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滿江紅》片方起訴4名微博大V造謠一事引起熱議。確實,《滿江紅》最近的負面內容有點多。但起訴是此次反擊黑公關最好的選擇嗎?今天,“寶際方法論”和大家探討一下這個話題。
新聞曝出后,有人嘲笑《滿江紅》片方:把微博名當原告去起訴,法院會受理?不懂法呀!
實際上,對于了解網絡名譽權侵權處置實務的法務或PR來說,通過法律策略從自媒體平臺拿到侵權作者信息,并不是難事。
直接找平臺要個人信息,平臺是必須不給你的,因為涉及用戶隱私。發(fā)律師函,也不好說。但如果自媒體平臺收到了法院傳票,基本都會向法院提供相關自媒體賬號的個人信息。
如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的判例,某企業(yè)被自媒體在某自媒體平臺集中惡意詆毀,該企業(yè)直接起訴平臺,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判令平臺提供侵權作者的注冊資料及詳細身份信息,并提供侵權文章的訪問量、評論量及轉發(fā)量。
法院受理案件后,平臺很快就提供了相關信息,連自媒體作者的手持身份證照片都一并給了過去。
收到信息后,企業(yè)立即撤訴,隨即起訴了自媒體作者。
針對這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發(fā)表過觀點:網絡侵權案件的特點是匿名性,如何確定侵權人身份是阻礙原告維權的障礙。但互聯(lián)網公司又負有法定的對網絡用戶的保密義務。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審查后作出判斷,能夠較好地實現兩者的平衡。
關鍵是,應對《滿江紅》這次大規(guī)模輿情,是否值得通過起訴的方式反擊?
從危機公關的角度看,起訴本身不是目的,能達到震懾的效果、讓黑公關行為被遏制,才是目的。而無論是通過起訴,還是通過其他方式反擊,關鍵是你是否抓到了對方的硬傷。
如寶際法律處置的某元宇宙企業(yè)被黑公關集中造謠詆毀的案例,通過對參與打負面熱搜的所有微博賬號發(fā)布的內容進行梳理分析,寶際公關發(fā)現了多處無法解釋的硬傷:如多個微博大V同時發(fā)微博污蔑企業(yè)詐騙,但文案中“詐騙”均錯寫成了“乍騙”(應該是公關公司給的通稿出了問題);如多個大V發(fā)布的微博,評論數達到了好幾千,但點贊數才幾百,明顯違背自媒體傳播規(guī)律,有水軍操縱不當的痕跡。
結合梳理發(fā)現并已取證固定的所有黑公關痕跡,被造謠企業(yè)組織反擊,將上述種種全部予以 詳細披露。同時,某自媒體兩邊收錢敲詐勒索的行為被取證固定,警方發(fā)出立案偵查決定書,新聞媒體做出報道。
新聞報道后,我方沒人去聯(lián)系這些大V,但這些大V均自行刪除了微博,并此地無銀三百兩地解釋自己其實不是故意針對誰云云。自此后,大面積的自媒體造謠詆毀停息。
如果認為起訴是必須的反擊手段,則要在起訴前充分考慮勝率問題。一旦起訴失利,反而給了對方組織新一輪傳播的機會。
而司法實踐當中,法院在審理網絡名譽權侵權案時是有共性標準的,值得了解參考。
經常有自媒體利用一些真?zhèn)螣o從核實的截圖作為傳播核心點發(fā)文章。以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審判的一起案件為例,某房地產自媒體利用多張真?zhèn)坞y辨的圖片撰文,通過“劉姐的遭遇”,“揭露”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坑人”、“欺詐”,有“套路”。
通過判例可以看出,如果被訴自媒體不能證明文章截圖或關鍵信息的真實性,且上述內容高度影響原告企業(yè)名譽權,則很可能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結合現有證據來看,“劉姐”是否與房地產公司建立了中介服務合同關系,沒有證據證實;“劉姐”是否通過房地產公司中介實際購買了房屋,沒有證據證實;房地產公司是否故意提供虛假合同騙“劉姐”訂立合同,也沒有證據證實。
自媒體發(fā)布的圖片中,租賃合同交易主體被隱去,微信聊天記錄聊天對象被隱去,也未提供“劉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或是繳納定金的任何憑證,事件有關的材料存在疑點,自媒體又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刊登的文章報道的基本內容客觀真實,因此,法院認定文章失實,構成名譽權侵權。
即使自媒體表述的事實是真實的,但如果表述過程中存在不當評論,法院也會認定構成侵權。
以案號(2020)川0193民初1384號判決書為例,法院認為,被告在微信公眾號發(fā)表的文章表述的可能是事實,但表述中有不當評論,以致于社會公眾閱讀后會對原告企業(yè)的信譽產生懷疑,在公眾不能明辨真?zhèn)蔚那闆r下,對原告企業(yè)的社會評價產生了負面影響,構成侵權。
再如案號(2020)桂0323民初275號"的判決書,法院認為,雙方發(fā)生買賣糾紛后,在有關部門尚未定性原告企業(yè)的行為是否系欺詐銷售的情況下,被告稱原告企業(yè)“欺詐銷售”,構成侵權。
而以下幾種情形,法院可能會認定被告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情形一:被告的行為不違法,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的社會評價因此而降低。
情形二:被告的某些行為雖欠妥當,但反映的信息客觀上并未夸大和歪曲,亦無刻意侵害當事人的主觀惡意。如(2019)魯0126民初3230號法律文書,法院認為:被告就質量損害賠償事宜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為發(fā)泄不滿情緒在幾個微信群內拍照公布檢驗報告,因其反映的信息客觀上并未夸大和歪曲檢驗結論,亦無刻意侵害當事人名譽的主觀惡意,對消費者的維權應給予理解寬容。
情形三:被告的行為容易引起當事人不適,但當事人自身有過錯,且被告發(fā)布的信息不足以達到外界對相關事實產生混淆、詆毀當事人的程度。在(2020)浙0381民初2579號法律文書中,法院認為:原告授意工作人員趁夜帶走筆記本的行為顯屬不當,被告在社交媒體及公共網絡平臺上發(fā)布信息,同時稱有價值6萬元的服裝被盜,被告的行為確實不當,易引起當事人不適,但當事人自身有過錯,被告人發(fā)布的信息尚不足以達到使社會公眾或知情人對相關事實混淆,無法認定以上發(fā)布的信息達到了捏造虛假事實、詆毀當事人的程度。
作者:付中
原檢察官,在法制晚報工作十余年,歷任法制新聞部、315新聞部記者、主編等職務,現為寶際公關總經理兼寶際法律咨詢公司總經理,專注法律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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