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里一個臺灣律師是四中院的調解員,請我參與臺商協會安排給他的一個調解案子,期間在解決雙方分歧時,稅務安排還是起到了相當的作用的。
一、案情
案情比較簡單,原告是A公司和A,被告是B公司。B公司經營了一個BO項目,該項目從境外BO公司獲得了授權。A原是B公司的高管,離職后創辦了A公司,與B公司進行合作,簽署了《獨家代理權授權協議》,B公司將BO公司的授權轉授權給了A公司。在A離職時,在A的離職補償金中,雙方協商其中的20萬元由B公司用于BO項目。后境外BO公司取消了對B公司的授權,致使A公司無法再經營BO項目。A與A公司遂起訴要求:(1)解除《獨家代理權授權協議》(2)B公司承擔20萬元違約金;(3)B公司賠償6.6萬元損失。
調解期間,B公司表示《獨家代理權授權協議》可以解除,20萬元違約金實質上為離職補償金,可以重新修改當初的離職補償協議,支付該20萬元,但對6.6萬元的賠償則完全不認可。另離職補償產生的相關稅費需由A承擔。
A的律師與A溝通后,A同意修改離職補償協議,并同意承擔稅費,對6.6萬元的賠償款同意降至2萬元。不過B公司表示,原先的20萬元已經用在BO項目上了,在此基礎上再支付20萬元,這已經是最大的善意了。
調解陷入僵局。
二、稅務問題
A同意修改離職補償協議,并同意承擔稅費。B公司在支付A離職補償金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依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由于A之前已經取得了一筆離職補償,目前若再取得20萬元的話,需要補稅,經測算,稅款是大于2萬元的。也就是說,A實際獲得的款項是小于18萬元的。
但B公司支付款項的性質如果不是離職補償金,而是違約金、終止費名目,則A無需再承擔稅費;A公司如果作為收款主體,B公司也無需代扣代繳。
三、調解方案
本案中原告是A和A公司, A對收款主體沒有要求,那么雙方就不要再糾結款項的性質,由B公司以終止費的名義向A公司支付20萬元,如此以來,A公司可實際獲得20萬元,雙方的2萬元分歧也可以得到彌補。
這時B公司提出疑問,A公司能否開票?我回復,這個是不能開票的,公司可依據調解書和付款憑證直接入賬,也是可以稅前抵扣的。
于是,雙方達成一致,案子調解成功,雙方合影留念。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2年11月3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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