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之前《公司未簽勞動合同,能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嗎?》一文中,曾分享了四川的一起案例,曹某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離職申請經濟補償,被仲裁委、一審法院駁回,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核心原因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
02
最近,跟一位網友再次探討起此問題。
我個人的意見仍然是未簽勞動合同不屬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以未簽勞動合同被迫離職,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但是網友卻說可以,并且經手過相關案例。這引起了我進一步探究的興趣。
從法律法規上,這個問題沒有任何明確的依據和解答。百度和知乎的檢索結果也乏善可陳。
因此,只能上中國裁判文書網,去尋找類似的判例。
我以“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關鍵字,選擇中級法院,篩選后顯示共有203篇判決文書。
我在檢索結果中按照順序查看了20多篇文書,又跳著閱讀了幾篇文書,發現沒有一例是單獨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被迫離職的,至少都會寫2個理由,大部分都寫了3個以上的理由。
從判決書的內容看,一審二審對于經濟補償的描述,均沒有提到未簽訂勞動合同,基本都是第三十八條中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其中如果以未簽訂勞動合同加另外一個理由構成被迫離職,最后的判決詞均不會描述未簽勞動合同,而是引了另外一個理由。
未簽訂勞動合同,看到的都是二倍工資的請求,法院重點關注的是仲裁時效問題。
實際上也不難理解。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風險都視而不見,其內部管理水平也不會太高,大抵也會同時存在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其他違法行為。
03
如果非要將未簽勞動合同與三十八條的情形做一個對應,能夠勉強套用的就是第一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但是關于勞動條件,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定義,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只能根據判例來理解了。
從實際法理來分析,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是判定勞動關系的核心依據。勞動關系的建立最重要的是實際用工。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影響勞動者對于崗位職責的履行,也不會影響到勞動者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因此,我個人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理解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無法以此為由被迫離職。
04
從查閱的案例來看,建議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給企業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解除理由至少寫2個以上,最好把企業所有違法情形羅列出來,將來在勞動爭議時,往往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經濟補償的請求就能被支持。
單一的解除理由一旦不成立,屆時勞動關系已解除,經濟補償沒有了,也不可能再以其他理由再進行解除。
我之前提到的四川的案例,就是一個失敗的教訓。
明明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可以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被迫離職,最后曹某選擇是“未簽勞動合同”,結果申請被駁回,一分錢的經濟補償也沒拿到。
相關文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