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把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既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所贈,也包括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所贈,以及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所贈。這里所說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主要是指與黨員、干部職權相關聯、與其公正履職相沖突,可能導致不公正執行公務。“可能”,主要是指預防性,即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應當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才去處理。至于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要根據實際情況由黨組織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判斷。這里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金融產品,以及可以折算為貨幣或者需要支付貨幣的財產性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等)。
如何理解把握“收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為?
收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是指收送明顯超出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禮節性往來的財物,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這里所說的“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應當有來有往,不能只來不往,或“來”與“往”之間價值不對等,存在明顯或較大差距。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時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大眾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禮節性往來的禮品、禮金價值。
來源:《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問答 》、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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