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律師執照年檢制度,一直都是中國律師心頭永遠的痛。尤其是有因律師證未年檢代理案件,而被判詐騙罪判刑兩年半的案例!網上還出現了“因律師證未年檢河北法官報警抓北京‘假律師’”的滑稽報道....其實,所謂的未經年檢的律師證無效不過是個紙老虎,律師不年檢,照樣可以執業!
但是文末給出一個無法閉環的問題:律師不經考核年檢,有什么后果呢?尤其是連續兩年“不稱職”。
值得注意:
1989年3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工作執照和律師(特邀)工作證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4號】,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律師工作執照和律師(特邀)工作證每年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注冊一次,未經注冊一律無效。該規定,早已被1996年11月25日出臺的《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46號】廢止。1996年的《辦法》,其第十二條也規定律師執業證每年度注冊一次,未經注冊的無效。
重 點 是:
1996年的《辦法》也被2009年2月26日出臺的《司法部關于廢止十二件部頒規章的決定》第9條明確規定廢除了。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號 ) 被《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代替。2008年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根本沒年檢的規定!《辦法》第四十四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實行備案監督。注意,年檢變成了:備案監督!
2009年9月21日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9號)第12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完成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后,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證書相應欄目內填寫考核年度、考核結果、考核(備案)機關、考核(備案)日期。
更為重要的是:
2015年6月,全國律協向民政部的答復函,也已明確不存在不繳會費、不年檢就不能執業的可能!
【有圖有真相】
四、關于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與繳納會費的關系問題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律師協會對律師上一年度執業表現做出的評價,考核結果除需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和記入律師執業檔案外,包括“不稱職”的考核結果都不影響律師下一年度繼續執業,因此,不存在不繳納會費就不能執業,或者利用考核強制收繳會費的可能。
特別是:
《楊鷗與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拒絕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一審行政判決書》,該判決書在說理部分,明確提出未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并不代表律師執業證無效或失效。
楊鷗與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拒絕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一審行政判決書
日期:2014-04-25
法院: 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4)相行初字第0003號
原告楊鷗。
被告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住所地蘇州市相城區陽澄湖東路8號行政中心10號樓。
法定代表人徐興昌,局長。
委托代理人俞超,江蘇達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鷗因被告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拒絕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鷗、被告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徐興昌、委托代理人俞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鷗訴稱,原告系江蘇楊鷗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2013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關于陳朱健訴董雪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至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詢董雪華的婚姻登記檔案。被告工作人員認為原告的律師執業證沒有年度考核備案,不予查詢。后原告又出示了由蘇州市律師協會作出的暫緩律師執業年度考核通知書,被告工作人員稱需要請示,后稱請示無回復,原告要求出具不給予查詢的書面材料,被告工作人員未出具。原告認為,原告是經江蘇省司法廳注冊的執業律師,被告不給予查詢董雪華婚姻登記檔案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不給予查詢董雪華婚姻檔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楊鷗提交下列證據:1、江蘇楊鷗律師事務所蘇楊律介字第0000781號介紹信,證明原告以執業律師的身份,以單位的介紹信向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依法查詢董雪華婚姻檔案。2、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001號受理案件通知書,證明原告在代理該案時出示本人律師證時也通過了法院的司法審查。3、持證人楊鷗的律師執業證(起訴時提交舊證復印件、庭審時出示新證),以證明其有執業資格。4、蘇州市律師協會暫緩律師執業年度考核通知書,證明2013年5月8日之后本人的執業證書受到暫緩考核。5、編號為105361158接處警工作登記表。6、崔珣珣常住人口信息,證明相城區有崔珣珣這個人。
被告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辯稱,原告是向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出示介紹信并提出查詢要求,而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是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按照法律規定,查詢婚姻登記檔案應向相城區民政局提出,但原告并未向被告遞交介紹信。作出不予查詢決定的不是被告,被告并不知曉這個情況,也沒有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錯誤,確認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無從談起,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退一步講,原告也不具備查詢婚姻登記情況的資格。按照婚姻登記有關規定,律師應持有效證件查詢檔案,原告所持的律師執業證沒有參加2012年的考核,違反了律師應當參加年度考核的規定,被告只是形式審查,原告的證件是否有效應與相關司法機關發生訴爭。原告的訴訟于法無據,也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蘇州市相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07年4月25日向區民政局發出的相編委(2007)2號《關于建立相城區婚姻登記處的批復》(主要內容為:同意建立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事業性質,股級建制。其主要職能是:依法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受理、上報撤銷受脅迫的婚姻等。核定人員編制3名。經費納入區財政全額撥款。接此批復后,請及時到區編辦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等),證明相城區婚姻登記處是一個獨立的事業單位,接受民政局的主管;法律法規依據:1、《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在庭審中被告提交“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1份(主要內容為:有效期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名稱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宗旨和業務范圍依法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受理、上報撤銷受脅迫的婚姻等住所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慶元路168號市民服務中心二樓西側法定代表人錢華經費來源財政補助開辦資金¥18萬元舉辦單位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相城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本院依原告楊鷗申請,調取了以下證據:1、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制作的對楊鷗詢問筆錄1份。2、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處警現場視頻資料(光盤)1份。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關于建立相城區婚姻登記處的批復》,認為該批復不能說明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是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另外原告方也沒有看到關于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告介紹信是開給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的,該份批復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認為該份證據的有效期是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在原告向被告查詢當天該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還未產生,被告應提供當天或該時間段的法人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告對原告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原告遞交介紹信的地點是相城區婚姻登記處,并不是向民政局實際遞交;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據內容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只能證明這一訴訟案件,不能證明原告的律師證已經過法院審查;對證據3新、舊律師執業證的真實性無異議,提請法庭注意律師執業證“注意事項”載有“一、本證應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鋼印,并應當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首次發證之日至首次年度檢查考核完成前除外)”的內容并提交被告代理律師的律師執業證“注意事項”頁內容;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證據恰恰證明原告要求查詢婚姻登記檔案時沒有經過2012年度的考核;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內容僅僅有報案人自稱的情況,對于實際情況無法確認;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
對本院調取證據的真實性,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原告著重指出其介紹信是開給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的,被告認為詢問筆錄只是原告的個人陳述。
本院對上述證據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交的《關于建立相城區婚姻登記處的批復》不能證明在作出不給予原告查詢相關婚姻登記檔案行為時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并且該處是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系爭議事實發生后取得,與本案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5,以及本院調取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處所、所持材料、爭議原因及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事實,但原告證據2不能證明原告所持律師執業證經過法院司法審查的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6,系被告工作人員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與本案事實沒有關聯性。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鷗系江蘇省司法廳于2009年12月19日頒發的執業證號為13205200310784413律師執業證持證人。2013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持律師執業證(該證“律師年度考核備案”頁最后一次所蓋長方形印章內容為“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稱職2012.6-2013.5江蘇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開具給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的蘇楊律介字0000781介紹信、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受理陳朱健訴董雪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2014)相民初字第0001號受理案件通知書至蘇州市相城區慶元路168號市民服務中心二樓西側背景置有“相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字樣的窗口要求查閱“董雪華婚姻檔案”,該處工作人員認為原告所持律師執業證有效期至2013年5月已到期、未加蓋2012年度考核備案章而過期,拒絕查詢。原告又出示蘇州市律師協會對其作出的“暫緩律師執業年度考核通知書”,表示其律師執業證只是因暫緩考核而未加蓋年度考核章并未失效,“相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仍未給予查閱。原告遂與“相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并于2013年12月23日10時53分13秒向公安機關報警。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處警人員到達現場前后,“相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原告還先后與蘇州市律師協會電話聯系,蘇州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未對原告所持律師執業證的效力作出明確答復,表示按婚姻登記處的規定辦理,“相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未給原告查閱相關婚姻登記檔案。
另查,2013年12月23日下午,江蘇楊鷗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蕓已查詢了董雪平婚姻登記檔案。原告楊鷗所持13205200310784413律師執業證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已換發新證,新證“律師年度考核備案”頁蓋有內容為“2012年度考核基本稱職江蘇省司法廳2013.6-2014.5”橢圓形印章。原、被告對司法部統一制作的新、舊律師執業證“注意事項”的內容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民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履行辦理查檔服務等檔案工作職責。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作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內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查檔服務是其工作職責。“相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或“蘇州市相城區婚姻登記處”系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設置或舉辦的辦理婚姻登記等具體事項的機構或組織,其辦理婚姻登記及其檔案管理事項的行為應視為受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委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的規定,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是本案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第一款 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均規定“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五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應當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相結合”、第十一條 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同時對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結果進行備案審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完成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后,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證書相應欄目內填寫考核年度、考核結果、考核(備案)機關、考核(備案)日期;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專用章,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第二條 第一款 規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律師協會在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考核的基礎上,對律師的執業表現做出評價,并將考核結果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記入律師執業檔案”。
根據前述規定,律師年度考核備案,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協會對律師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考核結果存檔備查的事后監管行為,并不是律師執業證有效期延續的準許行為,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沒有對暫緩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未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等情形下律師執業證無效或失效的明確規定。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師執業證超過最后一次所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備案章載明的期間(2012.6-2013.5)、未加蓋2012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而認定該證不是有效證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民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第(四)項 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本案中,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明原告所持律師執業證無效或失效,被告以此為由拒絕原告查閱相關婚姻登記檔案的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被告不給予原告查閱相關婚姻登記檔案的行政行為違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 第二款 第二項 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作出的不給予原告楊鷗查閱董雪平婚姻登記檔案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蘇州市相城區民政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莫志林
審判員盧秋明
人民陪審員邱玉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益
雖然律協給民政部發函說“不稱職”并不影響下一年度執業,但是,律師不經考核年檢,有什么后果呢?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律師不按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如實報告,由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或者直轄市律師協會責令其限期參加執業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參加考核的,由律師協會直接出具“不稱職”的考核結果。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經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或者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其存在的問題,書面責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教育。律師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由律師協會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行業懲戒;情節嚴重的,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也可以建議律師事務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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