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彩禮作為地方風俗習慣的產物,法律并未對其給付作出強制性規定。但彩禮的給付本身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也因此導致了離婚時的大量糾紛,彩禮是否應當返還,應當返還多少,成為司法實踐中可探究的問題。
一、彩禮的性質
中國的彩禮制度源遠流長,《禮記》有云:“男女無媒不交,無帛不相見。”“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其中的“納徵”就是男方向女方家長贈送彩禮。
彩禮制度沿襲至今,已成為各地民間婚姻習俗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一般是指男方或其家人基于當地婚姻風俗習慣,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在雙方登記結婚前向女方或其家人給付金錢及其他形式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彩禮的本質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即男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向女方或家人贈與財物,如果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沒有達成,則贈與行為的解除要件成就,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或家人返還彩禮。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在婚姻登記之前男方的全部贈與行為都可以視為給付彩禮的行為。是否需要給付彩禮以及彩禮的種類、數額多少與當地風俗息息相關,法律并未對此有強制性規定。一般彩禮的給付時間與雙方婚約訂立時間息息相關,并且彩禮的給付依據各地習俗不同具有儀式感的數額、種類、給付方式等外觀特征。
一般來說,男女雙方在戀愛關系中,或為與對方及對方家人建立良好關系而給付的情感性、禮節性財物不屬于彩禮的范疇;假借婚姻騙取財物、索取財物的行為也不屬于彩禮行為,并且該種行為也為法律所禁止。
二、彩禮的歸屬
實踐中,對于彩禮錢應當歸父母所有還是由子女所有常有爭議,彩禮的歸屬不明也造成了大量的糾紛。
贈與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為民法典所保護和尊重。因此,如果男方在贈與彩禮時明確約定彩禮贈與女方父母,則彩禮應當歸女方父母所有;若明確約定彩禮贈與女方,則彩禮歸女方所有。
如在贈與時未明確贈與對象,則可以如下考慮:
(一)由于彩禮本質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贈與即一方無償向另一方給予自己的財產,其附的條件為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因此從婚姻關系僅涉及夫妻兩方這一層面上來理解,彩禮贈與的對象一般應當為女方。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也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民法典禁止、不鼓勵所謂“賣女兒”“賣兒子”的行為,因此從這一層面上來講,彩禮贈與的對象一般來說也應當為女方而非其父母。
(二)如果男方在贈與時未明確約定彩禮的歸屬,除上述對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之外,也要尤為考慮本地的風俗習慣,甚至主要依據本地風俗習慣。因為彩禮的給付一般不受法律調整,更多依靠當地習俗進行調整,不同地區規則也不盡相同。如果本地區習俗為男方向女方父母贈與彩禮,則在未明確約定彩禮歸屬時,則一般可以認為彩禮錢歸女方父母所有。
三、離婚糾紛中的彩禮分割
若明確約定彩禮贈與女方父母,則婚姻關系已經締結,彩禮已經轉化為女方父母的財產,男方無權要求返還;若明確約定彩禮贈與女方,則因一般在婚前贈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彩禮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也無權要求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在給予彩禮之后并未實際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結婚之后還能主張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如下兩個:
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后,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男方也可以請求女方返還彩禮。雙方并未實際共同生活,也就并未實際互負夫妻之間的義務,并未有婚姻的事實,男方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事實上也并未實現。因此可以請求返還支付給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彩禮。
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因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生活困難。這里的生活困難指一般社會意義上的生活困難,如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這一類的客觀標準。并非與其本人給付彩禮前相比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導致的財產減少。
但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并不意味著可以請求返還全部。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綜合考量彩禮的數額、形式,是否混同為夫妻共同財產用作共同生活,系誰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婚姻關系解除等因素,酌情裁判是否應當返還彩禮以及返還的數額和范圍。
教育背景
畢業于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2022年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校期間多次獲得綜合獎學金,接受了系統的法學知識教育,曾在法院實習,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2022年加入家理律所。
工作經歷
在校期間就將律師作為未來職業發展方向,對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充滿興趣。性格開朗,工作踏實,富有團隊精神,堅持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致力于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有溫度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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