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西昌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男子冒充民警,對招嫖女子進行罰款500元及香煙,并要求女子將其帶到住處后發生關系。
1995年出生的孫明濤,高中文化,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15日刑滿釋放。
釋放后的孫明濤并沒有痛改前非,反而變本加厲。這天晚上凌晨3點多,孫明濤酒后路過西昌市毛線街時,看到在一家旅館門口站著一名女子,孫明濤上前搭訕,得知該女子是拉客招嫖的。
孫明濤上前抓住李曉紅,稱自己為西昌市公安局寧遠派出所民警,并拿出自己的駕駛證冒充人民警察證,孫明濤又假裝打電話給其他民警說自己抓住了一名失足女,要對李曉紅從事拉客招嫖行為進行罰款,李曉紅見狀信以為真,就給了孫明濤現金500元、一包100元錢的“大重九”香煙。
孫明濤見錢來得很容易,又見李曉紅打扮得花枝招展,便想和李曉紅發生關系,孫明濤對李曉紅說要看她的身份證,李曉紅的身份證放在出租房里,孫明濤要求李曉紅帶其到李曉紅租房處。二人進入出租房后,孫明濤將李曉紅拉到床邊,李曉紅迫于孫明濤“警察”身份,不敢反抗,孫明濤隨即和李曉紅發生了關系。
事后,孫明濤又以“領導要看手機”為由將李曉紅的一部白色OPPO手機騙走后逃離現場。經西昌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手機價值717元。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孫明濤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當如何處罰呢?
釋案說法
孫明濤有兩個法律行為,一個是和李曉紅發生關系,另一個是從李曉紅處拿走500元現金、100元香煙以及手機,這兩個法律行為如何評價呢?
孫明濤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孫明濤的真實身份并不是警察,而是冒充警察,使李曉紅誤以為孫明濤是警察,從而李曉紅主動繳納了罰款、手機等物品,從行為性質來說,是一種詐騙行為,但因孫明濤行使詐騙的手段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孫明濤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孫明濤的行為還構成強奸罪。有網友評論,發生關系的是失足女,并且當時女子也沒有拒絕、反抗,如何是強奸呢?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這里被害人的表現形式有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孫明濤利用的正是被害女子不敢反抗,孫明濤冒充國家警察,在李曉紅出租房內,利用冒充身份的便利條件,壓制被害人不敢反抗,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本案在量刑方面有以下情節:
一、孫明濤不知悔改,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二、孫明濤歸案以后,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對孫明濤應當強奸罪和招搖撞騙罪數罪并罰,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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