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賓曰語云編輯 |夏荷
審稿 |賓語 出品 | 賓曰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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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線纜公司的負責人因“將記者眼鏡、拍攝設備等物品摔毀”被刑事拘留。
表面看,這是一場正義與暴力的對抗,媒體行使監督權遭遇暴力阻撓,施暴者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透過表象,很難說這不是一場雙輸的鬧劇。公司負責人為其沖動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而媒體同行們或許也該思考:
我們的采訪方式是否存在值得商榷之處,輿論監督的初衷究竟是揭示真相,還是制造沖突?
涉事企業負責人謝某某的行為無疑觸犯了法律底線。
面對媒體質疑,他本可以通過出具檢測報告、邀請第三方復核等方式自證清白,但他卻選擇了最不理智的暴力手段。這種粗暴對待輿論監督的行為,不僅暴露了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更有理由讓人懷疑,其產品質量是不是真的有問題。
倘若產品真的沒任何問題,何必如此氣急敗壞?
刑法第275條明確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謝某某舉起攝像機狠狠砸向地面,這樣的行為不僅是對記者權利的侵犯,更是對法律尊嚴的挑釁。
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刑事拘留,是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沒任何問題。
然而,將目光轉向媒體一方,這場沖突的爆發同樣暴露出當下新聞采訪中的某些偏頗傾向。
根據報道,多家媒體記者"組團"前往企業進行采訪,這種陣勢本身就帶有強烈的壓迫感。記者是事實的記錄者,本應保持中立客觀的立場。但在本次事件中,記者似乎從觀察者變成了參與者,甚至成為沖突的一方
。新聞工作的本質,是要求記者保持適當距離,既不能與被監督者穿一條褲子,也不能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咄咄逼人,這些都是媒體采訪的大忌。
這起事件中,當企業負責人表示“希望你到相關部門去舉報,去核實,我支持你”、"走法律程序"時,采訪實際上已經可以告一段落,記者完全可以通過采訪監管部門、調取質檢報告等方式繼續調查,而非執著于從當事人口中逼出"認罪供詞"。
值得深思的是,為何長沙市劉先生的投訴會同時引來瀟湘晨報、湖南都市頻道、湖南愛晚頻道及長沙政法頻道等多家媒體的集體關注,這種媒體組團“逼宮”企業老板的做法是否正常?
輿論監督不是"群毆",不需要以人數優勢制造壓力。相反,精良的新聞調查往往只需要一兩名記者深入挖掘,通過扎實的證據和理性的分析揭示真相。
去年新京報首席記者韓福濤調查"混裝油"事件、2020年央視記者調查海參養殖戶違規使用農藥事件等經典調查報道,無一不是以專業、克制的方式完成,既揭露了問題,又避免了不必要的沖突。這些報道的成功證明,優秀的輿論監督不需要通過激怒采訪對象來實現。
令人憂慮的是,當前部分媒體記者采訪中流露出的"審判者"心態。
記者不是法官,媒體不是法庭,新聞報道的終極目的不是給某人"定罪",而是全面、客觀地呈現事實。
當企業負責人已經表示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繼續施壓式的追問很容易被理解為一種道德審判。這種"壓迫式采訪"在電視鏡頭前可能制造出戲劇性效果,卻違背了新聞專業主義的基本準則:中立、客觀、平衡。中立、客觀、平衡,首先體現在對事實本身的尊重,而非對特定敘事效果的追求。
從傳播效果看,這場沖突的最大輸家其實是公共利益。
攝像機被砸的戲劇性畫面可能帶來一時流量,卻沖淡了對電纜質量問題的實質性探討。公眾的注意力從產品是否合格轉向了負責人為何打人,這正是輿論監督中最令人遺憾的失焦。
德國社會學家哈貝馬斯在論述公共領域時指出,理性的公共討論需要"交往理性",參與者以達成理解為目標,而非戰勝對方。
媒體與企業本該在產品質量這一公共議題上形成良性互動,卻因方法不當演變成肢體沖突,最終誰也無法從中獲益。
復盤這起事件,涉事企業負責人的行為無疑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媒體同行們也需要引以為戒。
輿論監督不是非黑即白的道德審判,采訪的目的是采訪人與被采訪對象在有序的、理性的、不起沖突的互動中獲取真相。記者手中的麥克風不是武器,攝像機不是盾牌,它們只是記錄真相的工具。
當采訪演變成對抗,當記者成為事件主角,監督的初衷就扭曲變味了。
在建設性新聞理念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我們期待媒體能夠以更專業、更克制的方式行使監督權,既捍衛公眾知情權,又避免成為沖突的制造者。
唯有如此,輿論監督才能真正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而非簡單制造對立的話題事件。(作者: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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