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一條新聞,說甘肅一對情侶出車禍,男方開車,女方坐副駕,結果車翻了,女方下半身癱瘓。女方發(fā)聲說,男方前期照顧了兩個月后,全家突然失聯(lián),不聞不問,醫(yī)藥費、后續(xù)治療、生活費都沒人管了。
一開始,很多人都替女方打抱不平。都說相愛一場,你出了事,他拍拍屁股走了,說到底還是沒良心。但轉頭也有不少人出來為男方“說話”:你們又沒結婚,憑什么讓他負責一輩子?
聽起來是不是有點耳熟?是的,這不就是之前那場“訂婚強奸案”的回旋鏢嘛。
當初在那個案子里,一部分人主張:沒領證,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即便訂了婚、住了婚房,彩禮都給了,也不算正式的“夫妻”,任何感情基礎都不能變成法律責任,誰也別拿“我們是對象”來道德綁架。
這個觀點在當時是“正義”的旗幟,結果現(xiàn)在,一旦事兒輪到自己頭上,發(fā)現(xiàn)法律講的是契約和證據(jù),不是情義和“我們在一起過”,這才知道什么叫“打臉”。
從法律角度說,開車的是誰?誰主責?有沒有酒駕?有沒有違規(guī)操作?是不是有保險?保險額度夠不夠?這些才是賠不賠、怎么賠的關鍵。至于是不是情侶、是不是同居過,法律不管那個,只看證據(jù)。
退一步說,即便兩人真的是情侶,那又如何?沒有領證,沒有法律關系,就沒有法定的“贍養(yǎng)”、“照顧”義務。他愿意照顧,是情分;不愿意照顧,也確實說不過他什么。
從男方視角看,他前期已經(jīng)墊付了醫(yī)療費,也照顧了一段時間,說白了,已經(jīng)做了比法律要求更多的事情。如今選擇退出,哪怕讓人心寒,也確實沒違法。
所以這個事,真不能全怪男方“冷血”。別忘了,這是個社會規(guī)則變化下的矛盾碰撞。以前的人認傳統(tǒng),說一句“媳婦”就當家人;現(xiàn)在法律講程序,“蓋章”之前誰也別對誰有幻想。
有人說:“那這樣太冷漠了。”但現(xiàn)實就是這樣:你不能指望在制度上要求“自由”,又在感情上要求“義務”。
所以現(xiàn)在的年輕人,最好都長點心。別光指望感情能兜底,出了事該簽協(xié)議的簽協(xié)議,該走法律程序的走程序,別等事發(fā)了才喊“誰對不起誰”。
感情不是保險,法律不是情書。
男方該賠的、法院會判;感情上的事,各走各的也未必不是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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