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電動汽車的核心部件,新能源電池的電量和續航能力直接影響電動汽車的整體效能。倘若新能源電池發生衰減,造成車輛續航里程不足,購買方如何維權?近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新能源汽車電池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家客車公司與一家電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采購一批新能源電池用于公交車。雙方約定了5年或者20萬公里的免費保修期,期間電池衰減后不低于額定容量的80%。
3年后,客車公司發現該批新能源電池衰減過快,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衰減指標,導致車輛續航里程嚴重不足。與電源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后,客車公司起訴到法院,提出電源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電源公司退還全部貨款。
電源公司則辯稱,客車公司所述電池衰減問題確實存在,但電池衰減是必然發生的,現有技術無法解決。電源公司同意配合維修,并提供備用電池保障公交車正常運行。
案件審理中,雙方對案涉電池進行測量,發現電池使用3年后,存在不同程度的衰減,但使用的里程數均已接近或超過約定免費質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報修電池經維修后,均符合合同約定的衰減標準。
松江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使用過程中,電池衰減較大,額定容量低于合同約定數值,電源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行為,但違約責任應與違約形態相對應。
本案中,涉案電池交付時符合合同約定;發生爭議時,電池已使用3年,里程數均接近或超過免費質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審判終結時,使用期間已近五年且仍能繼續使用。從上述角度看,客車公司購買電池的合同目的已部分實現。
至于客車公司提出的涉案電池衰減致充電量不能完全滿足合同要求的額定容量的80%,電源公司同意且有能力維修電池,若不允許電源公司補正合同履行便同意客車公司徑行解除合同、主張退款退貨,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另外,在電池衰減的技術難題尚未完全攻破的當下,若允許使用方將全部風險強加于供應方,也容易造成商家畏手畏腳,新技術難以應用于商業,甚至可能妨礙技術的發展。
綜上,松江法院認為,現有違約情形不足以認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不足以認定解除權的發生。經法院釋明訴訟風險后,客車公司仍堅持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額退款,上述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最終,法院判令駁回原告客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生效后,客車公司后續另行起訴,主張減價的訴訟請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部分支持,雙方服判息訴,電源公司主動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
“從法律上說,根本違約才會導致合同可以解除。”松江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何積華說,涉案電池交付時符合雙方約定,同時達到國家標準,客車公司亦予以接收。且發生爭議時已經使用3年左右,電池實際使用公里數均接近或超過免費質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可以認定客車公司已經部分實現了合同目的。如果此時讓其行使解除權并退貨退款,意味著其免費獲得電池3年多的使用權,對電源公司顯失公平。
原標題:《新能源車電池衰減過快,可以全額退款嗎?上海法院判了》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雍凱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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