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公布《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5?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5年5月3日9時53分許,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場地內發生一起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違章冒險作業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5?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工程地點: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工程內容:將廣西南寧市邕武路13-1號約3330平方米大棚建筑進行投資改造為體育球館,擬拆除原大棚內隔墻及內部建筑,進行內部場地平整,并拆除球館設計區域內的舊頂棚單層彩鋼瓦并檢查、加固屋面鋼結構,更換新的壓型彩鋼夾芯瓦、安裝無動力風球風帽排氣,然后再進行球場區域硬化,以及配套用房砌筑間隔墻,最后進行室內各運動場地的裝修及設施購置,最終完成球館建設。計劃開工日期:2025年3月28日,計劃竣工日期:2025年7月26日。事故發生時處于大棚屋面翻新工程階段。
(二)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施工單位:廣西明園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2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000MA5PTAMM4B,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為覃世清,注冊地位于南寧市青秀區民生路2-3號20層,經營范圍包括各類工程建設活動等。
2.勞務公司:廣西海盛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3月29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MAA7K84403,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蔣俊材,注冊地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錦繡路56號,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勞務分包;施工專業作業等。
2025年4月26日,廣西明園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廣西海盛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甲乙雙方約定本次勞務派遣的期限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約定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根據甲方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程項目檁條上漆及屋面瓦翻新臨時用工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派遣勞務人員,乙方勞務人員只能在甲方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上工作,甲方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并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甲方對勞務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為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告知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生產)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名稱、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
2025年4月27日,廣西海盛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甲方)與自然人梁某凡(乙方)簽訂《檁條上漆及屋面瓦翻新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檁條上漆及屋面瓦翻新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乙方施工;乙方提供施工人員上崗證,經甲方驗證方能上崗施工作業;乙方自備常用生產工具及防護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應有特殊工種的作業操作證,禁止無證人員上崗;乙方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嚴格遵守現場制度,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三)事故有關人員情況
1.譚某金,男,1963年5月出生,住址: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高嶺鎮。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翻新維修班組工人,無高處作業資格證書。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蘇某華,男,1988年7月出生,住址: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九渡鄉。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項目經理,持有在有效期內的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職務: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
3.于某,男,1983年8月出生,住址:南寧市青秀區民樂路。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安全員,持有在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職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合格證(崗位名稱:安全員),2023年已完成“32”學時繼續教育。
4.李某,男,1998年7月出生,住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現場管理員,持有在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職務: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合格證(崗位名稱:安全員),2024年已完成“32”學時繼續教育。
5.梁某凡,男,1974年9月出生,住址: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高嶺鎮。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翻新維修班組組長,無營業執照及資格證書。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及措施等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5月3日9時53分許,在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場地內,大棚翻新維修班組工人譚某金從約5米高的簡易移動腳手架逐步往下爬,安全帶未扣在簡易移動腳手架上,在下至離地約4米高時,一只腳踩著移動腳手架時打滑,手未能抓住簡易移動腳手架,身體懸空、重心失控,墜落至地面,經醫院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二)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70萬元。
(三)事故應急救援及措施情況
事故發生后,翻新維修班組組長梁某凡立即將譚某金扶起來,并讓另一名工友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將譚某金送往醫院搶救,譚某金經醫院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急管理部門、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安寧街道辦等相關部門派員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按要求報告事故信息。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譚某金違章冒險作業,無高處作業資格在約5米高的移動腳手架上進行鋼架棚修補作業,從移動腳手架向下移動時未正確使用安全帶。
2.間接原因
廣西明園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翻新維修班組工人譚某金無高處作業資格進行高處作業;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無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性質
經公安部門調查取證,這起事故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經調查認定,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5?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違章冒險作業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譚某金違章冒險作業,無高處作業資格在約5米高的移動腳手架上進行鋼架棚修補作業,從移動腳手架向下移動時未正確使用安全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行政處罰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廣西明園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翻新維修班組工人譚某金無高處作業資格進行高處作業;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無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高新區管委會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蘇某華,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項目經理,未嚴格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審定核實翻新維修班組譚某金等工人高處作業資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譚某金無高處作業資格進行高處作業以及無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高新區管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
2.李某,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現場管理員,事發當天發現作業現場有工人進行作業,沒有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建議由廣西明園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3.于某,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安全員,檢查發現部分作業工人沒有高處作業證,未采取有效措施,建議由廣西明園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4.梁某凡,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翻新維修班組組長,安排無高處作業證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未執行與廣西海盛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條款: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應有特殊工種的作業操作證,禁止無證人員上崗的約定,建議由廣西海盛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廣西明園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要立即整改,加強作業人員作業資格管理,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加強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化作業人員按要求佩戴及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意識;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督促作業人員按章操作,及時制止不安全作業行為。
(二)屬地及監管部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尤其是對作業現場使用危險性較大的設施設備時,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要求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杜絕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事故警示教育,以案為鑒,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
南寧市邕武路13-1號宏躍球館工程施工項目
“5?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5年7月1日
(發布機構:廣西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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