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常有人不解:“唐朝疆域直達中亞,元朝版圖橫跨歐亞,為何新中國收復領土卻以清朝疆域為基準?”
這種疑問背后,折射出對現代國際法體系和中國歷史脈絡的雙重誤解。今天,我們就從法理邏輯、歷史現實和國際規則三個維度,揭開這一問題的深層答案。
一、歷史疆域的 “鏡花水月”:唐元版圖的致命缺陷
(一)唐朝的 “盛世假象”
唐高宗時期,唐朝疆域雖達 1200 萬平方公里,東至庫頁島、西抵咸海,但這種擴張更多依賴軍事威懾而非長期治理。
安史之亂后,西域、河西走廊被吐蕃吞并,南詔脫離控制,實際版圖縮水近半。唐朝對邊疆的管理多為 “羈縻政策”,如安西都護府對西域的控制,本質上是承認當地貴族自治,中央缺乏實質性管轄權。這種 “名義臣服、實際獨立” 的模式,在現代國際法中難以構成主權依據。
(二)元朝的 “帝國幻夢”
元朝版圖雖被描繪為 “北抵北冰洋”,但實際控制范圍遠非如此。四大汗國各自為政,元朝直接管轄的只有中原漢地和蒙古本部。
西伯利亞地區僅通過冊封當地部落首領維持松散聯系,連最北的定居點 “北海側影所” 也僅位于北緯 64°,且無行政機構常駐。
元朝對西藏的治理雖有創新(設立宣政院),但對西南、東北的控制仍依賴土司制度,與現代國家的領土主權概念相差甚遠。
二、清朝的 “法理奠基”:從帝國到民族國家的跨越
(一)現代領土主權的雛形
清朝通過三大舉措奠定了現代中國領土的法理基礎:
行政一體化:在新疆設伊犁將軍、在西藏設駐藏大臣,將邊疆納入中央集權體系。例如,乾隆平定準噶爾部后,在新疆推行州縣制,直接派遣流官治理。
國際法實踐:1689 年《尼布楚條約》以國際法形式劃定中俄東段邊界,明確外興安嶺以南為中國領土。這是中國首次以現代主權國家身份參與國際劃界。
民族國家構建:清末 “五族共和” 理念被辛亥革命繼承,《清帝遜位詔書》明確 “合滿蒙漢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將清朝疆域完整移交給民國,為現代中國主權延續提供了關鍵法理依據。
(二)邊疆治理的實質性突破
與唐元的羈縻政策不同,清朝對邊疆的控制具有持續性和有效性:
臺灣:康熙通過武力統一臺灣后,設臺灣府隸屬福建省,并大規模移民開發。至清末,臺灣人口已達 320 萬,形成穩固的漢人社會。
新疆:左宗棠收復新疆后,1884 年正式建省,推行與內地一致的行政制度,徹底終結了 “邊疆特殊論”。
東北:清末廢除封禁政策,鼓勵關內移民開墾,使東北人口從 250 萬激增至 1850 萬,從 “龍興之地” 變為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新中國的 “法理繼承”:從歷史遺產到現代主權
(一)國際法框架下的主權延續
條約體系的承接:新中國繼承了清朝與周邊國家簽訂的《尼布楚條約》《璦琿條約》等(不平等條約部分通過外交談判廢除),并在此基礎上與俄羅斯、塔吉克斯坦等國重新劃定邊界。
例如,2011 年中塔簽署協定,塔吉克斯坦歸還帕米爾高原 1158 平方公里領土,正是基于清朝對帕米爾的歷史管轄權。
聯合國體系的背書:1971 年聯大第 2758 號決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從國際法層面否定了 “臺灣地位未定論”。這一決議的法理基礎,正是清朝奠定的領土連續性。
(二)民族國家的實踐邏輯
新中國的領土主張始終遵循民族國家法理:
主權排他性:即便未實際控制(如藏南、南海部分島礁),仍通過公布地名、巡航執法等方式宣示主權。
非擴張原則:對歷史上的附屬國(如越南、朝鮮),從不主張領土主權,體現現代主權國家的克制。
綜合國力支撐:從 1997 年香港回歸到 2012 年黃巖島維權,每一次領土收復都伴隨著國力提升。正如參考文檔所言:“國力是最穩固的萬里長城”。
四、國際秩序的 “現實制約”:為何不能重回 “天朝上國” 思維?
(一)殖民體系的瓦解與主權平等原則
二戰后,全球殖民體系崩潰,民族自決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若以唐元版圖為依據,不僅會引發與周邊國家的領土爭議(如中亞、東南亞),更違背《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主權平等原則。
例如,元朝曾統治的西伯利亞,如今分屬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國,強行主張無異于挑戰現代國際秩序。
(二)實力論的破產與談判智慧
新中國成立初期,曾有人主張 “解放軍到過的地方就是領土”,但現實證明,武力威懾無法解決復雜邊界問題。
1960 年中緬簽訂《中緬邊界條約》,中國在放棄部分歷史主張的同時,獲得了緬甸對云南邊界的承認,這正是法理談判的典范。相比之下,印度堅持 “麥克馬洪線” 的武力主張,導致中印邊界問題至今懸而未決。
結語:歷史法理與現代智慧的交融
從清朝的 “法理奠基” 到新中國的 “主權實踐”,中國領土問題的解決始終遵循一條清晰脈絡:以歷史疆域為基礎,以現代國際法為框架,以綜合國力為支撐。
這種務實態度,既避免了 “地圖開疆” 的空想,又彰顯了大國應有的責任與擔當。正如康熙在收復臺灣時所言:“臺灣雖遠,乃中國故土,斷不可棄”,這種對法理與現實的清醒認知,正是中國在領土問題上的制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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