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勞動合同續簽不及時,減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風險,有很多公司會在勞動合同的模板中加入“自動順延”的條款: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三年。
類似這樣的條款,真的有效嗎?可以避免勞動合同漏簽未簽的雙倍工資風險嗎?
北京的這起案例給出了參考答案。
01
2012年2月16日,秦某入職朝陽某人力外包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公司將秦某派遣至某銀行工作,合同期限為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
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自行延長期限同本合同期限,雙方認可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并已實際續延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不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
2015年11月1日,秦某以未足額繳納社保、未支付加班費、未與本人協商隨意調崗、降低工資標準、沒有同工同酬、有學歷歧視、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秦某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仲裁委裁決:
1、確認公司與秦某存在勞動關系;
2、公司支付秦某未休年休假工資3862.07元;*銀行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駁回秦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秦某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
02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與秦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自行延長期限同本合同期限,雙方認可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并已實際續延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不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故秦某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缺乏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一審判決:
一、確認公司與原告秦某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公司支付秦某未休年休假工資3862.07元;*銀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秦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
03
秦某上訴中院時就勞動合同自動延長陳述如下: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合同到期之后有“自動順延條款”,視為續簽了勞動合同,秦某認為,其認定事實不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續簽的,必須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就雙方達成的主要條款用新的書面合同固定下來,這樣才達到立法目的。
公司以此條款來代替新的合同,顯然不能保障秦某的合法權利。
如果“自動順延”的條款生效,那么連續簽訂二次合同后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這顯然違反了立法本意。
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得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違反勞動合同類型法定原則。
公司、銀行辯稱,不同意秦某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對于自動續約條款,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關于秦某提出以“自動順延條款”代替新的合同不能保障其合法權利,該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一節。本院認為,法律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目的系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惡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否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從而逃避法定義務。
本案中,因公司與秦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自行延長期限同本合同期限,雙方認可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并已實際續延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不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上述約定可以確定雙方勞動關系的持續存在,故秦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對其該項請求亦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秦某不服終審判決,向高院申請再審。
04
秦某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合同到期后自動順延條款,視為續簽了勞動合同,此認定事實不清。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續簽的,必須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就雙方達成的主要條款用新的書面合同固定下來,這樣才達到立法目的,被申請人以此條款來代替新的合同,顯然不能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其次,申請人認為,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之后,就不會再出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勞動合同三年期滿后,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有選擇不續簽或不順延,終止勞動合同履行的權利,這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與特征并不相符。
再說,如果自動順延的條款生效,那么連續簽訂二次合同后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這顯然違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申請人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此類約定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高院經審查認為,關于“自動順延條款”無效、公司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問題,本案中,公司與秦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自行延長期限同本合同期限,雙方認可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并已實際續延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不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上述約定可以確定雙方勞動關系的持續存在,公司并不存在惡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否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從而逃避法定義務的情形,秦能夠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及相應的雙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依據,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05
關于勞動合同中自動順延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各個地區的不太一樣,有些地區可能會被認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但是主流的觀點認為還是有效的。
關于自動延期有效的判定,老曾認為應該主要考慮了以下兩點:
(1)該條款清晰且便于理解,不存在容易誤解的情形,勞動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一方,勞動合同簽字則可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問題已經達成一致。
(2)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帶有懲罰性,主要針對用人單位惡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否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從而逃避法定義務的情形,從此自動順延條款內容看,顯然不具備此特征。
但是,如果認同自動順延條款生效,會帶來一些其他問題。
如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時,而該自動順延條款一般是固定年限,這樣是否剝奪了勞動者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這樣是否可以認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是否涉嫌違法?
本案案號:
(2017)京民申2268號、(2016)京03民終11750號、(2016)京0105民初36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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