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義早上起來的時候,手機響起,拿起手機看到一個號碼,是0573-82317911,接通后,那邊說是法院負責調解的,來了解下基本案情,張正義于是就對著電話那頭的調解員哭訴起來,說了很多很多,自己沒錯啊,自己被撞了啊,為什么還要自己賠錢啊,想不通啊等等,調解員也很耐心的安撫,并且告知張正義可以對對方提起反訴和另外起訴的,但要求張正義回家跟自己女兒張莎凱說下,明天給他一個電話,好了解基本案情,進行下一步的調解。
張莎凱知道這個事情后,就告訴了我,告訴我說張正義聽到說6000多的訴訟標的,就埋怨她,說當時還不如直接給王傳凱2000呢,現在人家要6000了,比之前要賠的多了,張莎凱也是一頓情緒抱怨的輸出,找我訴了下苦。待情緒恢復后,就問我怎么進行下一步。
我了解整個案情的全過程,王傳凱雖然主張了6000多的標的,但是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維修車,他犯了三個錯:
第一個沒有聯系我們這一方一起去定損,因為他沒有三方保險,那么在定損這塊,就一定需要我們跟他一起找一家維修店,雙方都認可的維修點進行定損,他單方面的操作,也不提前跟我們告知,那我們可以依次不認可他這個維修項目。
第二就是沒有任何的正規發票,公司蓋章的維修清單,報價清單這些,哪怕他訴訟后提供了,但是他沒提供過給我們,那屬于未履行告知義務,那我們怎么能賠付呢?無法可依啊。
第三就是個人主張70%的賠償比例,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他也未與我們協商出一個賠償比例,自說自話的主張,顯然是體現了他霸王條約和欺壓老人的一種行為,更加不占理。
其實還有第四點,他的態度啊,他的侮辱啊等等。所以他是怎么都不占理,訴訟標的不代表可得到的賠償金。這一點張正義不懂,張莎凱也不懂,但我懂,因此我第二天幫忙聯系了法院。
電話打過去,對方說不是法官,是調解員,因此張正義不懂這些,所以就傳達的時候說成了是法官,你看傳話會失真,于是我在調解員這里得知了一些更有利的信息。
第一個信息是王傳凱不是當天就醫,是第二天中午去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至于去了哪家醫院,我沒問,就醫費用是164.2元,但主張的交通費卻高達420元,就連調解員自己也跟他說,這看個病只花了164.2,你交通費420,顯然不合理。而且嘉興你說從哪里到哪里,單程看病的交通費需要這個420呢?因此6000的訴訟標的420上法庭,就會被不法官不認可,就成了5500吧。
接下來主張自己的誤工費14天是2850元,但是誤工這塊醫院開的是休息7天,但實際上,他是否存在真的需要休息7天的情況呢?根據醫囑,他都沒什么傷,完全就是騙病假,誤工費,所以也可以不被主張到,去掉這塊的話,那么還剩多少?只剩下3000的維修費了。那么他拒賠在先,自然可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不賠付。
我耐心聽完調解員吳老師的陳述后,很禮貌的說“吳老師,耽誤您點時間,我陳述下基本案情”。于是我就把王傳凱的態度,侮辱等說了下,從頭到尾修車沒有溝通,也告知了,甚至在最開始他從來沒主張過醫療費,誤工費,也提了。而是在之后才提到的。是以威脅的口吻。那么這種情況下,他的醫療費164.2都有權不賠付了。
通完電話后,我看了看通話時間23分38秒,吳老師也很認真,也很考慮實情,從他的言語中,我能聽出他也認為王傳凱有過度主張索賠,對他的誠信也有考量,掛斷電話的時候,吳老師說聯系王傳凱后,再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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