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對被告人駱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在案的駱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駱玉林先后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億余元。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駱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駱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內幕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駱玉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駱玉林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5月17日消息,駱玉林被查;2023年11月16日消息,駱玉林被開除黨籍。
經查,駱玉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游活動;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私欲膨脹,唯利是圖,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多名私營企業主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家風不正,治家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駱玉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駱玉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駱玉林出生于1958年8月,曾長期在青海省工作,歷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青海省財政廳副廳長,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省委企業工作委員會副書記等職。
2004年,他任青海省副省長,2005年兼任西寧市市長,2008年任青海省副省長、省國資委主任,2010年任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2013年任青海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等職。
2015年,他任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后任國務院國資委副部長級干部。
公開報道顯示,駱玉林還曾擔任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巡視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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