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西高院發了篇文章《江西高院:個人銷售抗原試劑違法!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聽起來蠻嚇人的,細看之后,原來是:個人私自販賣抗原試劑屬違法,如果試劑出現造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情節嚴重的可判處無期徒刑。
如果不是試劑造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則不會被判無期,但并不意味著個人轉賣就是合法的。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0日發布的《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標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而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必須得是企業,且必須獲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個人不能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個人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盒是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如果嚴重,刑法上的“非法經營罪”是可以拿來用的。
個人觀點:
法律還是要保持其謙抑性,對于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轉賣行為,確實需要依法打擊。但對于具有鄰里互助性質的余量分發,即使伴隨著對價支付,也不應定性為經營行為,不宜進行處罰。
過去三年,有些地方的行政執法可謂是一言難盡,依法治國最大的毒瘤,可能就是破壞公平性的選擇性執法!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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