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聯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人)名稱:深圳市聯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692500208J
住所(地址):深圳市羅湖區蓮塘街道仙湖社區國威路68號國威商務大廈1602A-1603A
2024年3月11日,由你單位參建的坪山區檔案館、方志館工程項目發生1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批復的《坪山街道坪山區檔案館、方志館工程項目“3·11”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單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在事發區域設置水平兜網,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導致肖乾華未佩戴安全帶進行高處作業;開展高處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及時發現并制止肖乾華無建筑架子工證進入未經驗收的A2-1區域支模架體上接應吊鉤。以上事實有《坪山街道坪山區檔案館、方志館工程項目“3·11”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表明你單位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本機關于2025年6月5日向你單位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5〕62號),你單位6月12日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向本機關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等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5年7月15日至8月13日。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7月10日
(發布機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