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3年4月7日海關總署發布2023年第29號公告《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的公告》,進一步細化了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申報要求,同時明確了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查驗“審單驗證+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模式,根據進口危險化學品屬性和危險貨物包裝類型設定檢驗作業環節(地點)和比例。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從法規到違法懲罰上可見主管部門的重視,下面我們通過一則行政處罰的案例,進而進一步剖析違反進口危險化學品監管的違法成本,該行政處罰是關于2023年4月上海海關對某企業進口危險化學品乙二醇丁醚逃避商檢的行為決定實施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3萬元。
一、案件信息
當事人委托貨運代理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申報品名為乙二醇丁醚,重量為207030千克,申報價格為CIF186327美元,貨值折合人民幣1481490元。經查,根據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該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當事人未申報進口檢驗。當事人對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口商品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33334元整。
二、案情分析
(一)乙二醇丁醚產品信息
乙二醇丁醚,英文名:2-Butoxy ethanol,CAS:111-76-2,乙二醇丁醚是環氧乙烷(EO)的重要衍生物之一,是一種綠色環保溶劑,無色液體,分子量118.17,餾程163~174℃,不易揮發,相對密度0.9019,沸點171.1℃,閃點60.5℃,有毒,與水、亞麻仁油的烴類溶劑能混溶,對及合成橡膠有極強的溶解能力,適用于作天然橡膠和合成橡膠的溶劑,也用作松香、蟲膠、貝殼松脂和氧茚樹脂、乙基纖維和硝酸纖維的溶劑,是三類易燃液體。(來源:Chemical book)
(二)案件行為違法違規分析
1、乙二醇丁醚,是三類易燃液體,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第249項列明的危險化學品。
2、該案件涉嫌違反以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通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三、逃避商檢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一)逃避商品檢驗行政處罰
逃避商品檢驗的違法主體是有義務報商檢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的個人和單位,包括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要查明進出口商品是否屬于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如果查明不是必須依法進行商檢的商品,一般不構成違法。
(二)逃避商檢的刑事處罰
逃避商檢的刑事罪名是逃避商檢罪,逃避商檢罪是指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行為。
逃避商檢罪的立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逃避商檢罪,法定量刑范圍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近兩年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存在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判處緩刑的案例比重較大,據筆者統計的2019年至2021年期間的涉嫌逃避商檢罪的5個司法判例中,因有從輕減輕情節,而被判處緩刑和罰金或單處罰金刑。關于逃避商檢罪的更多辨析可閱讀費云律師的《以案說法:逃避商檢罪的犯罪構成及行為模式辨析》文章。
結語:企業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需嚴格遵守進出口危險品的商檢要求,銘記天津化學品爆炸和響水化學品爆炸案的教訓,杜絕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嚴格執行海關總署2020年第129號公告和海關總署2023年第29號公告要求,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危險類別、包裝類別、UN編號以及包裝UN標記,提供相關材料并配合海關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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