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英國發生了一件事。
這年5月,來自英國各地的封建貴族,占領了倫敦,還挾持了當時的英國國王——約翰。但后面的劇情,并不是貴族殺掉國王,改朝換代。而是貴族逼迫國王簽訂了一份協議——《大憲章》。
那貴族好端端的,為啥要找國王麻煩呢?原因很簡單,主要是“錢”的問題。英國國王當時有一種收入,叫做“盾牌錢”。這個錢不是制作盾牌的錢,而是一種免役人頭稅。
按照封建法,戰爭期間,英國貴族要根據食邑的數量每年為國王提供相應數量的騎士,服役40天。這40天里,騎士要自備武裝,衣食自理。還要上戰場沖鋒陷陣,死傷自理。
這個制度挺好,落實得也挺好,但后來出現了問題。貴族們覺得上戰場太危險,就以各種理由搪塞封建義務。
今天這個感冒明天那個發燒,騎士的數量越來越少。英王亨利二世一看這不行,想出一個方案。貴族不愿意上戰場可以,騎士40天的花銷多少,你們按人頭把錢付給我,我雇人替你們上,這便是所謂的盾牌錢。
@這種從封建義務向金錢關系的轉變,學界稱之為“變態封建主義”
這個新制度挺好,落實得也挺好,但后來也出現了問題。怎么回事?就怪亨利二世的兒子——約翰。
約翰國王愛打仗,一打仗就要征盾牌錢,一次兩次不夠,在位17年征收了11次盾牌錢。要知道他前面三代國王,一共才征收了11次。這一整,英國貴族,就有點兒怨言。
光收盾牌錢不夠,約翰還發明各種苛捐雜稅,什么“動產稅”“商稅”“教會稅”五花八門。把全社會各個階層的韭菜割了個遍。這又一整,英國上下,就都有點兒怨言。
收錢也就算了,更可惡的是,約翰王拿錢不辦事,屢戰屢敗,把英國在歐洲大陸的領地丟了個干凈。這再一整,英國人急了,開始給約翰王起外號,說他是“失地王”,還說他是“軟劍”,就差說“軟蛋”了。
下民易虐,上蒼難欺。約翰王得罪完“下民”,把羅馬教皇也得罪了。1205年,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去世,約翰不讓羅馬指派的新主教上任,自己找了個人接班。教皇勃然大怒,停止了英國所有的宗教活動,開除了約翰王的教籍。
這一波未平,約翰王又于1214年率軍遠征法國,在布汶戰役中慘敗。回國后繼續像沒事人一樣征收盾牌錢,到了第二年,就發生了文章開頭的一幕。“英國人實在忍不住了。”
教俗貴族,倫敦市民,合起伙來,把約翰王堵在了泰晤河畔的一塊草地上。要求他簽訂《大憲章》,恢復人民“古老的自由”。
林林總總,一共簽了63條:
第一條,英國教會自由的權利不能被削弱。
第十二條,不經全國同意,不許征收盾牌錢。
第十四條,為了取得全國同意,應召集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長、伯爵、男爵在規定時間、地點,共同協商。
第二十五條,所有的郡、百戶區都應按照舊稅率征稅,不得有任何增加。
第三十五條,統一度量衡
第三十九條,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囚禁、剝奪財產,被宣布不受法律保護...除非他經過合法審判。
第四十一條,所有國家的商人可以自由出入英格蘭,如果我們的商人在敵國安然無恙,那么我們也確保他們的商人在我國安然無恙。
第六十一條,如果國王不遵守這些規定,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可以號召全國迫使國王改正。
...
《大憲章》簽訂后上百年里,英國國王和貴族就其中條款反復拉鋸,增改刪減,到15世紀,重新頒布三十余次,終將《大憲章》融入了議會立法之中。
就這么一件事,歷史學家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一派,叫輝格學派,認為《大憲章》太好了,好到不能再好。在幾百年前,就能寫出這么一份透顯了自由、人權的經典文獻,簡直就是“自由的基礎”"憲政的核心”。18世紀的政治家威廉·皮特更是稱贊,《大憲章》是“英格蘭憲法的圣經”。《大憲章》造就了英國。
受此影響,英國人在二戰期間把《大憲章》轉移到了美國,以防落入納粹之手。1952年,澳大利亞政府花費12500英鎊購買了一份《大憲章》的抄本,供在了首都堪培拉的國會。1984年,美國人也花費2130萬美元,購買一份《大憲章》的抄本,與《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一起展出。大憲章在西方世界的重要意義,可見一斑。
可以上這些行為,在另一派眼里,完全是小題大做。
他們覺得,《大憲章》并沒有傳說中那么神,也沒有超越時代的思想。它本質上還是一份封建文件,只不過是把習慣法通過文字固定下來而已。且《大憲章》經常不被國王遵守,實際法律效用很小。要說跟“人權”掛鉤,當時英國的自由人只占總人口的10%,這算是哪門子人權?總之,《大憲章》名不副實,只是維護貴族特權的工具,象征意義遠大于現實意義。
這兩派誰說的有道理呢?
我的觀點是,都有道理。大憲章當然是封建文件,象征意義也大于實際意義,但它仍然很重要。
首先,是它反映的社會結構很重要。在我們中國古代,皇帝做錯事,天下造反,要下《罪己詔》。歐洲的國王做錯事,天下造反,卻要下《大憲章》。這說明,東西方社會結構不同。封建社會,能產生《大憲章》,秦制社會,不能產生《大憲章》。
其次,在封建社會,《大憲章》也有重要意義。在歐洲歷史上,有很多“大憲章”式的文件,如匈牙利的《黃金詔書》,塞爾維亞的《斯蒂芬·杜尚法典》,都賦予了貴族的特權,也都以成文法的形式保障了“古老自由”,它們本質上都是“大憲章“。可為什么沒有人說匈牙利的《黃金詔書》是“憲法的圣經”,說塞爾維亞的《杜尚法典》是“自由的基石”呢?
因為這些《大憲章》過分削弱了王權,加劇了國家內部的混亂,反倒給了敵人分而治之的機會(匈牙利和塞爾維亞被土耳其趁機吞并)。代表權利的憲章沒有給人民帶來權利,反而帶來了奴役。這說明,王權不能過分膨脹,也不能過分削弱。
總之,《大憲章》的重要性,要結合英國國情來看。
英國地理位置特殊,孤懸海外,這給了它不被打斷、孕育憲政的安全環境。在這種基礎上,英國王權與貴族權力又比較均衡,可以在不斷妥協的過程中,建立出一套成熟的憲政體制。而這套體制的歷史敘事,賦予了《大憲章》無以倫比,至高無上的地位。因此,與其說《大憲章》造就了英國,不如說英國造就了《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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