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自媒體侵擾,如今又有法律公關處置新手段。自媒體號主,首次因曝光他人隱私被行政拘留。
自媒體號主“超能攝影陽陽”,因曝光陳飛宇與女網紅床照,涉嫌侵犯隱私,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5天。
娛記“超能攝影陽陽”之所以被拘留,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從娛記“超能攝影陽陽”發布的內容來看,其被拘留的原因是因為曝光了陳飛宇和女網紅的床照,一時間輿論四起,導致陳飛宇瞬間成為了眾矢之的。從照片的背景來看,部分照片明顯是在私密空間內進行拍攝的,娛記“超能攝影陽陽”在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況下,秘密竊取并散布的行為,已經明顯侵害了陳飛宇的隱私權。
這一發生在“從嚴整治自媒體亂象”行動期間的行政處罰,對自媒體輿情處置意義重大深遠。
此前,“法律+傳播”綜合處置輿情,主要針對失實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真實披露”,同樣也構成違法,但少有規制。
如今,陳飛宇案成為全國首例案例,明星、名人、企業家等遭遇同類型的自媒體侵擾,可以考慮通過同等方式處理。
那么問題來了,何種情形,被侵權方的報案有可能得到警方支持?
司法實踐中,對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度”,一般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關聯性原則。該自媒體信息是否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是否同“公眾人物”的身份密切關聯。
二是私密性原則。在(2008)朝民初字第29276號判決中,法院早已認為,“傳播自由不能超過界限,造成對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侵犯……這種侵害不因被披露人的不道德行為而免責。”
三是真實性原則。有的人并不介意媒體報道自己的一部分隱私,這種主觀上真實、自愿披露的情形,披露者不承擔法律責任。
但具體到個案,應該如何把握,歸根結底還是考驗“法律+品牌公關”實務經驗。???
有人會說,法律規定早就有,為什么之前警察就不管呢?這是因為,侵犯隱私權到何種程度應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有認定難度,且無先例,公安機關不容易拿捏尺度,稍有不慎甚至自己惹火上身。
且對網絡傳播、自媒體這些新鮮事物,不少民警缺乏了解,對相關法律規定也缺乏實操經驗,這也導致辦案人員的過度審慎。
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當中,一旦某一類新案例出現,并形成參考效應,同類型事件的處置將會大大提速 尤其在某些“運動”期間。
行政責任之上還有刑事責任。目前我國刑法雖然沒有專門規定侵犯隱私權的罪名,但部分條款中包含著對隱私權的保護。
比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比如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包括盜取他人微信、個人賬戶、郵箱等行為。
再如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通過安裝針孔攝像頭、網絡攝像頭、錄音筆等方式,非法竊聽、跟蹤、密拍他人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從目前國內輿論大環境看,國家對自媒體的態度進一步收緊。對于長期遭遇自媒體違法侵擾的企業和個人來說,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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