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包括但不限于:紅領巾和少先隊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星星火炬等圖案和形象等;中國少年先鋒隊、少先隊、少年先鋒、紅領巾、隊委(隊長)標志、星星火炬等少先隊組織特有標志名稱。
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有使用管理規定,不得隨意使用喲。
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尊嚴,加強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規范使用和管理,根據《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標志禮儀基本規范》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少先隊的各級組織應當加強對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規范使用和宣傳管理,教育少年兒童和少先隊員遵守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使用規范,及時發現并舉報社會上有關不當行為。
第三條
少先隊員要愛護紅領巾,保持紅領巾干凈、平整,按照有關要求規范佩戴紅領巾,佩戴時服裝規整。少先隊員離隊時應當珍藏紅領巾。紅領巾的佩戴規格及使用范圍:
(一)小學低、中年級少先隊員佩戴小號紅領巾,小學高年級和初中少先隊員佩戴大號紅領巾。小學中年級身髙較高或身形較胖的少先隊員,可佩戴大號紅領巾。
(二)少先隊員參加校內外少先隊會議、集會、活動,參加升國旗儀式、開學典禮、畢業典禮等重要儀式活動,須佩戴紅領巾(可同時佩戴隊徽徽章)。天氣炎熱時,在日常學習生活中可暫不佩戴紅領巾,應當佩戴隊徽徽章。參加體育活動、生產勞 動、文藝演出時,可暫不佩戴紅領巾。
(三)少先隊輔導員、少先隊工作者在參加少先隊會議、集會、活動時,應當佩戴紅領巾。少先隊活動邀請黨員、團員團干部等參加時,其可佩戴紅領巾;邀請非黨員、團員團干部的先進人物參加時,經學校少工委或縣級和縣級以上少工委同意后,其可佩戴紅領巾。
第四條
隊旗指大、中隊旗。大、中隊旗的使用范圍:
(一)少先隊組織在開展集體活動時。
(二)成立少先隊大隊或中隊時。
(三)少先隊組織舉行重要會議、儀式時。
(四)少先隊的活動陣地可以使用隊旗或等比例制作的隊旗圖案。
第五條
隊徽的使用范圍:
(一)少先隊各級代表大會等重要場合應當懸掛隊徽。
(二)少先隊隊室應當懸掛隊徽,中隊角等少先隊校內外活動陣地應當懸掛隊徽或張貼隊徽圖案。
(三)團委、少工委的工作場所可以懸掛隊徽或使用隊徽圖案。
(四)由各級少先隊組織主辦的重大活動或會議、有關少先隊的外事場合可以懸掛隊徽或張貼、使用隊徽圖案。
(五)少先隊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獎旗、獎章、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隊徽圖案或粘貼鑲嵌實體隊徽。
(六)隊徽徽章供少先隊員、少先隊輔導員和少先隊工作者佩戴。隊徽徽章應當佩戴在左胸前。少先隊員離隊時應當珍藏隊徽徽章。
使用隊徽圖案時,可根據實際需要等比例制作。
第六條
大隊、中隊委員會委員和小隊長佩戴紅領巾(或隊 徽徽章)的同時,要在左臂佩戴隊委(隊長)標志;不得擅自出借、贈送隊委(隊長)標志;卸任后應當珍藏隊委(隊長) 標志。
第七條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歌是《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隊歌:
(一)少先隊全國及地方各級代表大會。
(二)隊會儀式、入隊儀式、初中建隊儀式、離隊儀式、“紅領巾獎章”頒章儀式和其他少先隊重要儀式。
(三)少先隊的各級組織舉辦的各種大型集會、集體活動。
(四)其他應當奏唱隊歌的場合。
少先隊隊室需陳列隊歌曲譜和歌詞。
奏唱時,應當按照標準版本唱完整隊歌(兩段歌詞),不得采取有損隊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在場人員應當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隊歌的行為。隊歌標準演奏曲譜、標準錄音版本由全國少工委組織審定、錄制。
第八條
少先隊的報刊、出版物、文藝作品和新媒體平臺,少先隊各級組織制作的非商業用途的宣傳品可以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圖案。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確需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及其圖案的,須經省級或全國少工委批準。
第九條
不得使用、佩戴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不得使用不規范的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圖案。
第十條
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及其圖案、名義,隊歌名稱、歌詞、曲譜等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企業名稱、商標注冊、商業廣告以及商業、娛樂等活動,不得在私人慶吊、聚會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
第十一條
在互聯網上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及其圖案和隊歌的,應當遵守規定,不得損害少先隊和少先隊員形象。
第十二條
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角色需要佩戴或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應當遵守規定,不得損害少先隊和少先隊員形象。
第十三條
不得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少先隊組織在日常工作和活動中要嚴格 規范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佩戴或使用。
第十五條
縣級和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少工委對本地區 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要聯合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保護少先隊標志標識的工作機制,及時向上級團委、少工委報告本地區違規事件發生和處置情況。對違反本規定的團、隊組織和少先隊工作者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違反本規定使用、侵犯少先隊標志標識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及時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共青團中央少年部、全國少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紅領巾等少先隊標志標識規范和保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網信辦、教育廳(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文化和旅游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少工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委、網信辦、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少工委:
中國少年先鋒隊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少年兒童群團組織。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致中國少年先鋒隊建隊70周年賀信精神,進一步形成合力,加強少先隊標志標識規范和保護,維護少先隊組織的政治性和純潔性,增強少先隊員光榮感,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致中國少年先鋒隊建隊70周年賀信精神,根據《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標志禮儀基本規范》和《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使用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加強宣傳引導,建立健全聯合聯動工作機制,暢通監督舉報渠道,依法依規嚴肅處置,嚴禁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的商業化使用,規范社會組織使用,加強互聯網領域保護,嚴厲打擊違規生產、銷售,加強在中小學、社區、校外活動場所和文化場所規范管理,切實有效保護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
二、主要任務
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包括但不限于:紅領巾和少先隊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星星火炬等圖案和形象等;中國少年先鋒隊、少先隊、少年先鋒、紅領巾、隊委(隊長)標志、星星火炬等少先隊組織特有標志名稱。
1. 嚴禁用于企業名稱登記、商標注冊及使用、商業廣告。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涉及的相關字詞應當納入全國名稱規范管理系統,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審查把關,嚴禁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相關字詞。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屬地原則,對在名稱中使用相關字詞的企業進行規范,指導企業變更名稱。
嚴禁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注冊商標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管。對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已注冊商標涉及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產生不良影響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駁回申請或者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未注冊商標涉及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嚴禁用于商業廣告。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法檢查和日常監管,嚴肅查處相關行為。
2. 規范相關社會組織名稱登記管理。各地民政部門對擬使用少先隊特有名稱申請成立社會組織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由省級或全國少工委出具的書面授權;申請人向民政部提出申請的,應同時提供全國少工委出具的書面授權;未經書面授權的,不予登記。社會組織已在名稱中使用少先隊特有名稱的,須按照程序申請書面授權,并在本通知印發的3個月內將書面授權提交登記管理機關;未取得書面授權的,應當依法申請名稱變更或注銷登記。社會組織要按照上述原則,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全面清查規范,并及時更新各類宣傳資料。
社會組織或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活動中需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的,須事先取得省級或全國少工委授權,未取得書面授權的不得使用。
3. 加強對相關社會組織的管理。各地民政部門依法做好相關社會組織年檢等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團委、少工委發現相關社會組織存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違規使用行為的,須向其主管單位通報(舉報)對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解除授權,通報并配合其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4. 加強互聯網相關賬號的管理。各地公安、網信部門做好個人、組織通過境內互聯網使用或針對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進行惡意攻擊詆毀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各地團委、少工委根據網站平臺備案地、登記注冊地或主營業地、用戶所在地,加強對網站平臺和賬號的巡查監看,及時發現涉及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進行的各類炒作、商業活動等信息內容,將相關證據線索移交網信、公安、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處置。各地團委、少工委明確可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的相關主體清單,各地網信部門根據清單督促屬地網站平臺加強管理,未在名單之內的不予注冊賬號,已注冊的逐步清理規范。
5. 加大對相關生產、銷售的監管執法稽查力度。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全國少工委規定的產品的違規行為,以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明示標準產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偽造或冒用他人品牌廠名廠址等違法行為。對于執法中發現的不符合同類型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或帶有惡意攻擊詆毀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形象的產品,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依法歸集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并公示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點做好對學校周邊商鋪以及兒童用品批發市場、電商平臺的監管。
6. 逐步推動建立社會化監管和學校采購機制。省級做好政策制度銜接、環境優化,市級、縣級主責落實。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國家標準,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嚴肅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各地教育部門要組織學校,參照市場監管部門公開的監督抽查結果信息進行采購。各地采購單位在招標采購時,要明確相關質量要求,并組織產品驗收,確保紅領巾等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對于采購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7. 加強中小學校、社區和青少年宮等校外活動場所、文化場所少先隊標志標識的管理和使用。各地教育、文化旅游、團委、少工委要規范各中小學校、社區和青少年宮等校外活動場所、文化場所少先隊標志標識的使用管理,要將規范使用及清理整治工作,納入檢查和督導內容,及時排查糾正違規行為。各級少先隊組織和少先隊員、少先隊輔導員、少先隊工作者不得使用、佩戴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
三、實施保障
1.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廣泛宣傳,積極引導,通報典型案件,曝光負面典型,引導社會各界充分認識紅領巾等少先隊標志標識的深刻含義及對少先隊員的重要意義,強化社會公眾的相關自覺意識,規范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營造關心和支持少先隊事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2. 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屬地負責、歸口管理、協同處置、上下聯動的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團委、網信、教育、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少工委等部門單位要明確責任、細化分工、發揮合力,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各地團委、少工委要承擔起日常協調工作,做好信息通報、重大事項協調、輿論宣傳,定期組織召開協調工作會議。
3. 健全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各地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公眾通過電話、信箱、網絡平臺、“12355”熱線等渠道,舉報違規行為。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舉報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切實提高監督舉報效能。
共青團中央 中央網信辦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場監管總局 知識產權局 全國少工委
2020年6月10日
對違規使用紅領巾等少先隊標志標識的行為說不!
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其名義、特有名稱不得用于企業名稱、商標注冊
不得用于商業包裝和商業營銷
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其名義、特有名稱不得用于企業名稱、商標注冊
不得丑化、異化紅領巾
紅領巾不得用于與少先隊無關的活動,不得玷污、污損紅領巾
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其名義、特有名稱不得用于企業名稱、商標注冊
不得佩戴不合規紅領巾
不得模仿紅領巾制式及佩戴禮儀并賦予不同涵義
來源: 全國少工委
主 辦 | 共青團都江堰市委員會
主 編 | 唐繼宗
責任編輯 | 劉 帥
值班編輯 | 小團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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