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鰻魚背后的水產業
鰻魚,通常是指屬于鰻鱺目分類下的物種總稱,具體可細分為歐洲鰻鱺(Anguilla anguilla)、日本鰻鱺(Anguilla japonica)和花鰻鱺等十八種。對于國內不少民眾而言,鰻魚通常被引申至日本的一道傳統美食“鰻魚飯”,而實際上,我國鰻魚養殖產業也正是由此而生。據考究,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后,中日邦交開始正常化,農業部和外貿部開始在廣東試驗鰻魚養殖再出口日本,以賺取外匯。改革開放后,我國鰻鱺養殖產業漸成規模,福建、廣東、江蘇和浙江等地均已形成規模化生產。我國的鰻魚養殖業始于日本鰻鱺,隨著時間推進,國內鰻魚養殖技術已經位于世界,目前,國內的養殖品種還囊括歐洲鰻鱺和花鰻鱺等。
提到歐洲鰻鱺,就不得不提其近年來曲折的產業發展史。歐洲鰻鱺主要產于歐洲,而意大利、法國等則是主要的輸出國。二十一世紀初期,歐盟以“鰻魚資源衰退,若不加以保護,歐洲傳統的商業性鰻魚捕撈將在2015年消失”為由,向《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締約方大會提交“歐洲鰻鱺實施Ⅱ級瀕危動物管理”的提案,該提案于2007年6月通過,2009年3月13日實施。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鰻魚養殖僅指把鰻魚苗養成成品魚,目前全世界范圍內均未能有效實現大規模的鰻魚人工繁殖。換言之,各國的鰻魚養殖業是建立在野外捕撈鰻魚苗的前提之上的。不過,一方面,我國漁民每年合法捕撈鰻鱺魚苗的數量有限,不能竭澤而漁;另一方面,不同海域適合不同品種的鰻魚生長,如歐洲鰻鱺就適合在福建沿海等水溫較低的地方生存。同時,國內也有鰻魚的消費市場,只是不同于日本只對日本鰻鱺存在單一需求,我國民眾普遍不對歐洲鰻鱺和日本鰻鱺加以區分。因此,就中國國內市場看來,歐洲鰻鱺可被視為日本鰻鱺的補充。在上個世紀末,中國養殖的日本鰻鱺因物美價廉,迅速搶占了日本市場,而日本出于貿易保護的目的,自上世紀末開始對中國產的養殖鰻魚設置技術壁壘。近年來,日本國內日本鰻鱺魚苗的捕撈量又長期處于低位。
以上的種種導致了兩種后果:一是日本對中國的日本鰻鱺魚苗有強烈需求;二是中國國內養殖戶也對歐洲鰻鱺魚苗有著強烈需求。如此一來,走私鰻鱺魚苗幾乎成為必然事件。
二、走私鰻鱺的規范框架
盡管都是走私鰻魚,但會根據鰻魚品種的不同而定性不同,當然,走私方式也大相徑庭。
(一)走私日本鰻鱺
198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發展鰻魚生產、控制鰻苗出口的通知》(國辦發〔1986〕34號),該通知中有關進出口業務的要點有四:1.嚴格控制鰻苗出口,鰻苗應首先滿足國內成鰻養殖的需要,剩余部分再供應出口;2.鰻苗的生產、收購、出口一律實行許可證制度,有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口鰻苗的,一律以走私論處,予以打擊;3.對鰻苗出口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在首先滿足養殖需要的前提下,出口當地自產鰻苗也按國家規定的稅率計征關稅;4.在稅收上實行鼓勵成鰻養殖、出口的優惠政策,出口鰻魚苗,一律按60%的稅率計征關稅。
雖然以上內容只是對政策進行的部分摘取,但我們不難推知,在三四十年前,鰻魚是出口創匯的重要工具,對于鰻魚苗,國家則更是重視、嚴控其出口。長期以來,以日本為代表的鰻魚消費國也對鰻魚苗有著極其迫切的需求,但我國也基于保護國內水產業的考慮,至今依然對鰻魚苗的出口設置了出口關稅。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2022年發布的出口稅率表,稅則號列為“03019210”的“鰻魚苗”就是首項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稅率為20%。
在該背景下,部分鰻魚養殖企業或報關企業會選擇低報價格或偽報品名的方式出口日本鰻鱺魚苗,當然,這一現象也很快被監管部門察覺。2022年2月28日,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日本鰻鱺苗出口管理的通知》(農漁養函〔2022〕17號),開明宗義地指出其目的“為規范日本鰻鱺苗出口審批,盡量保障國內鰻業養殖需求,聯合海關部門共同打擊違法走私行為”。今年以來,福建等省份已不斷出現海關緝私民警打擊走私出口日本鰻鱺魚苗的案件。如無意外,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可能會被以走私普通貨物罪指控。
(二)走私歐洲鰻鱺
就目前看來,走私歐洲鰻鱺的行為無論在國外還是國內均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上,歐洲鰻鱺早已在十余年前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只有取得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方可進行貿易,否則將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規定了走私珍貴動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就目前看來,走私進口歐洲鰻鱺的案子相對常見,在廣東深圳、廣西防城港、上海、浙江杭州和北京等地均有分布,基本表現旅客攜帶魚苗進境而未申報。
三、走私鰻魚的價值認定問題
無論是走私普通貨物罪還是走私珍貴動物罪,均須以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當然,兩種不同類型的犯罪在數額證明的難度上有明顯不同。例如,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則應當參照《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進行計核,但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的,則相對復雜一些。
對于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走私出口日本鰻鱺的行為,我們需要確定的是其真實成交價格。按照既往的經驗,國內出口鰻鱺魚苗已經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海關內部通常也存在相應的“指導價格”,為了防止觸發預警,此類貨物的申報價格通常不會明顯低于真實成交價格。當然,除了低報價格以外,偽報品名走私出口的情形也時有發生。在一般情況下,海關會根據日本鰻鱺魚苗的報關單、合同、商業發票、國內增值稅等發票確定涉案金額。
對于涉嫌走私珍貴動物罪的走私進口歐洲鰻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走私珍貴動物價值的核算則相對不明確。在《解釋》發布之前,走私珍貴動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并非根據價值確定,而是根據數量確定,但是,珍貴動物的種類繁多,基本無法根據數量確定定罪量刑標準。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6刑初**號一審刑事判決書指出;“鰻鱺魚苗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目錄,但國家農業農村部核準的目錄中,歐洲鰻鱺魚苗暫緩核準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量刑沒有標準,從有利于被告人在最低量刑檔次進行量刑。”
那么,《解釋》的發布是否就解決了走私歐洲鰻鱺定罪量刑標準闕如的問題那?筆者認為事情可能遠沒有那么簡單。這是因為,在過去,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即是以“價值”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然而,過往實踐中同樣面臨著大量價值認定難題。加之,歐洲鰻鱺作為一種卵生的水生動物,其瀕危性與其他常見的珍貴動物不可同日而語,畢竟,前者的繁殖成長難度遠低于前者。因而,其價值認定過程也必須對該因素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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