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隨著環保執法力度的加強,涉嫌污染環境罪的案例增多,不管是生活垃圾還是工業垃圾,處置不當輕則被行政處罰-高額罰款、重則涉刑-失去人身自由加高額罰款。
最近一段時間有兩個常年做廢品回收的當事人因下游案發,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羈押,所以講一下涉案中間人或稱介紹人應如何進行無罪或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若中間人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完全不知情,僅是基于正常的業務往來或社交關系進行介紹,且未收取費用或僅收取正常費用,則通常不構成犯罪,通常會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等因素,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簡單說就是中間人不具有污染環境的主觀故意,不知道是危險廢物,且盡到了注意義務。
罪輕辯護:中間人在傾倒危險廢物過程中沒有起到溝通、指揮、決策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如果積極賠償環境損害費用,可認定為悔罪表現明顯,應積極追求適用緩刑。中間人需要證明在共同犯罪中,屬于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在參與的活動中起到次要作用。
拿到全部案卷資料后辯護律師應重點審查:
① 污染環境行為是否滿足該罪名的構成要件。刑法規定“嚴重污染環境”方可入罪,比如,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造成生態損害等。
② 審查鑒定意見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及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問題。采樣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比如:取樣方法不對、樣本數矛盾、樣本之間的取樣器材混同等。鑒定方法與標準適用是否錯誤,某案例中法院以監測報告所使用的檢測方法是“水質 pH值的測定 電極法”,而非檢測危險廢物應當使用的“固體廢物 腐蝕性測定 玻璃電極法”,而導致公訴機關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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