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沈先生是河北省涿州市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承包地。
2023年1月,涿州市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公告《關于某社區征地事項的方案》。本次征收項目的土地征收部門為涿州市人民政府,實施單位為涿州市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沈先生的土地被列入征收的紅線范圍內。
2024年3月,沈某收到了市政府作出的《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將征地補償款打到沈先生所在的居委會。但由于沈先生對補償不認可,一直未使用過該補償。3月15日,市政府作出關于交出土地的決定,并責令沈先生接到決定后2日內交出土地。
為此,沈先生來到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進行征拆法律咨詢,趙琳律師承辦此案。
隨后,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交出土地的決定。
庭審信息
案號:(2024)冀06行初191號
案由:不服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交出土地的決定》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
訴求:請求撤銷《關于交出土地的決定》
主要承辦律師
趙琳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訴《關于交出土地的決定》的法定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上述規定是關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合法性的審查標準,與本案審查標準具有一致性,即合法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最低限度應當具備上述前三項條件。
本案中,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在未能與原告沈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對原告沈某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但該《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主要證據不足,本院已予以撤銷。
同時,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涿州市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將補償款轉至村民(居民)委員會,不能證明其已完成了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的法定職責。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沈某無正當理由拒絕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涿州市人民政府對沈某所作《關于交出土地的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交出土地的決定》。
盛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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