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近日,省民政廳與省財政廳印發《山東省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在支持范圍方面,《辦法》規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社會組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保障改善民生、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山東實踐,具體支持范圍包括社會組織服務全省工作大局、參與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陣地建設、規范化建設等領域。
在資金使用方面,《辦法》規定,申請發展資金的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有完善的民主監督、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內部治理制度;有良好的社會信用,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重大輿情等負面情況。
在資金管理方面,《辦法》規定,省民政廳應將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和單獨核算,及時編制預算支出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后,省民政廳應及時與承接單位簽訂合同,加強對發展資金支持項目的定期檢查、績效評價、結項審計,推動做好問題整改、評價結果運用等工作。省財政廳指導和協助省民政廳加強對社會組織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績效管理及發展資金支持項目評審、確定和實施等工作的全過程監管,依法查處發展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根據需要對發展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復查,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社會組織發展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大眾新聞·大眾日報記者 董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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