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國內,不要觸碰法律紅線,一旦違法犯罪,家族信托也無法隔離合法財產。
近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執行裁定書引發金融界震動。在(2023)蘇0602執6286號之一案件中,法院直接將被執行人崔亦某名下的4143萬元家族信托資產當作存款強制執行。
這是國內家族信托被強制執行的第三案,但與前兩案不同的是,此次法院未遵循常規 程序認定信托無效或可撤銷,而是將信托財產與存款并列處理,創下業內先例。
案件始于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崔亦某因行賄罪和合同詐騙罪被南通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80萬元,同時需向華潤醫藥商業集團有限公司退賠7012余萬元。
2023年10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南通崇川法院迅速采取行動。執行法官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對崔亦某財產進行全面調查,扣劃其名下多個銀行賬戶存款合計548.13萬元。
真正的轉折出現在信托資產的處置上,執行裁定書明確記載:法院扣劃了崔亦某“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這筆超過4143萬元的資金成為本次執行中最關鍵的財產來源。
判決一出,各種嘩然。多位信托律師指出,法院將信托資產直接表述為“存款”并予以扣劃的做法,突破了《信托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質疑聲集中在程序正當性上,如果法院認為設立該家族信托的財產來源屬于違法所得,涉嫌逃避債務,應首先啟動信托撤銷或無效確認程序,而非直接執行。
這并不是孤例,此前也有家族信托直接被強制執行的案例,最典型的是路某非法行醫設立家族信托被強制執行案,案號(2025)魯1502執異84號。
路某犯非法行醫罪一案,法院刑事判決書載明:“公訴機關指控:2013 年以來,被告人路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現查明,路某共收取胎兒性別鑒定費用1533.08萬元。該案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二、被告人路某的違法所得1533.08萬 元(包括已凍結的涉案資金及孳息等財物)?!?/p>
一審判決后,路某未上訴,法院查封凍結了路某的家族信托產品,路某提出異議。
該家族信托產品是路某作為委托人于2016年至2021年期間設立,由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作為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受益人為路某、路某前妻及四名子女。
在該案中,路某收集了大量的關于其收入來源的證據,擬證明在設立家族信托之前,其已有多種收入來源,起初投入家族信托的資金并非違法所得。另外,在違法行醫期間,也同時有大量其他收入,比如理財收益、房產買賣的差價收益等,所以,家族信托設立之初,以及后續陸續投入的資金中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只有少量是來源于非法行醫所得。因此主張設立家族信托的部分為合法收入,不應該被強制執行。
但是,最終還是被法院強制執行,理由有三(重點是第三點):
一是設立信托的部分資金為理財所得,但理財的本金也涉嫌違法所得,以違法所得理財產生的收益,同樣為違法所得;
二是合法所得與非法所得產生了混同,貨幣作為種類物,無法區分用以設立信托的財產到底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
三是法院認為追繳違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繳和價值追繳。判決繼續追繳違法所得的,在執行程序中因為該違法所得下落無法查明,客觀上已經無法追繳時,視情形可以進行價值追繳,即執行同等價值的被執行人合法財產。
故而家族信托財產被強制執行。
判決書還稱:“即使異議人所稱的上述財產中含有其部分合法財產,在其沒有證據證明執行依據中所載明的違法所得下落的情況下,本院按同等價值執行其合法財產符合法律規定。故異議人路宗軍以上述涉案財產屬于其合法財產不應追繳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其異議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路某沒有交代違法所得下落, 即使陸某用合法財產設立了家族信托, 也會被被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把家族信托當成路某的個人財產,而非獨立財產。刑事判決書認定路某違法所得為1500余萬元,但是并沒有認定涉案信托財產的資金為其違法所得,也沒有法院生效判決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確認該信托計劃無效或應被撤銷,而是直接強制執行。
所以,在國內,不要觸碰法律紅線,一旦違法 犯罪 ,家族信托也無法隔離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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