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鄭市王某將一件具有時效的定制品快遞委托鄭州某物流公司寄送,但在郵寄過程中貨物一度“丟失”,雖然后來“失而復得”,但卻超過約定送達時效,該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022年12月12日,新鄭市王某委托鄭州某物流公司向唐山某廣告有限公司發貨,為新店開業急需的發光字。預計送達時間為12月14日,保價聲明價值為3000元。唐山某廣告有限公司在預計送達時間沒有收到貨物,12月15日,王某詢問物流公司被告知需要再找找,實在找不到,愿意把貨物損失理賠給發貨人。第二天,物流公司回復還沒有找到,讓王某重新給客戶訂做,答應走公司理賠。
2022年12月16日,王某與唐山某廣告有限公司重新協商發貨事宜,12月18日,唐山某廣告有限公司收到貨物后向王某支付貨款5800元。之后,鄭州某物流公司與王某聯系,告知此前丟失的貨物在天津的一倉庫擱置,可以為王某將貨物取回,不愿賠償。王某稱該貨物不能二次銷售,不同意取回貨物,向物流公司索要賠償,雙方產生糾紛,王某將鄭州某物流公司起訴至法院。
經審理,新鄭市人民法院認為物流公司未能將消費者委托送達的具有時效性的定制貨物正常送達,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已構成根本違約,應按照合同保價條款的約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賠償貨物損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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