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我市野生動物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管理的通告》(皖政秘〔2024〕116號)等,結合我市實際,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和禁獵期
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均為禁獵區,全年禁止狩獵。
二、禁獵對象
禁止獵捕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安徽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的野生動物。禁止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三、禁用獵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軍事武器、體育運動槍支、獵套、獵夾、捕鳥網、地弓、地槍、氣槍、排銃、土槍、土銃、鐵夾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陷阱、火攻、煙熏、網捕和生物誘捕等方法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等除外。
四、法律責任
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出售、購買、加工、利用、運輸、寄遞和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輕微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桐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來源:桐城市人民政府
▌責編:木子 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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