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帖稱,在杭州桐廬雅魯漂流景區漂流時手機落水,當地村民方某打撈后因索要1500元未果,將手機又扔回水中。
圖為涉事景區
該網友還稱,當時現場多名景區工作人員在場,卻未及時干預。
無奈之下該網友選擇報警,最終在警方協助下取回手機,并且警方對涉事男子處以行政拘留7日處罰。
圖為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月9日,該景區負責人告訴媒體記者,景區雖一直提醒游客不要攜帶手機,但無法強行禁止,導致漂流過程中手機掉落情況頻發。
由于漂流河道是敞開式的,無法完全封閉,河道邊常有附近村民專門撿拾游客掉落的手機,并向游客索要報酬,金額從數百到一千多元不等。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部分網友認為,村民下河撈手機確實付出了勞動,失主給予一定“辛苦費”無可厚非,但金額應合理;
也有部分網友認為村民行為不當,撿起來后索要報酬甚至不還,而撈起后又扔回水里,涉嫌毀壞他人財物。
圖為網友評論截圖
那么,從法律層面看,村民索要1500元“辛苦費”是否明顯遠超合理必要范疇,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村民將手機扔回河道,是否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該行為可能有何法律后果?
遭遇此類不合理的高額索酬要求,該怎么辦?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鄭明偉律師的專業解讀。
1、從法律層面看,村民索要1500元“辛苦費”是否明顯遠超合理必要范疇,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鄭明偉:手機的所有權歸游客所有。遺失被村民拾得,不能改變所有權關系,村民沒有處置的權利,沒有丟掉、破壞的權利。至于“辛苦費”,屬于勞務報酬的范圍,應當根據難度、風險、時間精力等因素綜合考慮協商公允報酬。就新聞信息披露而言,村民投入時間精力較少、風險較低,索要1500元辛苦費遠超合理范圍,并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村民索要1500元,協商未果后,把手機丟回河道,更多的是協商未果后的破壞行為,而不是持續脅迫索要財物的行為。另外,刑法中規定的敲詐勒索罪財物標準為2000元至5000元以上(符合特殊情形則為該標準的50%),本案不符合該標準。
2、村民明知河道布滿堅硬石塊,扔手機可能致其損壞,仍將手機丟至河道,是否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該行為可能有何法律后果?
鄭明偉:根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若村民協商未果后丟棄手機的行為如果導致5000元以上的財物損失,涉嫌故意損毀財物罪。因本案的手機并未損壞,不符合財產損失的要件,不構成犯罪。但村民自身應當避免類似事件發生,故意毀壞公私財物5000元以上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盡管該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村民方某明知河道內布滿堅硬石塊、將手機丟棄至該河道可能導致手機損壞,仍實施了丟手機的行為。其行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故意損毀財物的意圖,依法應受到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結合本案事實,目前桐廬縣公安局已依據該條款規定,給予方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3、景區是否有保障游客財物安全的附隨義務?景區未及時制止村民違規行為,是否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鄭明偉:旅游法第五十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均對景區有保障游客財產安全的附隨義務作出規定。因村民的行為造成旅游者損害的,由村民承擔侵權責任;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景區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侵權責任人追償。
具體到本案而言,景區的義務應當包括:充分提示手機遺失風險,提醒游客妥善保管手機,在手機遺失后積極協助游客找回,采取有效措施勸阻村民,避免村民把撿手機作為日常收入業務。據新聞披露的信息,已經有多起類似事件發生。一旦放任、沉默,就可能助漲村民把撿手機要報酬作為日常生意,景區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景區應積極作為,履行法定義務,保障游客財物安全。
4、遭遇此類不合理的高額索酬要求,該怎么辦?
鄭明偉:游客在遭遇此種情形時,可依據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典上述規定,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旅游主管部門、消協介入協商。必要時游客要及時錄音錄像保留證據,留存轉賬記錄、證人聯系方式等,以便事后向公安機關報警、事后索賠維權等。
此外,還可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12315平臺、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網上舉報投訴處理系統等方式進行投訴維權。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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