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為維護紅十字標志的嚴肅性,正確使用紅十字標志,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94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使用辦法規定紅十字標志的標明性使用:
紅十字標志的標明性使用,是指對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的標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
紅十字作為標明性標志使用時,在紅十字下方必須伴以紅十字會的名稱或者名稱縮寫,并不得將紅十字置于建筑物頂部。
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會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佩帶標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職責時,可以佩帶標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胸針或者胸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
(一)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二)紅十字會會員;
(三)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
下列場所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
(一)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筑物;
(二)紅十字會所屬的醫療機構;
(三)紅十字會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
下列物品、運輸工具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
(一)紅十字會的徽章、獎章、證章;
(二)紅十字會的印刷品、宣傳品;
(三)紅十字會的救災、救護物資及運輸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三章第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以外需要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由紅十字會總會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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