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甘肅天水市聯合調查組發布關于天水市麥積區培心幼兒園幼兒血鉛異常問題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經警方偵查,幼兒園園長朱某琳、投資人李某芳同意該園后廚人員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彩繪顏料,稀釋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7月3日凌晨,公安部門將其藏匿的剩余顏料查獲。經檢驗,查獲顏料含鉛(包裝明確標識不可食用)。目前,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將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對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那么,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涉案人員最高可能面臨怎樣的刑罰?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徐偉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一般指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等情形。“其他嚴重情節”包括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或者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等情況。而“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涵蓋了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或者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等極其嚴重的后果。
此次天水幼兒血鉛異常事件中,截至7月7日晚10時,已有233名幼兒血鉛異常。徐偉認為,雖然目前尚未有公開信息表明此次事件已對幼兒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嚴重危害”或“特別嚴重情節”所對應的身體傷害程度,但由于涉及眾多幼兒的身體健康,且鉛對兒童神經系統、造血系統等均可能產生長期不良影響,案件的后續走向備受關注。“如果經進一步調查鑒定,證實幼兒因食用含鉛食品出現上述嚴重后果,涉案人員將面臨最嚴厲的刑罰。”
此外,徐偉強調,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若監管人員未依法履行對幼兒園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該嚴重事件發生,將面臨黨紀政務處分。比如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以此彰顯法律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以及對失職瀆職行為的嚴肅懲處。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傳稿表示,對于此類危害公眾食品安全,尤其是危及兒童身體健康的案件,司法機關通常會秉持依法嚴厲打擊的態度。一方面,這是對社會關系、法律尊嚴的維護。食品安全關乎民生,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嚴重侵犯了公眾的生命健康權,必須通過嚴格的刑事制裁來遏制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依法從重從快處理此類案件,能夠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安撫公眾情緒,增強民眾對食品安全監管和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次事件也給食品生產經營者敲響了警鐘,任何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食品安全,淡漠人身安全,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監管部門也將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機制,確保公眾“舌尖上的安全”。廣大民眾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共同維護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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