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州晚報全媒體(記者:陳培培)
“新買的車,才開了幾天,儀表盤上的發動機故障燈就亮了。前前后后維修了4次,最后一次告訴我們要等廠家為車輛更新系統,但是什么時候能更新,沒個說法!”7月9日,蒼南的張女士撥打溫州晚報新聞熱線88908890,向《記者幫你辦》欄目求助,稱自己就是一門心思的想退了這輛車,但遭到了商家的拒絕。
消費者:發動機故障燈頻亮
車行:廠家回復9月可更新
律師:需先判定是否符合退車條件
溫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賀君律師認為,發動機作為汽車核心功能(動力系統),如確為車行曾經所稱系發動機缺缸故障導致故障燈亮,則屬于嚴重機械故障,從而因存在“不合理危險”而支持退車主張。如非發動機缺缸等嚴重缺陷,則需結合維修記錄、工單及實際措施,判斷4次維修是否屬于實質性維修(如更換零部件、升級控制系統等),若已實質維修,則可以主張退車,如僅是車輛檢測,可能尚不構成4次“維修”,但若張女士因該車質量問題累計在車行修理時間超過30日,同意有權主張退車。
賀君律師指出,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如發票日期與交付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賀君律師提醒,不是在三包期內就可以任意退車,只有達到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標準,即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等4種情形的,才可換車或退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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