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盧陶然、李德尚玉 北京報道
我國第三個氣候目標即將發布,到2035年覆蓋全經濟范圍、全溫室氣體種類!
7月24日,據新華社報道,正值中歐建交50周年及《巴黎協定》達成10周年之際,中國、歐盟共同發表《中歐領導人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圍繞全球氣候治理,明確七大合作方向。其中,在COP30前提交2035年國家自主貢獻(NDCs)引起關注。
聯合聲明表示,中歐雙方致力于在COP30前提交2035年NDC,雙方國家自主貢獻將覆蓋全經濟范圍,包括所有溫室氣體,并符合《巴黎協定》長期氣溫目標。
國家自主貢獻(簡稱NDC)是《巴黎協定》中各國根據自身情況設定的減排目標,每五年更新一次以符合全球氣候目標。我國的NDC歷史上已經更新兩次,一是2015年提出2030年左右實現碳達峰,二是為人熟知的“雙碳”目標,力爭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目標。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燦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中歐作為兩大經濟體,聯合聲明提出的七個方面極具針對性,恰恰回應了當下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困境。這些內容構建了一套穩定的核心承諾,為全球氣候治理格局提供了清晰坐標。
2035年鎖定全經濟范圍、全溫室氣體種類
早在2024年COP29上中國就提出,中方將提交覆蓋全經濟范圍、包括所有溫室氣體的2035年國家自主貢獻,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聯合聲明在此基礎之上明確了提交時間點——我國將在COP30前(11月10日至21日)提交2035年NDC目標。這意味著還有不到四個月,這份覆蓋中國全經濟范圍、全溫室氣體種類的氣候目標即將面世。
回顧我國提交NDC的歷史,2015年、2020年兩份NDC都于當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上提交。兩份NDC都基于二氧化碳強度制定減排目標,2020年提出的“雙碳”目標要求到203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25%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60億立方米,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12億千瓦以上。
如何理解2035年NDC目標將覆蓋全經濟范圍,包括所有溫室氣體?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劉鋒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表述釋放出兩個核心信號。其一,碳排放的治理范疇正從單一領域向全經濟領域擴展。其二,氣候治理已超越碳排放治理,轉向更廣泛的可持續發展領域。
“過去,氣候治理多以排放最大的能源部門為切入點,實施多年成效顯著,全國碳市場也最初聚焦能源行業。但今年以來,全國碳市場治理范圍加速擴容,已將鋼鐵、水泥和鋁冶煉行業納入,下一步還將延伸至石化、化工、航空等行業。”劉鋒告訴記者,聯合國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也早已明確,氣候治理不僅涉及碳排放,還包括自然生態保護、反饑餓等多重維度。
王燦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強調,全經濟范圍的溫室氣體管控首先要攻克“數據關”。坦率地說,當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整、系統、公開透明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體系,這是開展精準減排的最大短板。
“2035年的時間節點為我們留出了緩沖期,國務院印發的《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已對此作出部署,生態環境部門也在加速能力建設。”王燦對記者表示,當務之急是把這套體系搭起來,讓每個行業、每個環節的排放都有明確計量依據。
此外,更深層的準備在于發展理念的革新。王燦表示,2035年NDC的范圍擴展,本質上是對發展路徑的重新定義。地方政府不能再沿用“先污染后治理”的慣性思維,而要在產業布局、項目審批中把“全溫室氣體管控”作為硬約束。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從“被動減排”轉向“主動轉型”,例如在產品設計階段就考慮甲烷、氟化氣體等排放因素,將低碳理念嵌入全產業鏈。
“這種轉型陣痛在所難免,但中歐聯合聲明釋放的信號已明確,綠色低碳是不可逆的全球潮流。地方與企業唯有早布局、早行動,才能在未來的全球競爭中占據主動。”王燦對記者表示。
劉鋒也向記者強調,對于地方政府而言,需高度重視氣候治理,建立分行業的碳核算體系。對于企業而言,需自覺披露氣候相關信息,做好接入EPED平臺、開發低碳產品認證等工作。針對各行業企業的標準需要細化,且需實行強制性披露。
應對《巴黎協定》1.5℃溫控目標
就在四個月前(3月27日),中國和法國發布關于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重申加強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堅定承諾,維護多邊主義,堅定支持《巴黎協定》及其溫控目標。
此次中歐聯合聲明除了強調覆蓋全經濟范圍和全溫室氣體種類,還明確了2035年NDC將符合《巴黎協定》長期氣溫目標,即“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內,并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
長久以來,國際上在氣候變化議題上存在一種說法——全球變暖的主要推手并非人類活動,而是地球自然環境的歷史性演變趨勢。
在2022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氣候評估報告指出,科學家認為“人類活動導致了氣候變化”這一結論已非常明確。人類活動已造成全球變暖,氣候系統發生了廣泛而快速的變化。
世界氣象組織(WMO)在今年1月10日曾宣布,2024年全球平均氣溫首次突破了“1.5℃”溫控目標。此次明確“符合《巴黎協定》長期氣溫目標”,意味著什么?
劉鋒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次新NDC明確“符合《巴黎協定》長期氣溫目標”,與該協定目標并不矛盾。距離本世紀末還有70年,且各國都有凈零排放目標,例如中國承諾2060年實現碳中和。
“2024年全球平均氣溫首次突破1.5℃可視為一個警示,但并不意味著《巴黎協定》目標失效,因為距離設定的時間點還有較長時間,期間氣溫出現波動是可能的。這提示我們需加大減排力度,綜合采取更多措施,如推進負排放、碳捕獲技術等雙軌舉措。”劉鋒補充道,同時,需加大負排放技術的兜底力度,如森林碳匯,以及強化碳轉移等經濟手段。
除此之外,聯合聲明中提及的“加強適應氣候變化的努力與支持,以推動從地方到全球各層面加快開展大規模行動”亦是重要手段,開展氣象早期預警是防范氣候風險的重要舉措。
應對局地突發強天氣,我國氣象部門正從技術能力和機制健全兩方面持續發力,一方面充分利用天氣雷達、風云氣象衛星等加密監測手段和人工智能技術應用,提高局地強對流天氣的短臨預報預警能力;另一方面不斷優化遞進式氣象服務和高級別預警“叫應”工作機制,形成國省協同、區域協同工作機制和工作閉環,提升防災減災整體效能。
為COP30發揮“壓艙石”作用
“在當前復雜的國際形勢下,世界主要經濟體保持氣候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加大應對氣候變化力度至關重要。作為全球重要經濟體,中歐加強氣候合作不僅關乎雙方民眾福祉,更對維護多邊主義、推進全球氣候治理具有特殊意義。”中歐雙方在聯合聲明中重申。
王燦向記者分析,當前多邊氣候框架正呈現脆弱性。美國不僅退出《巴黎協定》,更是在單邊主義道路上越走越遠,即便在應對氣候變化的綠色技術領域,也設置貿易壁壘阻礙流通,這直接導致發展中國家獲取綠色技術的渠道受限、成本攀升。同時,阿根廷、印尼等部分國家政策出現搖擺,這些增加了全球氣候多邊治理框架的不確定性。
中歐雙方將共同堅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推動COP30取得富有雄心、公平、平衡和包容的成果,加快全球可再生能源部署、促進優質綠色技術和產品的流動,加強在能源轉型、氣候適應、甲烷排放管控、碳市場、綠色低碳技術等領域雙邊合作等。
面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甲烷管控標準不統一等現實挑戰,若中歐能在跨領域協同減排機制上達成共識,又將為全球氣候治理提供怎樣的“系統解決方案”范本?
王燦向記者表示,從實踐來看,中國的引領并非話語主導,而是行動示范。中國通過推動中歐合作,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可借鑒的合作模式;通過承諾全經濟范圍減排,為全球NDC更新樹立標桿;通過打破綠色技術壁壘的主張,呼應了發展中國家的核心訴求。這種引領,既維護了多邊機制的主導性,也讓全球看到“合作共贏”并非空談。
更重要的是,這種聯合發聲絕非單一國家的“獨奏”。“中國一貫秉持這些主張,而通過聯合聲明形成的協同效應,具有顯著的放大效應和杠桿效應——既能對國際單邊主義形成有力沖擊,更能為即將召開的COP30發揮‘壓艙石’作用,為全球氣候談判筑牢穩定基礎。”王燦向記者強調,例如在碳市場領域,即便暫時無法實現直接連通,通過經驗互鑒也能縮小規則差異。在甲烷管控上,聯合制定核算標準可避免“減排效果自說自話”的問題。
杜克大學教授張俊杰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綠色伙伴關系是中歐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在清潔能源、低碳產業、綠色金融等領域積累了合作基礎。在當前全球氣候治理體系面臨重構的背景下,中歐合作的重要性凸顯。
“歐盟推進實施CBAM與《綠色供應鏈法案》,試圖將碳監管延伸至進口產品環節。中國企業已啟動供應鏈碳足跡追蹤、探索碳護照機制,但由于歐方規則存在邊界模糊、審核標準不明等問題,企業在實際操作中仍面臨合規路徑不清、成本測算困難等障礙。”張俊杰分析稱,因此,中歐應優先在碳核算方法、認證機制與合規標準上實現對接,為企業提供明確預期與制度保障。
“盡管當前中歐碳市場尚未實現直接連接,但雙方已通過合作項目開展能力建設與經驗交流,為未來在產品碳足跡核算、碳信用互認等方面奠定制度基礎。”張俊杰補充道,綠色金融是中歐合作的關鍵領域。雙方共同推動的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為跨境綠色投資提供初步標準框架,未來亟須在分類細則、風險容忍度與信息披露要求上進一步協調。
張俊杰對記者表示,目前中歐產業合作已建立起多層次協同基礎,具備延展至新興減排領域的現實條件。在能源轉型實踐中,雙方已建立起跨地域、跨鏈條的合作網絡。推進中歐氣候合作不僅需要政治層面的承諾,更需通過高頻對話、平臺共建與規則共設,實現利益均衡與制度銜接,進而在多邊治理體系中輸出穩定且具外溢效應的“綠色公共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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