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在某家酒店的衛生間內不慎跌倒,若是該酒店未能嚴格履行其應負之安全保障義務,例如并未安置防滑地毯亦或未曾懸掛防范滑倒的標識,那么這位酒店就必須對此次事故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當賓館、商場、銀行、火車站、地鐵站、飛機場以及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等各類商業設施和公共場所之運營方、管理團隊,抑或是群眾活動的發起者在工作職責范圍內未能妥善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導致他人遭受損失的情況發生時,他們都應該為自身的疏忽和過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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