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對年齡相關規則作出多項重要調整,以下梳理了幾處與生活密切相關的重點變化,通過新舊法條對照,看看具體改了哪些地方!
行政拘留執行規則:70周歲以上老人從絕對不執行到有條件執行
新舊法條對照
2012年修正版 2025年修訂版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變化解讀
新法在保留原有豁免框架基礎上,增設除外情形,明確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時,對70周歲以上行為人應當執行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程度;一年內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公安機關兩次以上處罰,再次違法應處拘留的。
毆打特殊對象加重處罰,保護門檻從60歲調整為70歲
新舊法條對照
2012年修正版 2025年修訂版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五十一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變化解讀
保護年齡上移,舊法加重處罰對象包含 “六十周歲以上的人” ,新法修改為“七十周歲以上的人”。
罰款額度提升,對特殊群體的附加罰款下限從500元調整為1000元,上限從1000元調整為2000元。
未成年人拘留執行規則:新增突破豁免法定情形
新舊法條對照
2012年修正版 2025年修訂版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變化解讀
新法首次明確兩類未成年人可被實際拘留
14-16周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未成年人詢問程序:法定通知監護人到場年齡從16周歲擴至18周歲
新舊法條對照
2012年修正版 2025年修訂版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十八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八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場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變化解讀
本次修改將舊法僅保障十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監護人到場權,擴展至全體十八周歲以下人員并創建合適成年人替補機制,監護人無法到場時,須從 “成年親屬、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 中確定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此次修訂不僅是條文的更新,
更是法治理念的革新。
法律的天平從不倒向任何年齡特權,
只守護每個人心中的那桿公平秤。
年齡不再是違法的擋箭牌,
敬畏規則才是最大的“護身符”!
編輯 | 慕雨芙
責編 | 馬海婷 李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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