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金沖及、陳群主編《陳云傳》 《周恩來年譜》 張明遠回憶
1953年1月,突如其來的恐慌席卷北京商品市場,米、面、火柴等人民必需品,以及香煙之類的日用品,紛紛出現價格上漲的趨勢。
其中,面粉價格上漲了6.3%,而大米的價格更是上漲了8.8%。臨近春節,本就是市民置辦年貨的時節,然而漲價的消息使得恐慌如瘟疫般迅速蔓延,人們開始擔憂這個年將難以如常般好過。
而商人們的“投機本能”迅速顯露無遺,他們一面參與搶購囤積,以備未來漲價之需;一面又借停業整頓為名,減少市面上的商品供應量,準備在預期的物價持續上漲中大撈一筆。這種局面不僅僅是在北京,全國各大城市幾乎都一樣。
與此同時,華北財委、天津財委、河南財委、山東分局等各級黨政部門紛紛向中央財政委員會上書,反映新政策的執行引發了市場的混亂和物價的上漲,私商獲利頗豐,甚至動搖人民思想。
其中山東分局向明等三位同志在報告中提到:“我們不明白,新稅制為何要在國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之間劃上等號?這樣一來,社會主義的國營企業如何能夠得到激勵并發展壯大?資本家的企業從中受益,愈發得意忘形……”。
這場看似微不足道的價格起伏,背后是一場如何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辯論。
惹了禍的”新稅制“
浙江省關于新稅制的公告
說回新稅制。
究竟什么是新稅制呢?簡單來說,新稅制主要新在它要求國營企業與私營企業一樣,都需要向國家納稅。
說到這,大家或許會感到困惑:納稅難道不是理所當然的嗎?這又有什么可討論的呢?
這需要從舊稅制說起。
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夕,國內稅收工作面臨諸多挑戰。一些干部未能充分認識到稅收在國家建設中的重要性,錯誤地認為從老百姓手里拿的越少越好,從國家手里要的越多越好,豈不知,國家的錢又從哪里來?
國家成立初期,由于不能能及時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稅制,為了避免稅收工作的混亂和停滯,中央明確指示:除了苛捐雜稅及反動名目的稅捐應立即廢除外,其他稅收仍可暫時沿用舊稅法進行征收,并在實踐中逐步整理、完善。
1950年初,政務院頒布了《全國稅收實施要則》(以下簡稱“要則”)統一全國稅政。
鑒于當時國營經濟和合作社經濟尚處于萌芽階段,稅法在制定時充分考慮了實際情況,對國營企業和供銷社進行了特殊的優惠政策:
國營工商業機構內部調撥貨物免征稅;
新成立的供銷合作社享有一年免繳所得稅的政策,營業稅稅率定為2%,同時享有20%的稅額減免;新成立的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在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此外,為鼓勵私營企業參與國家資本主義經濟建設,要則中還規定,私營企業為國營企業加工或代銷時,享有一定的稅費減免政策。
一般商品需要納兩道稅
國營商品只需要納一次稅
這些政策在當時對國營經濟和合作社經濟起到了顯著的保護和促進作用。
尤其是在國營企業方面,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占比逐年增加。具體數據顯示,1949年國營企業的占比為43.8%,而到了1952年,這一比例已上升至67.3%。
國營經濟迅速發展崛起!但新的問題出現了!
國營企業本就在納稅方面有優惠,當國內經濟近70%都是國營企業創造的,那稅收自然而然減少了。
而另外一方面,私營企業也沒閑著,私營企業看到國營企業不用交內部調撥產生的稅費,他們也開始琢磨怎么繞過批發環節。于是,就有大量的工廠,跳過中間商,直接賣貨給零售商或委托零售商代售,即“產零見面”,以逃避一道批發營業稅。
這種經營方式、流通環節的變化,直接使得商品中間流轉環節減少,進而導致營業稅中的批發營業稅減少,于是出現了經濟持續發展,但國家稅收卻呈現下降的態勢。
稅收作為國家經濟命脈的基石,必須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推動稅制改革成為當務之急。
正如陳云所言,“加工訂貨,代購代銷的比重逐漸增加,這樣一來,就相對地減少了買賣關系,稅收也隨之減少,需要想辦法來補救。在這種情況下提出修正稅制是有道理的。”
總的來說,事兒沒問題,但流程和方向出現了問題!
根據相關記載,1952年9月,相關部門著手進行稅制改革的研究。由于這一變革關系廣泛,利益分配復雜,同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期間,財政部副部長吳波向有關部門通報了改革情況。財政部稅務總局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四屆全國稅務會議提出的稅制修正方案,并與41個中央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進行深入會商。在多方意見的基礎上,方案被提交至中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黨組會議進行審議。最終,該方案獲得通過,并呈報政務院審批。
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兼財政部部長薄一波同意,財政部副部長吳波向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匯報了方案內容。周恩來總理對上述方案進行了詳細的修改。
此外,財政部就修正稅制問題專門征求了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于同年12月中旬專門開會討論了此事,并于會后發表了關于擁護修正稅制的聲明。12月31日,《人民日報》刊登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布的《關于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也就是文章開頭闖了禍的新稅制。
新稅制針對稅收問題“對癥下藥”,提出了兩個重點:
一是:為了擴大稅源,增加稅收,新稅制取消了對國營企業的優惠政策,公私一律平等。
《通告》關于營業稅部分的第七條規定: 改變工商業總分支機構間相互撥貨不征收營業稅的做法,改為“工業的總分支機構從產制、批發到零售,繳納三道營業稅,其制造部分的營業稅已并入貨物稅者,則只繳納批發及零售兩道營業稅。商業的總分支機構從批發到零售,繳納兩道營業稅”。
第六條規定: “代購、代銷或包銷,一律按進銷貨計稅”,改變過去按工繳費課稅的辦法。第十條規定: “取消對合作社減征營業稅百分之二十的優待規定”。所得稅部分第一條規定: “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二是:改變納稅環節,堵塞征稅漏洞。為了堵上“產零見面”和工廠自售的稅收漏洞
《通告》營業稅部分第八條規定: “工廠自售不納商品流通稅或貨物稅的產品,亦分別按工業稅率及商業稅率繳納兩道營業稅。”在 《營業稅納稅問題補充規定草案》 中,又作出規定: “無論工廠在本埠、外埠賣貨給零售商,或外部零售商直接到工廠進貨,都要繳納一道批發營業稅,做到公私完全一樣。” 最后,《關于執行工商業稅若干修正的指示》中明確規定: “將批發機構原來交納的一道營業稅移至工廠出售環節交納。”
這樣一來,工廠無論是否通過批發商銷售其產品,都需先繳納工業稅和批發營業稅兩道稅,批發商原來需繳納的一道批發營業稅則被轉移到了工廠環節繳納,這也直接促使了市場擔心商品出廠價被調高,進而引發市場波動。
就這樣新稅制開始實施了,財政部的同志是比較樂觀的。
薄一波認為新稅制實施后保稅增稅的目標是能夠實現的,吳波也表示認同,“計算起來,還是多收了稅”,然而各地亂象和對新政的反饋則基本都是負面的。
而面對這些負面的情緒,財政部更多的認為是在新政實施上出現了紕漏,沒有事先及時地通知各個地方。認為整體方向是對的,畢竟稅收是實打實的多了。
但是,教員的一封信,讓他們有點坐不住了。
1953年1月15日,關于新稅制,教員致信周恩來、鄧小平、陳云、薄一波:
新稅制事,中央既未討論,對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達通知,匆卒發表,毫無準備。......此事我看報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無怪向明等人不大懂。究竟新稅制與舊稅制比較利害各如何?何以因稅制而引起物價如此波動?請令主管機關條舉告我。
看報始知。
看了亦不大懂。
壞了,事情的發展似乎有些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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