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9日,ST中安發布公告稱: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6 月 18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相關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根據其信息顯示,法院已新增受理 97 名原告訴公司及共同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新增涉案金額為 35,238,984.49 元。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也收到中安傳票,將于本周在上海金融法院開庭審理,已經立案的中安股民后續將加速庭審進度。尚未進行索賠的仍可在中案訴訟時效截止前(2022年5月)委托俞強律師團隊進行索賠。
ST中安索賠時段為: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最終條件以法院判決為準),可以向俞強律師團隊-程珊律師遞交索賠資料,股民也可以在小程序【俞強律師】上提交申請信息。
ST中安索賠證據材料清單:
(1)索賠股票交易清單或股票對賬單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成交股數、成交價格、印花稅、傭金等。證券公司營業部需在每頁都蓋章或加蓋騎縫章。
(2)證券開戶證明,資金賬號及賬戶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3)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根據2021年5月ST中安示范案例之一的二審判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一審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審判決的付款義務在 2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一審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審判決的付款義務在 1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自此股民向中安的中介機構索賠有了依據。
ST中安受害股民數量龐大,目前中安涉案金額龐大,中介機構已經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股民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責外,可要求中介機構在相應比例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出臺之前,對于中介責任的追究就是空白,就沒有過此方面的訴訟提起,或者提起也很難被受理。而今已有相關判例出現,說明相關制度基礎設施正在逐步完善,我們需要給司法和行政監管時間完善保護機制。
誠信是上市公司的立足之本,上市公司要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向市場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反映真實情況不損害投資者利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安防消防系統集成、產品制造、綜合運營服務業務。中安消防研究院目前已累積申請專利百余項,并參與國內、國際多項標準的制定工作,同時與北京大學高文院士團隊合作成立智能視頻技術協同創新中心,開展面向智能監控等領域的核心技術研究。中安消于2015年1月完成借殼上市,被借殼公司名稱為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汽車電子電器、汽車儀表、汽車線束、汽車傳感器等汽車電子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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