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則“親媽賣掉兩個親生兒,用于打賞主播”的新聞引發公眾的關注。
女子賣掉兩個親生孩子
所得8.3萬元用于買衣服、打賞主播
據報道,1999年出生的黃某某只有小學文化程度,幾年前從廣西老家來到福州后,沒有固定職業,靠打零工謀生,意外懷孕之后,甚至弄不清孩子的爸爸是誰,接連2次生下2名男嬰,又2次賣掉了親生骨肉。
2022年4月,黃某某因涉嫌詐騙被警方抓獲。警方在調取黃某某手機通信記錄過程中,意外發現黃某某有賣小孩的聊天信息,從而偵破其賣掉親生子的案件。
孩子生母被捕
據黃某某供述,2020年10月,20歲出頭的她在福州市某醫院生下第一個孩子。由于不知嬰兒生父,加之沒有穩定收入,適逢有人介紹,黃某某在住院期間,一度主動聯系“中介”,打算以3.5萬元的價格賣掉孩子;出院后,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黃某某最后以4.5萬元將孩子賣給房東親戚。
第二個孩子則被她以3.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中介,后者轉手獲利10.3萬元。
2022年4月,警方將兩個孩子解救出來,送到當地民政部門。據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民政局工作人員介紹,見到第二個孩子“谷雨”(工作人員臨時起的名字)時,該孩子還不滿5個月。
圖為被賣掉的孩子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黃某某賣孩子獲得的錢款,全部被揮霍掉,用于買衣服、打賞游戲主播等。
買賣雙方均被判刑
生母黃某某被撤銷監護權
2024年7月,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黃某某犯詐騙罪、拐賣兒童罪,數罪并罰,合計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其中拐賣兒童罪的量刑為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法院判決書截圖
同時,李某、魏某因收買被拐賣兒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一年及有期徒刑7個月。
據了解,黃某某曾與買家李某簽署過一份領養協議,對此,有關法院工作人員指出,“送還是賣,要考慮她這個行為的目的性,看她所收錢財的金額大小,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是否明顯超出了一般群眾的認知。”而在此次案件中,黃某某一個孩子收了4萬元左右,就是比較大的金額了,這種行為就是犯罪行為。
法官稱賣孩子的行為是犯罪
此外,涉事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指出,由于黃某某已經損害到孩子的人身權利,檢察院啟動了撤銷監護權之訴,“就是說,她已經不具備有做母親的資格,不僅是事實上的資格,還有法律上的資格。”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劉娟說。
但是,撤銷了黃某某的監護權,又該由誰來擔任兩個孩子的監護人?
對此,公安機關曾通過多種方式排查,卻始終無法鎖定兩個孩子的生父;此后,公安機關又到黃某某的戶籍所在地,找到了黃某某的父親,即兩名男孩的外公,但由于外公已80多歲且體弱多病,不具備監護能力;經查詢,其他親屬也不具備監護能力。
最終,在黃某某被依法撤銷監護權后,由民政部門擔任兩個孩子的監護人。
兩個被販賣的兒童被警方解救后,就送到了當地民政部門。其中,“谷雨”被送往當地的兒童福利院,在醫院體檢、治療完先天性遺傳疾病后,由福利院工作人員養育。
福利院方面稱孩子非常熱情
目前,“谷雨”哥哥已有家庭申請領養。福利院方面表示,已經給“谷雨”找到了幼兒園,若未來無人領養,福利院將托底養大。
不負責的父母“自拐自賣”
光靠“嚴刑峻法”不夠
販賣自己的親生骨肉,也構成拐賣罪,因為人不是“商品”,不存在“自產自銷”。當父母不能夠履行監護責任,將孩子轉賣牟利,本身就是將孩子置于危險的境地,這嚴重破壞了親子關系和家庭倫理秩序、擾亂人口管理秩序,并易滋生其他違法犯罪,本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應受懲罰性。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前述司法文件還特別解釋了親生父母出賣骨肉和所謂“送養”的區別,比如:“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等情形,就構成了拐賣罪。
在“人販子人人喊打”的輿論環境之中,還應該注意到一個客觀事實:近年來,大部分被拐兒童系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而不是被一般意義上的“人販子”拐賣。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了這一問題。
也就是說,當下部分“拐賣犯罪”的主體,其實是不負責的父母,為了一點利益,不惜出賣自己的孩子,不惜割斷骨肉親情,不惜將孩子置于難以預測的風險當中。這既是嚴重的違法犯罪,又是一場人倫悲劇,而這種犯罪又有著沉重的背景問題有待正視、破解。
這次“親媽賣兩個孩子案”引發了公眾關注,怒其不爭、哀其不幸,嘆其孩子的艱難——一出生就攤上了這么不負責任的母親,以及不知道在哪里的父親。
新聞主角黃某某本身就屬于社會邊緣人群,既是加害者、犯罪者,也是屬于被傷害、被忽視的人群。黃某某自身是被收養的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親對她的教育、關愛偏少,性教育幾乎空白,早早離家流浪,終于釀成苦果。黃某某構成拐賣罪,被依法嚴懲,但是像這樣的邊緣群體——缺乏生育知識、沒有經濟基礎、不知敬畏法律——依然是治理拐賣犯罪的難點所在。
當“人販子”和生身母親合為一體,就要對拐賣犯罪的治理作更深層次的思考;當父母親充當了拐賣者,解決的措施就不能止于一般意義上的“嚴刑峻法”。需要全社會將關注投向年輕的邊緣人群:他們可能是原生家庭破裂,早早輟學,好逸惡勞,缺乏謀生手段……自己是社會的悲劇產物,卻又在復制悲劇。
對“親媽賣掉兩個親生兒”的特殊拐賣案,應該譴責;但不能止于譴責,還需要強化法治教育,對特定的邊緣人群給予更多的關注、教育、救助,實現溯源治理,從根本上治理“父母拐賣案”。
來源 | 綜合澎湃新聞、CCTV12社會與法頻道《熱線12》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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