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8日,山東省龍口市東萊街道北大街發生一起爆炸。次日,東萊街道辦事處發布情況通報,事發當晚8時25分,東萊街道北大街一饅頭店發生爆炸,當時該店處于鎖門無人狀態,相關部門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處置,路過兩人受到沖擊,已送醫救治(無生命危險)。
▲事發現場(視頻截圖)
此后,經公安機關偵查,饅頭店店主王女士以涉嫌過失爆炸罪被移送起訴。龍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女士因對液化石油氣罐操作不當,過失發生爆炸,造成二人受傷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以過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6月,龍口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店主王女士因犯過失爆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3個月,賠償多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總計141萬余元。7月8日,其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王女士已提起上訴。
起訴:
店主被控操作不當,過失發生爆炸
爆炸發生后不久,2023年3月27日,龍口市公安局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該事故是由于液化石油氣氣罐角閥關閉不嚴導致液化石油氣泄漏,泄漏后的液化石油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點火源后發生爆炸。
▲鑒定意見通知書
龍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18日7時許,店主王女士和丈夫老王及兩名員工到店里干活,王女士負責開啟液化氣罐和鍋具蒸饅頭;12時許蒸完饅頭后,王女士關閉液化氣罐和蒸饅頭的鍋具,未再開火;19時許,王女士和丈夫老王離開饅頭店回家;20時許,該店發生爆炸并致戚某發、焦某錦受傷,附近的藥房等多家街面商鋪和個別車輛受損,直接經濟損失超百萬元。事后,經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分析鑒定,該起事故是由于液化石油氣氣罐角閥關閉不嚴導致液化石油氣泄漏,泄漏后的液化石油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點火源后發生爆炸。
經龍口市價格認證中心等機構認定,爆炸中,康安大藥房2164種受損藥品價格約為70萬元;受損車輛需更換零部件、修復噴漆等價格約為4.3萬元;受損建筑設施的水電改造等價格約25萬元。此外,還有部分人員因爆炸受傷及其他商鋪的物品損失。
龍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女士因對液化石油氣罐操作不當,過失發生爆炸,造成二人受傷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過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就此提起公訴。
▲相關起訴書(部分截圖)
庭審:
店主否認爆炸是因液化石油氣引發
2023年8月8日,王女士的丈夫老王向龍口市東萊街道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繳納了68萬元的“賠償款”。
▲王女士的丈夫老王繳納的68萬元“賠償款”收據
“我媽媽離開饅頭店時,距離她關閉液化石油氣氣罐角閥已過7個多小時,其間沒有發現空氣氣體異常和燃氣報警,但在她離開一個多小時后,就發生液化石油氣的大量溢出并引發爆炸,這和常人理解的實際不相符合。”王女士的女兒對記者表示,她認為,爆炸事故不排除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庭審時,王女士否認爆炸是因液化石油氣引發,稱爆炸地點不在她家饅頭店,也不同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王女士庭上辯稱,其在案發當天中午12點就將液化石油氣罐閥門擰死了,到當晚7點半才離開,“如果漏氣早就把我熏死了”;爆炸地點不在其店鋪,應在大藥房處,其無罪。
王女士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認定事實的關鍵為事故原因及王女士在事故中有無過失。其稱,公訴機關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主要依據是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的意見,但該意見鑒定人不具有爆炸物和爆炸成因的鑒定資格,無權就爆炸物爆炸成因等關鍵事實發表專家意見,故發表的意見不應采信。
“鑒定人認為罐體上發生凝霜即可認定本案存在液化石油氣泄漏現象的陳述,達不到證據確實和充分的標準。”辯護律師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在二月份,帶有一定溫度的固體在瞬間接觸冷空氣之后發生凝霜現象是物理規律,鑒定人的相關推理無法排除因自然現象引發的凝霜。
辯護律師還提到,公訴人在認定王女士于爆炸事故中存在過失行為與當地公益救援隊孫姓救援人員的說法有關。該孫姓救援人員稱,其發現饅頭店內一液化石油氣罐閥門未擰緊,遂將其擰緊關閉。但針對液化石油氣氣罐是否擰緊的問題,孫某曾存在三次不同陳述。
據此,辯護律師認為,該案認定事實不清,王女士不存在過失,不構成過失爆炸罪。
判決:
一審認定店主過失爆炸罪名成立
對于公益救援隊隊員孫某前后不同供述,龍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在公安機關的第三次筆錄中對第一次筆錄與后兩次筆錄陳述不一致的原因進行了合理解釋。
相關判決書顯示,第一次孫某稱,事發當晚,其在饅頭店東南角發現一個倒下的液化石油氣罐,其用手扶起來后喊了一聲“這個(氣罐)是空的,閥門也是緊關的”;旁邊還有兩個沒倒的液化石油氣罐,孫某用手轉了一下閥門,但沒有轉動,隨后他又喊了一聲“這兩個罐也是關的”。
但孫某的證言進一步解釋稱,三個氣罐中,倒下的那個氣罐關閉嚴實;立著的兩個氣罐,其擰了一下發現“沒有完全擰到底”,其認為“完全關閉應該一點也擰不動”。對于兩個立著的氣罐,其后聲稱自己“都擰了180度”。
孫某向警方介紹,第一次做筆錄時,其認為自己擰緊閥門的空檔比較小,(認為)那樣就是關閉的,所以其和公安機關說的是“關閉的”;后來,周圍人都在說這個事,其就把當時的情況和他們也說了,周圍的朋友就和其說“能擰動半圈就是沒有關緊,還是能漏氣的”。孫某還認為,爆炸源在饅頭店里面小間,因為小間的墻都往外倒。
就辯護律師及王女士家屬質疑“鑒定人不具有爆炸物和爆炸成因的鑒定資格”等問題,經法院審理認為,專家證人吳先生已出庭講明液化石油氣鋼瓶凝霜的原理、出具專家意見的經過及結論形成的依據,且專家出庭也說明即便無孫某的筆錄也能得出“該起事故是由于液化石油氣鋼瓶角閥關閉不嚴導致液化石油氣經蒸饅頭設備泄漏,泄漏后的液化石油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點火源后發生爆炸”的分析意見,其所出具的專家意見具有證據效力,龍口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對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該院不予采納。
龍口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女士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蒸饅頭設備操作不當,因過失導致經營場所發生爆炸,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過失爆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據此,龍口市人民法院以犯過失爆炸罪判處王女士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此外,王女士需賠償多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總計141萬余元。
▲一審判決書(部分截圖)
7月8日,王女士的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王女士已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韋星 受訪者供圖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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