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印發實施后,迎來了首例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的查處。
6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建筑”)收購廣東宏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投資)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廣州建筑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該案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23年12月20日,廣州建筑就其收購宏業投資股權的交易向市場監管總局進行申報。然而,申報后第二日就完成了宏業投資的股權變更登記,屬于典型的“搶跑”行為,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基準第五條規定,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對相關經營者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基準第九條規定,具有六種特定情形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在初步罰款數額基礎上下調罰款數額。處罰決定書顯示,經評估認為該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并且具有多項罰款下調情形,包括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總局調查、建立并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制度、首次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行政處罰等。因此,市場監管總局對廣州建筑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介紹,廣州建筑于1981年在廣東省注冊成立,主要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業務。被收購方(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宏業投資于1993年在廣東省注冊成立,為廣東省宏業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電力”)全資子公司。宏業投資主營業務為輸配電工程施工,同時還兼營電力工程監理、設計、綜合能源服務等業務。其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宏業電力于1986年在廣東省注冊成立,主要從事電力工程施工、綜合能源服務及股權投資管理等業務。
2023年12月15日,廣州建筑和宏業電力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廣州建筑收購宏業投資51%的股權。交易后,廣州建筑、宏業電力分別持有宏業投資51%、49%的股權,共同控制宏業投資。2023年12月21日,上述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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