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明確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員習慣于適用《刑法》分則中對于具體罪行的規定,很少去考慮總則中關于罪與非罪的表述……法律原理被忽視了。”
庭長說:這個案子就交給你了
早上剛進辦公室,庭長就拿著一本案卷對我說:“小石,這兒有件案子,一貨車司機半夜跑運輸路過農戶家,進去偷雞時被戶主老大爺發現后逃跑,途中把老人撞倒致輕傷。對這件案子,你有什么意見?”
我以為是例行的案件討論,問道:“公安和檢察怎么定性的?”庭長答:“公安定的盜竊,檢察定的搶劫。”
我饒有興趣地說:“這案子挺有意思,這種小偷小摸沒準兒還有可能無罪呢!”
庭長歡快地把案卷放我桌上,如釋重負地說:“那這案子就交給你了啊!”我這才明白,原來庭長對這件案子的定性也拿不準,聽完我的回答索性將案件列為“疑難案件”,順理成章地分給了我。
在刑事審判庭,疑難案件和大案要案一般由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或由其直接指定審判長。與大案要案不同的是,疑難案件大多介于罪與非罪之間,或者在定性上有較大爭議。
案件基本事實:半夜偷雞致被害人輕傷
胡某是一貨車運輸司機,經常連夜跑運輸。這天晚上由于一直走山路沒找著吃飯的地方,半夜時實在太餓,就想在村里偷只雞等進城后找個餐館弄了吃。當車行至一偏僻地段時,胡某下車來到一農戶家,趁人熟睡之機潛入雞舍偷了一只雞,由于動靜太大驚醒了這家七十二歲的老大爺,老人在黑暗中發現有人偷雞,大喊抓小偷,胡某本就做賊心虛,聽到聲音后慌忙扔掉手中的雞準備逃跑,這時老人也跑過來站在門口想堵住胡某,胡某情急之下順手推開老人逃回車里,老人由于重心不穩倒在地上,導致胳膊摔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經村民報警,警察于第二天凌晨在胡某家中將其抓獲。被告人系初犯。案發后,被告人家屬主動對被害人進行了民事賠償。
在偵查人員審訊時,被告人供述,當晚在黑夜中只聽見有個男人喊“抓小偷”,以為堵在門口的是個中年男子,只想推開對方從門口逃跑,沒想著要弄傷別人。
公安、檢察的法律適用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將本案案由定為“盜竊”,移送檢察機關后,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定的案由為“搶劫罪”。
公安機關將本案定為“盜竊”,是因為被告人潛入農戶家中實施了非法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系入戶盜竊,依據的是《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規定。根據該規定,被告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檢察機關將本案定性為“搶劫罪”,是認為被告人在逃跑時推倒了被害人并致其輕傷,有暴力行為。依據的是《刑法》第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屬于轉化型搶劫,已由盜竊罪直接轉化為搶劫罪,符合《刑法》第263條規定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情形,建議法院對被告人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審查,我認為本案不構成犯罪
關于本案的定性,無論是公安機關定的盜竊,還是檢察機關定的搶劫,其適用的都是《刑法》分則的規定。然而,《刑法》總則第13條關于“犯罪的含義”中明確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員習慣于適用《刑法》分則中對于具體罪行的規定,很少去考慮總則中關于罪與非罪的表述,所以經常會聽到有人說“這樣定性的確符合法律規定,但總感覺哪里不對,又不知道到底是哪兒不對”,其實就是法律原理被忽視了。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乍看似乎非常符合《刑法》第269條的轉化搶劫的規定,有盜竊行為、使用了“推”的暴力,造成了輕傷的后果。但是,從被告人供述中可以看出,其在主觀上只想逃跑,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推”的行為與其說是暴力,不如說是逃跑時的本能反應,這和把被害人打倒在地或用兇器致傷有本質上的區別。
導致被害人受輕傷的客觀原因一是地面不平整,被害人本就未完全站穩,二是被告人誤以為是中年男子,用了與之相應的力度。由于被告人并無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因此其致傷被害人的行為屬于“過失致人輕傷”,而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輕傷并不構成犯罪。
因此,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中的但書規定,本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應不構成犯罪,被告人現已被逮捕關押,就立即釋放。
我建議公訴人撤回起訴,否則作出無罪判決
對于本案的想法,我擬寫了書面審查報告,在案件討論會上進行了詳細匯報,主管副院長、庭長及其他骨干人員均同意我的意見。最后作出兩條決定,一是建議檢察機關撤訴,二是如果檢察機關不撤訴,直接開庭審理,宣判無罪。
對被告人判決宣告無罪,將會帶來嚴重后果,首當其沖的就是檢察院的當年考核,并會導致其留下“案底”,還會牽涉到公安機關的考評,更為嚴重的是如果被告人被逮捕關押,很有可能引發國家賠償,給整個司法機關的形象帶來破壞性影響,所以每個檢察人員都不希望這種事發生在自己身上。
基于這種嚴重后果,有的法院幾十年都不曾發生一件宣判無罪的案件,法院對于這種案子也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報請法院最高機構“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才能作出判決。
當我向公訴人分析了案情和法院的討論決定、并建議其撤訴時,公訴人說,“其實我們在移送起訴時也有顧慮,感覺這個案件好像夠不上犯罪,但是《刑法》中又有明確的規定,現在你一說總則,我明白我們是哪兒出問題了”。公訴人表示他回去后跟他們的最高機構“檢察委員會”匯報,再決定如何辦理。
一個星期后,公訴人來我辦公室,辦理了撤回起訴的手續。我對他說:“趕緊去把被告人放出來吧!”
后記
因為這件案子沒有經過開庭審理,所以我也不知道被告人到底是怎樣的人。
此后不久,有一天公訴人打來電話,說被告人胡某被釋放后,對公訴人千恩萬謝,回去后就給公訴人送來了兩麻袋自家種的板栗和核桃,非要公訴人收下。公訴人說:“其實他應該感謝的是你,我怎么能收這些東西,無功不受祿啊!”
這事對我在看守所的名聲也有很大改變,因為以前我總是審理一些大案要案,幾乎都是判的重刑犯,所以每當某個被告人收到起訴書時,同監舍的人都會問“你的審判長是誰?”這人只要一回答“姓石”,那些犯人立馬就說“你完了,十年以上!”
這件案子之后,再有人說“姓石”時,別的犯人就會一臉羨慕地說:“你有希望了!” (笑談而已)
文章來源:小石侃法
原標題:是判三年還是判十年?作為法官,我認為本案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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