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湖南高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司法廳召開助力法治政府建設新聞通氣會,通報助力法治政府建設有關情況,并發布10個行政審判、行政檢察、行政復議典型案例。以下是4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01
某凈化公司訴某市政府行政補償案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某成公司參與競標并中標“某市湖濱污水處理廠BOT項目”。2013年3月12日,某市政府授權某管委會與某成公司正式簽訂BOT協議。為運營該項目,某成公司設立某凈化公司,2016年1月,該項目正式進入商業運營。2020年8月31日,為配合全市中心城區污水系統綜合治理PPP項目,經某市政府同意,某管委會與某凈化公司簽訂項目終止協議,提前終止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并終止BOT協議。該協議明確約定政府需要支付終止補償款、投資補償金、污水處理服務費等款項。項目終止協議簽訂后,某市政府僅支付了部分補償款,剩余款項一直未支付。某凈化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某市政府支付剩余款項及利息。
【辦理情況】本案案涉標的額大,涉及某市重點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與全市人民生產生活用水保障息息相關。由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市委常委、副市長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法院在開庭前發現,原被告雙方曾友好合作8年,在本案爭議發生前期,雙方也就糾紛處理積極磋商,達成了一些共識。為此,合議庭加大協調化解力度。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本案是法院聚焦市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本案合議庭多次聯系市政府、市司法局及某凈化公司召開庭前調解會議,通過耐心傾聽、釋法說理,努力幫助各方當事人尋求爭議化解的“最大公約數”。通過“院長開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形式,充分發揮法院院長對行政審判工作的示范、引領和指導,及行政機關負責人統籌調動、駕馭全局的作用,府院聯合推進了本案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在積極保障原告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減少了財政支出,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堅持“如我在訴”理念,將調解、和解貫穿案件辦理全過程,在法律框架內依法尋求矛盾糾紛最佳解決方案,實現了案件辦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02
啟某公司訴某市政府、某城管局行政補償案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某市政府與桑某集團公司簽署《投資合作協議書》。協議履行期間,2013年12月,某市政府授權某城管局,桑某集團公司授權啟某公司簽訂了《某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特許經營協議》。隨后項目進入建設階段,但因未獲規劃審批及未辦理規劃許可證等原因,該項目于2014年8月停工停建。2016年8月,雙方簽訂《諒解備忘錄》,明確啟某公司負責的固體廢棄物綜合處置中心工程項目(含生活垃圾處理項目)不再建設。關于停建損失補償問題,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后協商解決。之后,啟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特許經營協議已解除并由被告賠償損失。法院判決責令相關政府部門就協議不再履行后的損失補償問題依法作出處理決定。2023年11月,某城管局作出行政補償決定,啟某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辦理情況】本案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法院在案件辦理中注重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從源頭疏導入手,主動融入訴前化解程序,多次組織訴前調解,深入研判并明確案涉企業的根本訴求。同時,考慮到案涉項目直接影響當地營商環境及區域規劃發展,還可能引發土地閑置和后續招商引資等矛盾,法院在案件辦理中不斷強化府院聯動機制,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在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的基礎上,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終止履行協議、補償范圍及金額、支付安排等方面展開調解。經過多輪磋商,各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確定了行政補償方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招商引資涉民生項目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僅直接關系當地營商環境和政府形象,也對類似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審理過程中,法院積極探索“公正與效率”的最優解,強化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履約踐諾,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信賴利益及其他合法權益。本案的成功調解實現了行政機關與案涉企業的雙贏,同時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以及地方營商環境的整體水平,達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彰顯了司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03
56名學生家長訴某區公安局交警大隊罰款案
【基本案情】某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某學校旁道路的三岔路口新設電子抓拍設備。由于系突擊式開放抓拍,部分學生家長對此毫不知情、難以適應路段新路況。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家長們陸續接收到交警部門相關平臺發送的違章闖紅燈信息提示。收到違章記錄最多的家長,違章數量達一百多條。家長們認為學校周圍道路為擁堵路段,上述路口紅綠燈設置本就不合理,增設電子抓拍設備且未事先告知,導致數百名家長短期內均被處罰數次,故56名家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違章記錄。
【辦理情況】本案案涉人數眾多,違章數量大,經雙方同意,法院將上述56件案件全部納入先行調解程序。立案前,法院前后三次組織雙方進行協調。調解時,家長們表示理解安裝電子抓拍設備的初衷是規范交通、保護學生安全,但該新裝的電子抓拍設備給家長及附近居民造成了極大影響,且某區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案涉違章記錄存在程序瑕疵,故請求酌情消除違章記錄。某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則認為其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無法消除案涉違法記錄。經釋法明理,某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最終承諾,考慮到違章行為發生在擁堵的學校路段且違章記錄數量大,可為家長們提供處理違章的便捷服務。此外,法院積極對接協調各行政機關,將案涉路段的交通信號燈配時進行了優化,改善了道路交通秩序。最終,家長們同意繳納罰款并提交撤訴申請,56件案件全部調解成功。
【典型意義】優化交通環境、遵守交通秩序人人有責。近年來,交通行政違法案件數量多、爭議大。為實質化解糾紛,本案法院通過“法官+調解員+行政機關訴前調解”的調解模式,聯合多方力量,既讓矛盾糾紛化在源頭、解在訴前、消在萌芽,又規范了案涉學校附近道路交通秩序,促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基礎上更加合理,起到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本案通過訴前調解直接解決了引發訴訟的根源性問題,使抽象的公共利益得到了實質性改善,實現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是行政審判立足司法職能、創新工作方法、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縱深發展的生動實踐和有力證明。
04
李某某訴某縣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承包經營土地。2020年9月27日,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關于加快推進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資發[2020]46號),載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用地,在做好依法補償安置前提下,可以邊建設邊報批。”2022年3月30日,因某縣污水處理廠及配套建設項目需要,某縣政府作出預征地公告,但至本案訴訟時仍未獲得用地審批。2022年4月16日,某縣自然資源局與某村就征收該村部分集體土地有關事項達成了征收土地補償協議,后某縣財政向某村撥付了征地款,李某某的賬戶收到9629元補償款和一筆11510元的款項,隨后案涉土地進行了施工建設。李某某認為某縣政府強制征收其所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土地,并對案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拆除、挖填的行為違法,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縣政府征收其所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土地違法。
【辦理情況】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規范性文件無權免除征收主體在占用土地前獲取土地征收批準并先行補償安置的義務。本案中,某縣政府雖完成了部分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但其征收土地申請未經依法批準。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某縣政府支付了李某某9629元補償款和一筆11510元的款項,不足以證明某縣政府完成了對李某某的補償安置,在此情況下,某縣政府強制占用李某某的承包經營土地并交付用地單位使用建設,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遂判決確認某縣政府對李某某承包經營土地的強制占用行為違法,并責令某縣政府采取補救措施。
【典型意義】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須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完成相關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地方規范性文件無權免除征收主體在占用土地前獲取土地征收批準并先行補償安置的義務。在行政機關違法占地的情況下,考慮到公共利益,即使不予以撤銷,為彌補修復強制占地行為的違法性、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亦應積極采取完善土地征收批準手續、補償安置到位等補救措施。本案在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以責令行政機關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方式彌補修復行政行為的違法性,體現了公共利益和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平衡。
編輯: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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