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
護航人民美好生活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負責人就最高檢第三十八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最高檢日前發布以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為主題的第三十八批指導性案例。記者就案例選取的相關背景、檢察機關開展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工作情況采訪了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
記者:今年正值民法典頒布兩周年,此時發布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指導性案例,基于何種考慮?
馮小光:民法典頒布兩周年之際,最高檢以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為主題發布第三十八批指導性案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進一步深化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將民法典確認的各項民事權利保護落到實處。新時代,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和法治觀念日益增強,普遍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充分、更有效。民法典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它以民事權利的確認為“經”,以民事權利的保護為“緯”,系統構建了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全方位保護體系,特別是在民事權利保護方面有許多制度創新,進一步豐富了民事權利的范圍和內涵。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將民法典對人民群眾權利的保護落到實處,是對檢察機關履職盡責的重大考驗。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是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監督,是民事檢察的基礎性工作與核心內容,集中體現檢察機關對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法律適用能力及糾偏引領價值。在民法典頒布兩周年之際,通過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對于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的問題予以回應,希望能夠最大限度凝聚共識,進一步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及時回應人民群眾有關權利保護的法治需求,促推民法典確認的各項權利保護落地落實,將人民至上司法理念落實到司法辦案全過程、各環節,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二是進一步彰顯民事檢察公權監督與私權救濟相結合屬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核心是對民事審判權這一公權力的監督,但從業務屬性上來講,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又是以案件事實判斷及民事法律適用為基礎展開工作的,其中必然涉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問題。比如檢例第157號陳某與向某貴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抗訴案,面對當事人窮盡各種方式解除合同無果的困境,檢察機關通過抗訴不僅保證了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制度的正確適用,還及時解除了當事人維權困境,切實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通過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我們希望進一步引導各級民事檢察部門在監督糾正錯誤司法裁判的同時,切實發揮對當事人權利救濟的職能作用,將民法典精神落實到位。
三是進一步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檢察力量。高質量發展需要高水平法治保障,只有在法治這個“最大公約數”下,最廣大人民群眾才能享有更為實在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希望通過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引導各地通過監督工作促進民法典正確統一實施,實現雙贏多贏共贏,同時主動就發現的類案問題制發檢察建議,積極融入社會治理,為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檢察力量。
記者:近年來,民事檢察一直在強調精準監督,本批指導性案例如何體現精準監督?民法典時代,民事檢察將如何做好精準監督?
馮小光:民事法律關系紛繁復雜,檢察機關必須聚焦突出問題,精準履行監督職責。精準監督的“精”,是要求檢察機關注重選擇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動中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監督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問題;“準”,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監督方式。具體來說,精準監督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中,努力做到精準發現、精準審查、精準處理。
精準發現是民事檢察監督精準發力的前提和基礎,需要檢察機關準確把握民商事訴訟活動基本規律,了解相關經濟社會領域發展動態,進而精準發現審判權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一般來說,民商事案件是經濟社會的真實寫照,是經濟基礎構成要素的變化在上層建筑領域的真實反映。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民商事案件中,既需要對于諸如檢例第155號案件中不正常的借貸行為、檢例第156號案件中“一房二賣”等具備法律和政策的敏感性,也要及時發現民事審判權運行中需要改進和修正的問題,比如檢例第154號、第156號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以鑒代審”或者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等問題,這是民事檢察精準監督的前提與基礎。同時,還要加強能動履職,增強主動發現案件線索意識,比如檢例第156號案的案件線索便是檢察機關在另案中主動發現,進而依職權主動監督所涉民事生效裁判,積極主動履行檢察監督職能。
精準審查與精準處理是實現精準監督的重要過程與方式,要求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堅持“精準監督思維”與工匠精神,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并根據審查內容選取適當的監督方式。比如檢例第156號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經檢察機關調查發現,某信息咨詢服務部是某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二者實際上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某信息咨詢服務部名義上向某置業公司收取的咨詢費、服務費,實際是代某小額貸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規避國家金融監管,違規獲取高息。在精準審查本案某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規避行業監管,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等情形的前提下,檢察機關認為通過個案糾偏可以起到以點帶面、放大法律效果的作用,對于之后辦理類似案件如何識別、監督地方金融組織違規發放貸款行為,進一步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凈化金融環境能夠發揮指引作用,遂以提出抗訴方式予以精準監督。其他幾個案例也是這樣,檢察機關通過合理選擇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在監督糾正與民法典精神和規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過程中,促進規范自由裁量權、規范司法鑒定、準確適用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時代,為進一步做好精準監督,我們將是繼續深化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以抓實“質量建設年”為契機,以加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等各項監督工作為抓手,進一步加強能動履職,著力強化涉及民生、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建設工程等領域民事檢察案件的辦理。在學好用好民法典法律條文基礎上,綜合考慮法、理、情,以監督促公正,努力實現民法典學習貫徹與民事檢察精準監督“同頻共振”,通過精準監督發揮好檢察機關在落實經濟社會政策、推進社會誠信道德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記者:本批指導性案例不僅有檢察機關抗訴案件,還有檢察機關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請問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有哪些,如何選擇適當的監督方式?
馮小光:本批指導性案例集中體現了檢察機關多元化、立體式監督格局。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五十條之規定,檢察機關對于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的監督方式包括提出抗訴、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提出檢察建議、提請抗訴等。其中,對于法院生效裁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比如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情形,檢察機關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本批指導性案例中有三個案例是通過抗訴方式監督,有一個案例是通過再審檢察建議方式監督。
如何選擇適當的監督方式呢?正如剛才談到“精準監督”中提到的,選擇合適的監督方式是精準處理的具體體現。一般來說,如果生效裁判在適用法律方面錯誤,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指導意義,且具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檢察機關優先選擇提出抗訴的監督方式,力爭通過抗訴一件解決相關領域“面”上的問題。比如,檢例第154號、155號、157號案件均是通過抗訴進行監督。而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院對于同級法院進行同級監督的重要方式,相較于抗訴的“剛性”,再審檢察建議具有柔性、協商性的特征。如果生效裁判僅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或者違反法定訴訟程序,這類案件由同級檢察機關通過再審檢察建議方式進行監督,與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的監督方式相比,可以促使法院充分發揮內部審判監督機制作用,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比如,檢例第156號案件是檢察機關通過再審檢察建議進行監督的典型案例。
總的來說,在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根據生效裁判的監督內容,合理選擇適當的監督方式,將提出抗訴與再審檢察建議互為補充、有機銜接,與其他監督方式一起共同組成多元化、立體式的民事檢察監督格局,努力將精準監督做深做實。
記者:本批指導性案例有兩個案例聚焦民間借貸糾紛,基于何種考慮?在辦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檢察機關是如何促進相關行業治理的?
馮小光: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呈高發態勢,在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占比非常高。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主體日益多元化、法律關系交叉繁復、案件事實也錯綜復雜,辦理此類案件存在諸多難點。因此,我們希望通過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既對一些常見的法律適用爭議或者辦案難點作出指引,也引導檢察機關更好地助推相關行業社會治理,助力維護交易安全與金融秩序。
一是聚焦監督難點,提煉辦案指引。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用以證明交付借款或還款的借據或收條等書證往往系孤證或者存在形式、內容上的瑕疵,簽約到履約的證據殘缺不全,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成為監督難點。比如檢例第154號李某榮等七人與李某云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還款憑證不僅是孤證,而且四次鑒定意見之間存在矛盾。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鑒定意見并不直接當然成為判決依據,否則鑒定脫離審判程序,當事人無法抗辯,不僅訴權無法保障,也無法進一步查清事實。通過監督該案件,檢察機關進一步明確辦理類似民間借貸案件應統籌考慮鑒定內容、鑒定程序、鑒定資質以及當事人在關鍵節點能否充分行使訴權等因素,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鑒定意見是否可以采信,防止出現“以鑒代審”情況。
二是加強能動履職,促進行業治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僅呈現數量高、難度大的特點,也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秩序密切相關。當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背離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和引導資金特別是民間資金滿足實體經濟、“三農”、小微型企業、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資需求的政策初衷,違背“小額、分散”原則,違法違規放貸,甚至違背國家房地產調控措施以首付貸、經營貸等形式違規向買房人放貸。這不僅增加自身經營風險,而且加大社會金融杠桿,增大金融風險,乃至危及國家金融安全。比如檢例第156號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中,小額貸款公司規避監管,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采取預扣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違法手段,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此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有多層嵌套式的高利轉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對此,檢察機關一方面應當加強個案訴訟監督,通過調查核實查明違規放貸行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經營。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更應心懷“國之大者”,立足個案審視類案及行業問題,準確理解國家金融監管政策要求和司法實務要求,積極融入社會治理,主動向相關監管部門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推動解決相關問題,依法維護金融秩序與金融安全。
記者:最高檢本批指導性案例既有老百姓普遍關心的房屋買賣,也有時常發生的租房糾紛,請問將這些“小案”選為指導性案例發布是如何考慮的?
馮小光:正所謂民生無小事、民事大如天。本批指導性案例中有些案件涉案標的不大,比如檢例第157號陳某與向某貴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抗訴案,雖然租金不高,但當事人從剛開始裝修承租的房子,就受到案外人阻攔,承租人幾乎窮盡所有合同解除方式,比如協商、訴訟、發解除通知書等,可是租賃合同始終解除不了,租的房子也用不了:對于他來說,這就是十分難辦的煩心事、難心事、揪心事,更是非常需要民事檢察發揮作用幫助解決的大事。
因此,本批指導性案例我們著重選擇一批百姓身邊的小案,就是要將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到實處,體現出民事檢察為人民的政治屬性。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這也集中體現在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涉及面廣、案件量大,與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無論標的大小、糾紛難易,即使所謂“小案”,對于當事人來說,都關乎著個人與家庭的切身利益,都是“天大的事情”。通過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我們希望各級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能夠始終秉持“如我在訴”的為民情懷,用心用情辦好這些案件,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讓人民群眾從具體案件中感受到法治陽光。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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