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結合上海法治實踐,上海法治治理十五五總目標,應該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完善法治工作格局,圍繞黨的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戰略舉措,以法治創新形成良法善治,推動更高水平的法治上海建設。
經濟領域:為上海營商環境打造更好法治軟實力
為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必須形成安全、便利、誠信、高效的營商環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為此,要有穩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以及高效的行政執法與公正的司法。鑒于已經取得的相關成果,在十五五期間,上海應當圍繞上述目標,持續進行法治建設。
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法治規范體系。通過完備的法規與政策,將上海打造成對國內外投資者具有吸引力的投資福地。立法機關與政府相關部門要主動聽取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善于發現影響投資環境的問題,在制度層面及時加以解決。其次,要進一步提高執法司法水平。通過高效執法與公正司法,維護規則的權威,將上海打造成市場主體最放心的權益保護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要不斷提高執法司法水平,應對新出現的經濟關系、經濟糾紛以及新類型的犯罪。第三,要進一步打造改善營商環境。通過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讓各類市場主體有獲得感,讓域外市場主體也能感受到上海的營商環境和氛圍,近悅遠來。
改革領域:為重點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蹚出新路徑
“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首先,要進一步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提出“實現改革與法治相統一”,意味著兩者并不是始終統一,而是存在矛盾的。矛盾因時因地會變化甚至轉化的,所以,要處理好法治與改革的關系。我國大規模法治建設的40多年,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大這類情形的規則是不夠用的,不能固守既有的法律法規。現在,應該大膽試、大膽闖,在實踐中找到解決問題的出路和辦法,從而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這應該是十五五期間的常態。所以,要用辯證思維看待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形而上學地對待既有規則不足以應對前所未有的困難。《立法法》中,給予浦東新區法規特殊地位,是中央支持上海先行先試、大膽改革的重要舉措。上海應該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將這項立法權用足用好。鼓勵大膽試、大膽闖,并不意味著可以胡來。在鼓勵大膽試大膽闖的同時,要建設嚴密的監督體系,包括強化人大對預算審查監督和對國有資產的監督,以及對政府債務的監督。
其次,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珍惜司法體制改革已經取得的成績。要遵循司法活動客觀規律,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制約監督,堅決破除關系網、斬斷利益鏈,確保司法活動各環節全過程處于有效制約之下。
第三,要進一步依法慎重處理好改革中出現和形成的復雜經濟關系。對于復雜經濟關系不能按照傳統思維做簡單判斷,要提高辨別刑民交叉的復雜關系,以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市場的正常運行。尤其不能動輒抓人,以刑事法律處理經濟糾紛。
社會領域:為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提供法治保障
為積極調節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努力增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基層矛盾化解、社會治安、公共安全、社會心態、社區建設等各項工作和相關制度創新,持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五五期間,應當把社會治理放到各項工作的突出位置。
首先,要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要求。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要求已經由“有沒有”發展到“好不好”,因此,要順應這種變化,以人民群眾的需要和社會進步為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
其次,要著力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治理的內核是維護社會穩定。我國創造了兩個奇跡: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和長期社會穩定,這個結果是在黨的領導下實現的。社會治理有其獨特的治理體系、主體關系、互動模式、資源運行機制。黨的領導、政府負責、多方參與、社會協同的“一核多元”模式,應該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以“楓橋經驗”為代表的基層實踐經驗應該進一步總結,更廣泛推廣。
第三,要以務實的精神和作風進行社會治理。我們的制度除了集中力量辦大事這個優越性之外,還有一個優越性,就是具有高度的組織和動員能力。基層社會治理,應當發揮這個優越性,集中力量辦好身邊小事。疏解急難愁盼的小成績累積就能集合成為社會穩定的大成績。基層穩固了,國家就穩定了。為此,要為失業人群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并積極擴大就業。要為老年人口提供更多養老設施和醫療健康、助餐等服務,通過多種形式豐富他們的文化生活。要將社區建設放到重要位置,要完善居民小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三駕馬車協調機制,實現讓居民安居樂業的目標。
涉外領域:為暢通國際交流往來提升法律服務質量
上海是改革開放的前沿,是對外展示中國形象的窗口和舞臺。上海是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創新發展的先行者,在涉外領域開拓創新責無旁貸。
首先,要有完備的制度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營商環境。尤其要補齊短板。應當對照相關自由貿易區的最高標準,對我們既有的規則進行研究,針對存在的不足加以完善。
其次,要支持商事糾紛民間調解機構的發展。要支持和幫助東方國際商事調解院、上海商事調解中心等機構發揮民間力量的作用,化解矛盾、解決爭端,為國內外各類商戶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務。
第三,要支持相關高校培養涉外法治人才。上海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匯集地,但是,現有的人才資源遠不能滿足社會需要,為此,上海承擔培養涉外法治人才任務的高校應當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并通過派出去、請進來的方法,拓寬涉外人才培養的渠道。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原標題:《十五五規劃專題|沈國明:推動更高水平的法治上海建設》
欄目主編:王多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沈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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