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歲的小女孩在法庭上緊抱著玩具熊,用稚嫩卻堅定的聲音說:“我要和媽媽一起生活。”
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中,男方甲與女方乙因感情破裂訴至法院,雙方對房產分割無異議,卻為9歲女兒丙的撫養權爭執不下。
丙在法官單獨詢問時明確表示:“媽媽每天陪我寫作業,周末帶我去圖書館。爸爸總出差,家里只有保姆阿姨。”
甲年收入百萬,提供國際學校錄取通知書證明撫養優勢;乙為小學教師,出示了親子手繪的成長相冊。
庭審中,甲反復強調:“我能給孩子最好的物質條件!”丙突然在旁聽席站起身:“可我只想要媽媽......”
一、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判決丙由女方乙直接撫養,男方甲按月支付撫養費并享有探視權。裁判理由包含三重法律邏輯:
1. 年齡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丙在法庭及社會調查員訪談中三次一致選擇母親,符合“能表達真實意愿”的法律要件。
2. 意愿真實性核查
法院委托心理咨詢師通過沙盤游戲測試,確認丙的選擇未受脅迫。其與母親的情感連接更緊密,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3. 撫養能力綜合評估
雖然甲的經濟條件優越,但乙具備以下撫養優勢:
穩定的教師職業保障教育陪伴時間
提交近五年親自照顧子女的影像證據
提供有利于延續現有教育環境的方案
物質條件并非決定性因素,法院最終采納了丙的意愿。
二、法律焦點分析
(一)8歲兒童意愿的法定效力邊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八周歲是民法中兒童意思表示能力的關鍵分水嶺。《民法典》第19條將八歲以上未成年人界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賦予其有限的意思表示能力。
在撫養權案件中,兒童意愿的效力呈現三重特征:
程序剛性:法官必須單獨詢問兒童并記錄在卷,2024年某高院數據顯示,違反此程序的撫養權案件發回重審率達73%
證據復合性:需通過社會調查報告、心理咨詢記錄等佐證意愿真實性
效力相對性:當兒童選擇明顯不利于其成長時(如選擇有家暴史方),法院可不予采納
(二)兒童意愿在其他領域的適用規則
離婚律師需特別注意兒童意思表示在不同場景的差異化效力:
法律行為類型效力認定規則典型案例純獲利益行為絕對有效(如接受壓歲錢)7歲兒童受贈房產有效日常小額消費推定有效(如購買文具)10歲兒童買書包有效重大財產處分法定代理人追認生效13歲打賞主播8萬可撤銷撫養權選擇核心參考依據本案丙的選擇被采納
婚姻律師實務中常見誤區:將兒童在撫養權案件中的意思表示效力等同于財產處分行為。實際上,前者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特別規則,后者適用總則編民事行為能力規定。
(三)意愿征詢的特別程序保障
《民法典》實施后發展出三類兒童意愿查明機制:
直接表達:對表達能力成熟的兒童,庭審采用“圓桌談話+同步錄像”方式固定陳述
輔助表達:通過沙盤游戲、繪畫分析等心理學手段探求真實意愿,本案即采用此方式
間接觀察:對低齡兒童采用“親子互動觀察”,由家事調查員在自然環境中評估親子親密度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在代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時,我們建議提前做好三項準備:
收集子女與委托人共同生活的影像、日記等情感證據
通過學校教育機構出具親子關系證明
對存在表達障礙的兒童,在訴前申請法院啟動心理評估程序
三、類案裁判規則延伸
在另一起典型案件中,11歲兒童堅持選擇失業的母親而非經商的父親,法院突破常規支持其請求。裁判要旨揭示更深層規則:
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評判維度包括:
情感依賴度:與主要照顧者的情感紐帶穩定性
環境延續性:維持原有學校、社交圈的重要性
意愿堅定性:在三個月觀察期內意愿的一致性
撫養可行性:所選方實際撫養能力評估
此案確立“意愿優先兼顧可行”的裁判規則,被多地法院參照適用。
風險提示
兒童意愿在司法實踐中的采納率呈現顯著地域差異。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項調研顯示:
東部發達地區法院采納率高達81.3%
中西部地區部分法院仍存在“重物質條件、輕兒童意愿”傾向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示:
八周歲兒童的意思表示如同精密儀器,既要看到表盤顯示的明確刻度,更要洞察內部齒輪的運轉邏輯。法律賦予的不僅是表達的權利,更是被認真傾聽的尊嚴。
當您面臨涉及兒童意愿的法律爭議時,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通過證據固定、程序申請等專業手段,將法律條文轉化為守護童年的堅實盾牌。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13918043509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
——霍姆斯大法官《普通法》
(本文根據《民法典》第19條、第1084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第19條等規定分析撰寫)
注:本文案例細節已進行脫敏處理,人物均為化名,所涉品牌信息已作“XX”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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