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相處,和諧為要,然而矛盾沖突亦時有發生。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原告夜間于家中與友人聚會,噪音驚擾到被告鄰居老年人晚間休息,溝通過程中雙方矛盾升級,被告抵擋原告掄打,不料扭倒受傷。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應否對原告進行賠償?
【案情回顧】
原告施某、被告周某系居住在某胡同大雜院的鄰居。某夏日晚21時許,四十多歲的施某約朋友來家中做客飲酒聚會,在陽臺外放音樂。周某系70歲老年人,日常睡眠時間較早,被施某家音樂聲影響難以入眠,遂來到施某家對其提醒。然而,施某關掉音樂后,又與朋友在陽臺大聲唱歌,周某不堪其擾再次上門勸阻。施某沖出來對周某辱罵,其間施某抄起小馬扎掄打周某頭部,致周某抬手阻擋時手臂受傷(后經鑒定為輕微傷),之后,周某用院里的竹棍擊推施某,這時,施某的朋友趕來勸阻雙方,施某倒地受傷,經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腓骨骨折。
施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萬余元。周某辯稱原告所受傷并非用竹竿擊打造成,大概率是在推搡過程中崴傷腿部所致,不同意賠償。訴訟中,施某申請法醫臨床鑒定,經鑒定意見顯示其構成傷殘等級十級。
【法院審理】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安寧權是公民重要人格權益,該項權益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保障個體工作、學習、生活的安寧不被侵擾,即生活空間的安寧;另一方面保障心理健康、身體健康狀態不被侵害。安寧權具有絕對性,其絕對性表現在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權利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糾紛系原告夜間擾民過錯引發,糾紛發生后,原告不能控制自己情緒,持馬扎掄砸被告時,被告被迫用笤帚抵擋。被告高齡且殘疾,其使用笤帚擊打原告的行為應視為合理自力救濟范圍,且不足以對原告身體造成嚴重損傷。對被告事發過程中主觀過錯、行為、損害后果以及損害后果與行為關聯性等要素分析,均不符合侵權賠償要件的規定。
進一步講,尊老愛老、與鄰為善是中國傳統道德規范,和諧的鄰里關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構建。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原告應冷靜反思自身過失,不應一味對他人加以苛責。如因原告受傷就認定被告必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普世價值。故原告各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施某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院提示】
安寧權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夜間娛樂不得侵犯他人安寧權,應盡量降低噪音,避免影響鄰居正常作息,一同維護鄰里和諧。公眾需對自身行為負責,如本案被告防御行為未超出自力救濟必要限度,而原告損傷系自身過錯引發情況下,“以傷索賠”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最后,“尊老愛老”的公序良俗需要社會一同遵守,在日常生活中要體恤老年人生理、心理狀況,尊重老年人合理生活習慣,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文/林濤(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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