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在坪山開往坑梓的公共汽車上,肖某打電話聲音過大,駕駛員提醒后,肖某用拳頭毆打駕駛員肩膀,隨后駕駛員將車開至路邊停車并報警,無人員受傷。近日,坪山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深圳市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上述被告人肖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近年來,各地有關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公眾人身安全,有的甚至造成極為惡劣的后果,比如重慶2018年的公交車墜江事件,一名女乘客因錯過下車地點和司機打罵起來,并搶奪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墜江,導致全車15人無人生還。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實施,在廣泛的聽取社會群眾、法律專家和人大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把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單獨入刑,增加了妨害安全駕駛罪,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公共安全不可兒戲,任何人都不能任性妄為,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懲治。我們也呼吁大家,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尊重駕駛人員工作,共同維護共同交通安全,營造安全有序、寬容平和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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