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之間本應相互扶持,妻子在患病之時,能否要求丈夫支付醫藥費呢?是否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情景案例】
盧某與田某于2008年3月登記結婚。2011年5月,田某懷孕期間,在去兼市場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流產,田某因腰部重傷,導致下半身癱瘓。2011年7月,田某出院后,被接回到娘家居住,由父母照顧其生活起居。盧某因工作崗位調整,長期在外地工作,幾個月才回家探望妻子一次。
2015年6月,盧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田某提出,由盧某承擔100萬元的生活費及醫療費,否則不同意離婚。盧某辯稱,家中僅有一套房子已經變賣用于治療,無力籌集高額費用。
請問:田某的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楊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之間的扶養問題。扶養是指特定親屬之間,一方對他方承擔生活供養義務的法律關系。基于此關系,他們之間負有相互接濟、相互扶持的法定義務。夫妻間的相互扶養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這種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本案中,盧某和田某在共同生活期間,田某因意外車禍導致重傷,失去生活來源和勞動能力,盧某作為丈夫,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應承擔對田某的扶養義務。
【楊律提示與建議】
夫妻雙方有一方患病,另一方如果提出離婚,務必先妥善安置好患病一方的生活,包括承擔其生活費、醫療費等,否則,患病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扶養義務。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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