社會團體管理層與專職人員應深入研讀《辦法》條文,重點理解年檢結論時限要求、跨部門協同監管流程及遞進式判定標準的邏輯。可通過專題培訓、政策解讀會等形式,確保團隊對“合格”結論的動態追溯機制、“不合格”情形的負面清單等核心內容形成準確認知,避免因制度理解偏差導致合規風險。
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對標監管指標體系。針對《辦法》明確的法人資質要求及內部治理規范,社會團體需建立常態化自查機制。例如,定期核查會員數據與財務狀況,規范分支機構設立流程,通過內部制度修訂與流程再造,使組織運營全面符合年檢要求。
強化溝通協同意識,主動對接監管流程。針對年檢構建的“審查—通報—移交”監管機制,社會團體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在材料報送階段主動反饋組織動態,對年檢過程中發現的輕微違規問題及時啟動整改程序,借助監管互動提升合規整改效率,充分利用《辦法》的容錯機制降低風險成本。
引入專業支持力量,提升合規管理效能。對于財務規范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域,可通過聘請法律顧問、財務審計機構等方式,提升合規管理的專業性。尤其對脫鉤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需根據《辦法》規定的差異化流程,精準匹配材料報送路徑,避免因程序疏漏影響年檢結論。
通過以上適應性調整,社會團體可將年檢制度的監管要求轉化為自身規范化發展的內生動力,在合規運營的基礎上釋放服務社會治理的更大效能。
(作者系中致社會發展促進中心主任)
將黨的領導有效貫徹到社會團體年檢工作之中
盧山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領導制度是我國的根本領導制度,必須要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和《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相比較,此次民政部出臺的《辦法》增加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有關內容,成為《辦法》制定的突出亮點。
將堅持黨的領導寫入《辦法》
《辦法》第三條明確提出:“社會團體年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促進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同步推進黨建工作,服務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筆者認為,該制度設計至少基于以下幾方面考量。
第一,這是由社會團體的會員聚合體屬性所決定的。與基金會是財產的集合、社會服務機構是運營實體不同,社會團體是由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的代表所組成的人的集合,其會員聚合體的屬性非常突出。目前,全國共有各類社會團體38.2萬個,所涵蓋的業務領域和人群范圍遠遠超過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其組織力、號召力和影響力也更為顯著。因此,在社會團體年檢工作中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就成為必然選擇,這樣才能確保所有社會團體始終處于黨的領導之下,始終成為中國式現代化的建設性力量而不是破壞性力量。
第二,這是由社會組織管理大的制度環境所決定的。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先后出臺《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的意見(試行)》《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重要頂層設計,著力從制度層面實現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十四五”以來,各級民政部門全面落實登記時同步采集黨員信息、年檢年報時同步檢查報告黨建工作、評估時同步將黨建工作納入重要指標的“三同步”要求,推進將黨的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組織章程中“兩納入”。因此,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將強化政治引領、加強黨的領導有關要求體現到《辦法》之中,就成為不斷健全完善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
第三,這是由社會團體黨建工作還有差距的現實狀況所決定的。經過多年努力,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有的黨組織書記不是社會團體負責人,這使得黨的領導在社會團體日常管理中出現弱化;有的社會團體雖然開展了黨建工作,但卻明顯與業務工作脫節,存在形式主義和“兩張皮”現象,沒有有效融入社會團體的日常運行管理。因此,將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辦法》,能夠促使社會團體更加重視黨建工作,切實發揮好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
如何在年檢工作中落實好堅持黨的領導有關要求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辦法》第六條提出:“社會團體提交年檢材料時,同步提交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情況。”如何在年檢工作中落實好堅持黨的領導有關要求,至少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社會團體要注重從制度層面抓好黨建工作。社會組織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因此,在組織設置上,要鼓勵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等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落實好黨建主體責任,切實將黨的領導與組織自治有機統一起來。在決策程序上,要支持社會團體黨組織參與決策管理,對社會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指導意見并履行政治把關職責。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把黨的領導有效融入社會團體運行發展的全過程。
第二,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等要履行好指導把關職責。《辦法》第七條提出,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會團體報送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把關,這就要求業務主管單位不僅要對社會團體的業務工作負責,還要對社會團體黨建工作進行指導把關。《辦法》第八條要求,對社會團體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等措施要求社會團體進行補充和說明。這實際上為社會團體的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發揮政治把關作用提供了制度接口,有效將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納入規制范圍。
第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要推動黨建與年檢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行政機關要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切實履行好相應的政治責任。在未來的年檢工作中,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好社會團體所報送的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情況,協同落實好社會團體黨建職責,加強對社會團體年檢數據的分析研究,加強與組織部門、社會工作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實現社會團體健康發展,行穩致遠。
(作者系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提升社會團體年檢參檢率
促進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
年檢參檢率既是社會團體規范運轉的體現,也是衡量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的指標。北京市高度重視社會團體年檢參檢率,多措并舉、努力提升,促進社會團體規范運轉,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加強政策宣傳培訓,提升年檢知曉率
多渠道宣傳年檢政策。北京市持續強化年檢政策宣傳,每年年初印發開展年檢工作通知,明確年檢范圍、時間、程序、內容、方式等具體要求,并在市民政局官網、北京社會組織微信公眾號、微信工作群等平臺同步發布,力爭覆蓋到每一個社會團體,有效提高政策知曉度。
全面開展培訓指導。為提升社會團體參檢意識和年檢材料填報質量,北京市積極開展培訓指導。一方面,組織會議培訓,邀請法規政策專家、年檢工作負責人等為社會團體進行面對面講解,從法規政策、工作要求、在線填報、報送程序等方面對社會團體進行全面指導,提升社會團體參檢意識,提高年檢材料填報質量;另一方面,在公眾號播放年檢相關課件,方便社會團體隨時學習,持續強化社會團體對年檢工作的理解和實操能力。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方式,讓社會團體熟知年檢的重要性和具體流程,減少因認知不足導致的漏檢情況。
建立系列配套工作制度,提升年檢執行力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報告分為周報告和月報告,內容涵蓋已提交年檢的社會團體數量、未提交年檢社會團體數量、已完成審查社會團體數量、未完成審查社會團體數量以及相應的數據分析。報告內容由社會團體服務管理系統根據設計模板導出,大幅提高了統計效率和數據精準度,使年檢工作進展一目了然,便于及時掌握情況并采取針對性措施。
建立催報制度。在社會團體法定年檢截止日前的10個工作日,通過市民政局官網發布公告,催告還未提交年檢報告的社會團體在法定截止日前提交年檢報告。
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社會團體年檢材料需補齊補正的內容,并適時催報提醒,確保社會團體及時補正。
建立會議調度制度。定期調度年檢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分析處置存在的問題,研究部署階段性工作。
建立定期督辦制度。督促落實調度會部署的工作任務,由綜合部門視任務時限要求下發督辦單,督促各業務部門落實,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高效推進。
建立信用聯動制度。將年檢參檢情況和信用監管相結合,形成政策聯動,信用積分依據參檢結論實時更新。
堅持數字引領,提升年檢便捷度
年檢“全程網辦”,切實減輕社會團體負擔。北京市積極運用數字認證和電子簽章技術,實現年檢無紙化,極大方便了社會團體提交年檢材料。社會團體利用電子簽章識別身份、填報數據、提交報告、在線查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利用電子簽章進行電子簽批,直接發布年檢結論,年檢工作實現“全程網辦”,社會團體“一次都不用跑”成為現實。社會團體在填報年度工作報告時,系統自動帶出注冊登記、理事監事等歷史數據,同時實時進行數據智能比對,明顯提高填報效率、減輕社會團體工作量。
持續優化社會組織服務管理系統,有效提升審核效率。北京市打通年檢、行政許可、日常管理、信用信息等功能模塊,匯聚整合數據;設立“互聯網+社會團體”管理體系總體架構,采用“兩庫三平臺”監管運行模式(即以法人庫、信用庫為基礎,業務管理、公共服務、信用信息公示三平臺為支撐),歸集社會團體信息共計9萬余條,為開展年檢工作提供了有力數據支撐。推動實現信用信息與國家社會團體法人庫對接,與北京市大數據平臺、北京市民政數據資源中心共享,通過數據比對和分析,在年檢審查環節建立健全信用預警機制,實現“一碼通查”和信用預警,極大提升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準確性和審查效率。
通過這套“組合拳”,北京市實現了社會團體年檢高水平穩定運行。隨著《辦法》的出臺,全市將繼續貫徹“以業務管理為主線、以程序管控為核心,以服務促監管為目標”的思路,不斷完善年檢工作,為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和技術支撐。
(本文由北京市社會組織管理中心提供)
認真學習貫徹《辦法》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
劉忠祥 郭小剛
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是登記管理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手段,也是社會團體規范發展的重要依據。日前,民政部出臺《辦法》,《辦法》從起草到頒行歷經較久,過程中廣泛征求聽取多方意見,深入研究論證,多次修改完善,制定過程科學嚴謹、公開透明,充分體現新時期促進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對推進提升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工作將產生深遠影響。
《辦法》共21條,明確了社會團體年檢的定義、總體要求、適用范圍;規定了年檢的內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審查方式;規范了年檢結論和相應情形,新發現問題的結論調整、后續相關工作和年檢結論運用等。這些條款將我國社會團體多年年檢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具有較強的實操性,為社會團體年檢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觀整個《辦法》,其中的幾大“關鍵點”和“亮點”,需引起足夠的重視和關注。
關鍵點一:
關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政治定位
全面加強堅持黨的領導,構建堅強有力的黨建引領體系,是我國社會團體實現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辦法》明確,社會團體年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促進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同步推進黨建工作,服務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在具體條款中,《辦法》規定,社會團體提交年檢材料時,同步報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情況,從而實現社會團體年檢與黨建工作同步推進。
關鍵點二:
關于“完善綜合監管體系”的架構考量
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建立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相關工作在不斷推進之中。為解決當前綜合監管制度不夠完善、部門銜接不暢的問題,《辦法》在年檢程序方面,為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的參與預留制度空間;在年檢審查方面,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視情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在年檢結論運用方面,明確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將年檢結論通報相關部門;在年檢與處罰銜接方面,要求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存在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形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從而進一步加強與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提高綜合監管實效。
關鍵點三:
關于“年檢結論和審查標準”的統一規范
年檢結論是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對社會團體監管職責的直接體現;審查標準直接決定了社會團體的年檢結論,是年檢制度設計的重要內容。《辦法》延續相關制度安排,規定社會團體的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為使審查標準明確具體,《辦法》立足登記管理法規政策規定,在梳理總結近年來社會團體年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一管理規范和標準,突出對社會團體履行登記手續、機構設置、業務活動、財務管理、人員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引導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
除以上幾個關鍵點之外,《辦法》還有以下幾大亮點。
亮點一:
關于“定義和范圍”的清晰界定
社會團體按其章程開展活動,必須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機制、財務管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等,切實提高組織的規范化管理水平。社會團體年度檢查作為綜合監管的重要手段,是掌握社會團體發展狀況、防范化解風險隱患的關鍵環節。《辦法》明確了社會團體年檢的定義。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等情況進行檢查,并作出相應結論的制度。其中,規定了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都應當參加年檢;為減輕成立初期社會團體的負擔,規定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記成立不滿6個月的社會團體,可以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亮點二:
關于“內容和程序”的整體規范
社會團體年檢過程是對其各項工作的梳理和總結,能幫助社會團體及時發現問題、整改不足,優化內部管理,提升組織的運作效率和服務能力,從而實現更好的發展。《辦法》明確了年檢的內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審查方式。對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辦法》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明確了年檢程序;對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明確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同時明確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年檢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法》要求社會團體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年度工作報告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社會團體公章。《辦法》提出社會團體提交年檢材料時,同步報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情況。《辦法》結合工作實際,統籌推進年檢工作的實效性,規定“1月31日前,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年檢公告或者通知”“登記管理機關結合相關單位意見進行審查,原則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檢結論,并向社會公布”,從而整體規范了年檢材料準備、接收和審查階段的工作。
亮點三:
關于“結論和情形”的相應考量
社會團體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是社會組織向公眾展示自身規范運作、透明管理的機會,年檢結果有助于增強社會各界對社會團體的了解和信任。《辦法》規定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并分別明確了相應情形。在“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基礎上,明確社會團體存在年檢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上年度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違背非營利宗旨開展活動,開展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情形的,年檢結論將直接確定為“不合格”。《辦法》明確社會團體存在的“基本合格”情形,但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在年檢結論作出前及時改正的,年檢結論可以確定為“合格”。目前,社會團體年檢結果已與等級評估、信用管理、購買服務等關聯掛鉤,進而形成“以檢促管、以管促優”的良性監管機制。
亮點四:
關于“問題和后續”的協調處理
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如何更有效筑牢合規“防火墻”,是長期以來社會團體年檢工作中的一個重點所在。《辦法》明確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存在其他違反《條例》規定情形、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存在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形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辦法》同時明確和規范了新發現問題的結論調整、后續相關工作和年檢結論運用。其中,明確年檢結論調整機制,規定作出年檢結論后,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社會團體最近兩個年檢年度內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且需要調整年檢結論的,可以對相應年度年檢結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辦法》規定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將年檢結論通報相關單位,增加結合年檢結論的后續分類監管等措施,并與《條例》有關行政處罰規定進行銜接,強化年檢結論應用。
社會團體作為社會組織重要組成部分,在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中肩負著重要使命。《辦法》的出臺正當其時,為社會團體年檢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礎,也體現了社會組織規范化管理進程的發展,其現實意義和長遠價值將逐步顯現。
(作者劉忠祥系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郭小剛系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專家委員會專家)
來 源:中國社會報
編 輯: 杜 雪
校稿: 王 婷
審核:胡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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